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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剧毁约拒绝创作剧本,委托方能否强制要求其继续创作?
【原创】文/汐溟
编剧聘用合同或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签订后,若丧失信任关系,编剧拒绝为委托方创作剧本,终止履行合同义务,委托方能否强行维持合同效力,强制要求编剧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继续创作剧本?
甲是某文学网站的运营商,乙是网络作家。双方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约定乙作为专属作者,受甲委托创作协议作品,著作权及一切衍生权利完全排他地归属于甲。在协议期间内未经甲书面许可,乙不得以真实姓名、笔名或其他姓名、名称等任何名义,将乙在协议期间内创作的包括协议作品在内的各类作品交于或许可第三方发表、使用或开发,或者为第三方创作各类作品。签约半年后,乙认为甲推广自己作品不力,在社交平台发布了解约声明,在新平台上用原笔名连载小说。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停止在其他网站发布其创作作品的行为。
基于涉案协议,甲向乙支付酬金,有权获得协议期间乙创作作品的著作权,且该合作是独家的,甲获得的是乙作品的垄断著作权权利。
首先,乙以甲推广作品不力为由解除合同。双方并未将推广作品不力约定为解除事由,而且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乙创作的“协议作品”或者“委托作品”的著作权由甲享有,即便推广不力,利益受损者主要是甲,乙通过领取稿酬的方式已经获得创作收益。乙签订《委托创作协议》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经济收益,即便甲推广乙作品不力,也未构成根本违约,乙无权以此为由解除合同。乙发布解约声明及跳槽其他平台,以实际行为表达解约的意思表示,因无法律依据,无法产生解除效力,且构成根本违约,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协议期间,乙作为甲的专属作者,不得为第三方创作作品,也不得在第三方平台发表作品。甲享有与乙创作及发表作品的专属垄断权利。乙未经甲同意,在其他平台发表作品,违反专属约定,损害甲垄断权利,构成严重违约。如前所述,垄断权是甲的主要权利之一,也是其合同目的,乙对该义务的违反已动摇合同的基础,损害甲的合同目的,实际威胁到甲的核心权益。
再次,在协议有效期内,除侵犯甲的专属垄断权外,乙还发布解约声明,作出明示毁约的表示,已构成根本违约。该种情形下,甲可以解除合同追究乙的违约责任,也可以放弃解除权只追究乙的违约责任。该案中,甲选择了后者,维持合同效力,拒绝行使解除权,要求乙回归继续为甲创作作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甲要求乙继续创作作品实际上是要求乙承担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
第四,涉案协议中乙的主给付义务是为甲创作文学作品,债之标的属于文艺创作,具有非金钱债务的性质。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如前所述,乙的债务标的是创作小说。该债务的履行依托于人身,需要作者有创作意愿,如作者无创作意愿,强制其创作也会影响创作质量,既影响作者创作水平的发挥,影响其声誉,债权人也无法实现其债权目的。因此,创作小说的债务不适合强制履行。在乙已经明示毁约,无意再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下,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无法得到支持。
最后,甲要求乙继续履行合同是追究乙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该方式如不适合,甲可另行选择他种,如追究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乙根本违约致使甲期待利益丧失,在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以违约金或损害赔偿责任也可弥补甲的损失。
剧本与小说均为文艺作品,创作剧本的法律性质与创作小说并无差别,二者的规则可以通用。编剧签约后拒绝创作剧本,委托方无法以拒绝行使解除权强制编剧履行合同的方式要求其继续创作。
本文改编自《网络小说作者与文学网站签署的专属协议,是否显失公平?》,作者汐溟,杨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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