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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拍摄影片合同中约定影片亏损由一方补足,能被支持吗?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共同投资合作拍摄影片,若合同约定在一定条件下影片产生亏损,则该亏损由一方补足。该条件一般由承担亏损补足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控制。一般情形下,该约定属于当事人对盈亏条件及亏损责任的自由处分,合法有效。但履行中,视条件的性质,尽管有效但负责补足亏损一方未必承担全额补足责任。
2017年8月2日,甲乙签订影片联合投资合同,约定1、市委宣传部、市财政相关扶持资金40万元、与该片有关的所有赞助费及广告收入、新媒体播放收入归甲所有,因该片获奖产生的其他收益优先用于弥补甲所做投入,在甲所投资金完全回笼的前提下,剩余的奖金等其他收入由甲乙平分。2、著作权归甲享有。3、乙全面负责创作与摄制,须为甲办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等扶持资金的相关手续,负责该片必要的赞助费用补足亏损,与甲共同努力,确保本片投入不亏损,如市级扶持资金未能到位,致使本片投入亏损的,乙须对亏损部分予以补偿。 4、摄制项目总计费用500万元。甲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首期支付制作费用200万元,剧本审核通过后再支付200万元,尾款100万元在全部工作完成后一次性支付。
签约后,甲先后支付制作费400万元。影片制作完成并播映,获得广告收入980000元,宣传部扶持资金100万元。因甲未收回投资,产生亏损,甲诉请乙支付补偿款300万元及违约金100万元。甲的主张能否成立?
首先,涉案合同约定,甲承担影片的全部出资,著作权归其所有,乙负责影片的创作与摄制,并约定在甲所投资金完全回笼的前提下,剩余收入由双方平分。涉案合同应为合作创作合同性质。
其次,涉案合同约定,乙“须为甲办理市委宣传部、市财政等扶持资金的相关手续”,结合“市委宣传部、市财政相关扶持资金400万元”的约定,乙为影片获得政府扶持资金的目标应该是400万,但实际上乙只获得扶持资金100万元。据此,甲认为乙构成违约。该案中,乙确实为影片办理了扶持资金手续,履行了该项义务,只是未实现400万元的目标。但是,第一,合同中只是要求乙应办理扶持资金的手续,即应获得扶持资金,但未约定乙必须实现获得400万元扶持资金的结果。第二,“市委宣传部、市财政相关扶持资金400万元”的约定含义应该是乙努力实现该目标,而非乙必须完成的确定性义务。基于一般的常识,能否获得政府扶持以及获得多少扶持不受当事人控制,当事人在签约时尽管可预判、期待但能否实现超出当事人的能力。对于未获得400万扶持资金的结果,乙并未违约,也无过错,无需承担违约责任,甲的违约金诉请不能成立。
再次,甲要求乙支付300万元补偿费的依据是其投资400万但仅收回不足100万的广告费,亏损300万元,乙应承担责任。对此,如前所述,既然乙无违约行为,则无需对甲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合同约定乙“与甲共同努力,确保本片投入不亏损,如市级扶持资金未能到位,致使本片投入亏损的,乙须对亏损部分予以补偿”。该案中,法院认为既然乙并不存在违反民法、合同法诚信原则和恶意违约的情形下,亏损均由乙承担显然不符合双方签约的目的和初衷。而且,一般意义上的补偿损失,应理解为适当补偿。因涉案合同并未约定关于投资结算的截止时间,补偿比例也未约定,其中“乙须对亏损部分予以补偿”的约定应属于约定不明。对甲的亏损,应由双方公平、合理分担。鉴于电影著作权属归甲,甲能享有后续收益,酌定甲尚欠乙100万元拍摄费用不再支付,即乙承担亏损100万元,其余损失由甲自行承担。
本文认为,合同中“与甲共同努力,确保本片投入不亏损,如市级扶持资金未能到位,致使本片投入亏损的,乙须对亏损部分予以补偿”的约定,按一般的理解,应该是如果乙未能实现从政府获得400万扶持资金的目标,且在甲未收回投资的情形下,对于甲未收回的资金,由乙补足。该约定合法有效,但如果严格按该约定处理,又显失公平。在意思自由与结果公平之间,以合同性质为基础,结合双方所得利益来分配损失的承担责任,兼顾双方利益,实现实体公平,显然更为合理。
本文案例改编自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鄂05知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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