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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普法】员工上班时间“摸鱼”被开,公司是否违法?

2023-08-28 15:00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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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上班“摸鱼”,以前叫“偷懒”,或者谴责的意思更重一些,叫“偷奸耍滑”“偷懒取巧”“消极怠工”,都是贬义词,是对上班工作不认真,上班时间内干私事、对工作敷衍了事的消极态度的一种否定。那么上班期间“摸鱼”是否会成为公司开除员工的依据呢?

案例简介

小玉是一家科技公司的行政人员,由于工作较为清闲,小玉喜欢在工作不忙的时候,用手机上网消磨时间。2022年9月10日,公司向小玉发出了《严重违纪通知书》,告知小玉严重违纪,原因正是公司抽查发现,小玉分别在2022年7月23日、7月24日、7月25日、8月5日、8月6日、8月7日上班期间累计用手机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分别为113分钟、252分钟、150分钟、145分钟、238分钟、233分钟。

严重违纪发出20日后,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小玉多次浏览无关网址违反劳动合同为由,解除了与小玉的劳动关系。

2019年10月,小玉提出劳动仲裁,要求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及赔偿仲裁期间工资损失43016.7元,但败诉。小玉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玉承认浏览了无关网站的事实,但认为这属于正常现象。且该行为应该属于企业内部规章制度管理的范畴,在企业没有提供完整规章制度的情况下,浏览网页既不违法也不违规,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上班期间上网“摸鱼”究竟是人之常情?还是严重违纪?法院如何认定?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小玉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个考勤月内,上班时间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站达三次以上(含本数)属严重违纪以及公司可据此解除合同。此项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属于契约自由,约定有效。

其次,勤勉工作是劳动者的基本义务,在工作时间不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符合日常生活经验,劳动者的勤勉工作义务与用人单位支付工资义务对等。

综上所述,小玉违约在前,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于法有据,故小玉败诉。小玉上诉后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条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相关法律并未明文禁止用人单位将上班时间多次“摸鱼”的行为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纳入规章制度,但是用人单位若以“摸鱼”为理由辞退劳动者的应该基于充分的事实理由,并有相关的证据,并且遵循正当的法律程序并且兼顾劳动者对行为后果的合理预期。

上班“摸鱼”被开除是否违法要看用人单位是否制定了有关的规章制度,如: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劳动合同的相关款项。若用人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无相关规定,而以上班“摸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依法支付赔偿金。

良好的职业精神,正确的职业态度,较强的工作能力,靠“摸鱼”是摸不出来的。作为打工人,还是应该养成踏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兢兢业业地工作。上班摸鱼,既摸不出来好工作,也摸不出来高收入,更摸不出来好生活。

原标题:《【微普法】员工上班时间“摸鱼”被开,公司是否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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