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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委托第三方出借款项,法院会如何认定?
阳光司法 德润长清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张某因资金需要向朋友李某借款20万元,并向李某出具借条一张。次日,李某向张某转账10万元,剩余10万元由韩某某代李某向张某转账交付。2020年8月,李某将张某支付的部分借款利息转账于韩某某。后因张某一直未偿还借款,韩某某于2022年将其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返还借款本金10万元。
诉讼中,李某作为证人出庭,证明张某于2019年11月以装修为由向其借款20万元,由于自己资金不足,便让韩某某向张某转账10万元,韩某某出借的10万元是自己借的,并不是张某向韩某某借的,张某已将其房产抵给自己,其与张某的借贷关系因以物抵债而终止。法院因此驳回了韩某某对张某的诉讼请求。
后韩某某于2023年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返还其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但李某在该案中辩称,案涉10万元借款系由张某所借,自己并非借款人。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韩某某诉张某一案的民事判决书、庭审笔录及韩某某提交的银行明细对账单可以证实李某与韩某某就借款10万元达成了借贷合意,韩某某也已实际过付,双方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最终判决李某向韩某某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相应借款利息。
法官说法
委托第三方出借或收款往往会出现以下问题:
1.若存在委托出借情形,需要证明谁是真正出借方,若是第三方不签署任何书面文件,不愿意配合作证,那么借款人收到的资金是否来源于出借人,就很难有效举证;
2.若存在委托收款情形,需要证明第三方收到的资金是否就是向借款人提供的借款,以及借款人是否已经收到借款,若第三方没有签署任何协议文件固定事实,第三方基于与借款人的关系,也往往不会愿意配合出借方作证,出借人将会陷入被动局面。
因此应尽量避免出现委托第三方出借或收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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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 | 委托第三方出借款项,法院会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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