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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的改编行为是否可视为改编权受让方的履行?
【原创】文/汐溟
剧本或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转让合同中约定受让方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开拍影视作品,未在该期限内开拍将承担不利后果,如支付违约金甚至是改编权被收回等。约定期限内影视作品确实开机拍摄,但不是受让方而是第三方(获得受让方授权或再次转让改编权),第三方的开机行为对改编权转让合同的履行有何影响?
甲系某悬疑推理小说的作者。2021年1月11日,甲乙签订《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甲将小说电视剧的改编使用权转让给乙;自签约日起至该剧开拍,乙拥有一年的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乙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剧改编权自动回归甲所有。2021年3月10日,乙与丙签署《著作权转让合同》,约定乙将此前取得的小说改编权转让给丙,由丙投拍该剧。后丙该将剧拍摄完成。甲认为,双方合同约定乙应在一年内开拍该剧,逾期未投拍,小说改编权由甲收回。现乙并未投拍该剧,投拍该剧的丙与甲并无合同关系,且合同约定的拍摄主体是乙,因此丙的投拍行为不视为乙完成拍摄任务。故一年期满,小说改编权由甲收回。甲能否收回小说改编权?
首先,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甲乙在合同中约定“自签约日起至该剧开拍,乙拥有一年的著作改编权。如超出合同的有效期而乙未能投入拍摄,其电视剧改编权自动回归甲所有”,即乙应在签约后一年内拍摄该剧,逾期未拍摄,改编权自动收回甲所有。在著作权转让的背景下,前述约定具有解除条件的性质。所附条件为乙应在签约后一年内拍摄该剧。换个角度看,在签约后一年拍摄该剧也是乙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债务应经债权人同意。由丙代乙履行拍摄义务未获甲同意,甲有权不予认可。
其次,甲乙之间是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合同明确约定甲将小说电视剧的改编使用权转让给乙,即签约后甲丧失对小说的改编权,其改编权由乙所有。尽管合同中有对改编权收回的条件限制,但这不影响乙在签约后一年期内对小说改编权的权属状态。在该一年期内,乙有权对外转让小说改编权。乙对丙的转让行为发生在一年期内,该转让行为有效。乙与丙签订转让合同后,丙成为小说改编权的权利人。此时乙已无权再行使小说改编权,不能拍摄该剧。丙作为改编权权利人有权行使该改编权,在一年期内投拍该剧。乙将小说改编权转让给丙后,其在一年期内应完成拍摄的义务仍应履行,但此时履行该义务的主体已经变更为丙。对于该义务,需要乙丙在合同中作出约定。
第三,从合同目的看,甲限定小说应在一年内投拍的目的是避免改编权闲置从而导致资源浪费,而且在甲已经获得转让费的情形下限定将小说改编成电视剧的期限是为督促受让方尽快完成改编,以便提高转让方的知名度。丙拍摄该剧同样可以实现甲的前述目的,并未损害甲的权益。甲无法证明拍摄主体的变更对其合同权益产生损害性影响。
最后,甲乙合同中并未限定乙在签约后一年期内不能转让小说改编权,也未约定若一年期内乙转让改编权致使拍摄不能时应如何处理。此种情形下,乙的履约行为若未产生损害甲权益的结果,基于公平原则可被接受。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1)02民初字第1604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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