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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课|提前介入顺风车女乘客被害案等,检察院都做了什么
近来江苏昆山8.27街头砍人案、浙江乐清顺风车女乘客被害案、在网上引起网民热议的同时,不乏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的身影,究竟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是怎么一回事呢。
提前介入是什么?
提前介入是指检察机关在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前或者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应侦查机关邀请或者认为有必要时,派员介入侦查,对侦查机关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一项制度。
提前介入包括两种情形:
●检察机关在案件被侦查机关报请逮捕前介入侦查。
●检察机关在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前介入侦查。
什么案件会提前介入?
根据目前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提前介入案件范围一般包括: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案件。
2、杀人、爆炸、放火、抢劫、绑架、强奸、贩毒等严重危害社会的重大犯罪案件。
3、恐怖组织、邪教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或者恶势力团伙犯罪以及其他重大、复杂、取证困难的集团性、团伙性犯罪案件。
4、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等侵犯民生民利的犯罪案件。
5、新类型、新手段等在定性或者法律适用方面争议较大的犯罪案件。
6、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矛盾焦点突出的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
7、上级检察机关交办或督办的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重大、疑难案件。
8、需要检察机关引导取证的其他案件。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做什么?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对案件涉嫌的罪名、证据的发现、收集、固定、保全及侦查取证方向提出意见和建议。
●了解和掌握案件的情况及涉案犯罪嫌疑人社会危险性情况,做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准备,提高诉讼效率。
●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法律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侦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确保侦查活动依法、及时进行。
提前介入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必要的时候,人民检察院可以派人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一条: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案件,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时,可以派员适时介入侦查活动,对收集证据、适用法律提出意见,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六十七条: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参加公安机关对于重大案件的讨论和其他侦查活动,发现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口头纠正,情节较重的,应当报请检察长批准后,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
(原题为《关于检察院提前介入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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