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迟延支付投资款占影片预算比例较少时,受损害方无权解除合同
【原创】文/汐溟
影片联合投资或联合摄制合同中,如期支付投资款是当事人的主要合同义务,迟延支付可能构成根本违约。同为迟延支付,但迟延比例对合同履行及目的一定有影响。迟延支付投资款占预算的比例小时,当事人是否也有权解除合同?
甲乙联合投资影片,影片预算为300万,乙投资100万元,分五期支付。后乙未足额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尚欠15万元投资款。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甲主张乙的行为符合前述规定情形,通知乙解除合同。甲的解除通知能否产生解除的效力?
乙未足额支付第二期投资款,履行存在瑕疵,构成违约。而且支付投资款是乙的主给付义务,乙对该义务的违反会对甲合同目的产生影响。但判断合同目的是否丧失,除违反义务的性质外,还要考虑违约形态,违约行为是否实质上剥夺了另一方在合同项下的期待利益等因素。
该案中,乙未在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投资款,构成履行迟延。该违约行为仍有补救的可能,即乙逾期后可将未付的15万投资款补足。甲以《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四)项为依据行使法定解除权,该条以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要件。迟延履行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债务的履行期限应该有特殊意义,若债务人超过履行期限履行债务,该履行行为对债权人已失去核心价值,亦即履行期限与债权人的合同目的直接相关,甚至有决定作用。此种履行期限的违反,当事人才可解除合同。若无此特征,即便逾期履行,也不会产生当事人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
具体分析乙的违约行为。首先,乙在履行期限内未足额支付投资款,尚有15万元未支付。甲乙合作投资拍摄影片,将影片拍摄完成是双方共同的合同目的。合作中乙出资100万,甲出资200万,影片投资预算为300万。若无乙15万投资款,影片拍摄制作是否受到影响?显然不会。未支付款项仅占总预算的5%,对影片拍摄没有实际影响。以影片拍摄完成为目的,乙的违约行为不会导致该目的的无法实现,甚至不会造成实质性障碍。
其次,乙债务的性质是支付投资款,属于给付货币的性质。双方合作拍摄影片,投资款的支付期限对影片项目有影响,若投资款支付迟延,会导致影片项目延迟的后果。延迟成片虽然会损害甲的权益,但该损害并未达到合同目的丧失的后果。尤其是投资款占预算比例较低时,该损害显著轻微,可以忽略不计。易言之,基于合同性质及约定内容判断,履行期限与合同目的之间无深度关联。履行期限经过后乙继续支付投资款,甲仍能实现合同目的。
最后,乙迟延支付部分投资款并不会导致其未来仍不履行的后果,基于该债务的性质,具备继续履行的可能。甲可以要求乙继续履行债务同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的方式来寻求救济,弥补自己损失。
因此,迟延支付投资款只是具备根本违约的可能,是否成就还需考察迟延支付与预算的比例关系。
本文案例改编自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2徐民三知初字第34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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