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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民诉法修订,这三处为什么不变?
9月1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这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着重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制度进行完善,进一步完善涉外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扩大我国法院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权;完善涉外送达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涉外案件“送达难”问题。这些修订进一步提升了涉外民事案件审判质效,有效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
不过,本次民事诉讼法的修订中,一些修订意见经过充分讨论、协商之后,却最终没有被采纳,而是恢复了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变化中保持了“不变”。
第一处“不变”是,原先“当事人上诉的,上诉状既可以向二审人民法院直接提出,也可以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的修订意见,未被采纳。这是因为在目前电子卷宗尚未全面施行的情况下,“两头上诉”的渠道可能带来上下级法院间的沟通障碍,影响效率,立法机关实事求是地恢复了现行规定。
第二处“不变”,是删除了有关当事人向最高法院申请再审的限制性内容,避免提高当事人向最高法申请再审的门槛。
第三处“不变”,删除二审法院可因原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而再次发回重审的规定,这一“不变”和几乎所有诉讼当事人的程序权利相关,亮明了立法机关的鲜明态度,彻底解决饱受诟病的“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死循环”,不允许有任何的例外。
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二审法院针对一审判决,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既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其实,公民、法人上诉的最朴素的诉求就是,让上级法院改判原有判决,但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上级法院既可以改判,也可以发回重审,一些上级法院倾向于把案件发回,而不是自己改判,以减轻自身的判决责任。
问题在于,被发回重审的案件在重审之后,如果当事人不满意判决结果,再次上诉之后,二审法院原先还可以再次发回重审。在之前没有法律约束的情况之下,极个别案件竟然8次发回重审,当事人就坠入了“一审、二审、发回重审”的“程序死循环”当中,这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2012 年修正民事诉讼法时,明确“不得二次发回重审”,意在终结“死循环”。但是,一直有声音希望以“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突破“不得二次发回重审”。
这一次,立法机关明确坚持“不得二次发回重审”的原则,不允许开口子、讲例外,就是为了确实保护诉讼当事人的权益,压实二审法院的审判责任,实质性解决矛盾,而不是让程序空转、让公民受讼累。
立法体现人民意志,中国的立法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实践。修法是为了更好保障公民权利、适应社会环境变迁,不变是因为实事求是,需因势而为、因时而为地维持法制稳定,变与不变取决于人民意志、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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