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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社评:不能让职工面对“任性调岗”无奈又无助
有些用人单位没有正确理解用工自主权的法律含义,片面突出管理优先,习惯于强调职工要单方面服从,缺乏平等协商的意识;有些职工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约定,认为一旦约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变,对调岗的合理性理解不够,导致协商无法达成合意。一旦双方被情绪左右,无法坐下来“有话好好说”,就容易闹僵甚至对簿公堂。
用人单位“任性调岗”引发争议的案件时有发生。据8月24日《工人日报》报道,北京一家物流公司因经营困难,让职工选择“要么解约要么调岗”,有职工不同意,公司直接停发了职工的工资。在工会法律援助律师的帮助下,职工获得了应有的补偿。用人单位“任性调岗”的做法引发热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而调整内部岗位属正常现象。相关法律也允许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合理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地点。不过,用人单位行使调岗权时,不能将其视为无边界的权利,不能只强调用人单位的需求而忽视职工的合理诉求,甚至让职工做选择题。这样的行为不仅会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还可能将用人单位推向被告席;不仅不利于劳动关系的稳定,也是用人单位缺乏社会责任的表现。此前,最高法和人社部联合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对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行为曾作出过否定性的判决。
一些用人单位因“任性调岗”引发争议,多为双方“顶牛”的结果。有些用人单位对法律法规的规定一知半解,或者没有正确理解用工自主权的法律含义,片面突出管理优先,习惯于强调职工要单方面服从,缺乏平等协商的意识,不尊重或者不重视职工的意愿表达,甚至抱有职工不会轻易打官司的想法;有些职工过分强调劳动合同的约定,认为一旦约定了就不能随意改变,对调岗的合理性理解不够,一味强调自己的困难,导致协商无法达成合意。一旦双方被情绪左右,无法坐下来“有话好好说”,就容易闹僵甚至对簿公堂。
事实上,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调岗问题,并不注定是“你赢我输”的结果。尽管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没有对调岗的合法性做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实务中,对调岗一直有一个基本的原则即合理性原则。相关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中,要求法院对调岗的合理性进行审查,比如,是否基于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是否属于对劳动合同约定的较大变更,是否对劳动者有歧视性、侮辱性,是否对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条件产生较大影响,劳动者是否能够胜任调整的岗位,工作地点做出调整后、用人单位是否提供必要协助或补偿等。合理性原则为判断调岗的正当性提供了规范性的边界。
一些用人单位在调岗过程中,让职工选择“要么解约要么调岗”,客观上违背了合理性原则,让职工既无奈又受伤。可以说,用人单位不受约束的“任性调岗”已经成为不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妨碍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一个问题。
化解用人单位“任性调岗”引发的争议,关键是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都要秉持理性协商的态度,对调岗的合法性边界有清晰的认知。一方面,用人单位在行使用工管理权时要有法治思维,要恪守用权边界。有关方面应通过法治宣传,劳动法律法规体检,劳动监察、仲裁和诉讼庭上的法理阐释,出具司法建议书等方式,告知用人单位调岗有边界,提示其理性调整职工岗位。同时,要让一些“任性调岗”的用人单位付出经济代价。另一方面,职工在面对用人单位的调岗时,要理性维权,对于用人单位的不合理调岗行为,要明确指出其不合法不合理性,敢于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同时,对用人单位的合理调岗行为,也不能抓住劳动合同的约定不放,而应该充分协商。工会对用人单位的非理性调岗行为要强化维权服务,运用好法律援助和“两书一函”制度,为职工撑起维权保护伞。
期待相关判决能给用人单位的“任性调岗”以警示,督促用人单位谨慎用权,扎实推进劳动关系进一步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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