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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场下楼梯不慎摔倒,管理方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今晚报》刊载
老年人前往超市、商场购物时
由于腿脚不便等原因而摔倒受伤
此类事故时有发生
但是否每一次事故都由管理方承担责任呢?
案情回顾
年近八旬的李某独自前往商场购物,从该商场的三楼下楼返回二楼的过程中,在临近三楼到二楼半拐角平台时,不慎踩空摔倒受伤。事发后商场工作人员及时赶到现场,并搬来椅子让李某坐下暂时休息,同时通知了李某的亲属,李某的儿子到达现场后自行带其前往附近某医院就诊,经检查发现李某骨折,次日上午,李某拨打110报警。事发后李某要求该商场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70000余元,就赔偿事宜与商场协商未达成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被告某商场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台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为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被告某商场作为经营单位,其对商场内设施、设备有管理和维护的义务,从公安部门在事发现场拍摄的视频资料看,被告对原告从商场三楼下到二楼途径的楼道内的楼梯,尽到了日常管理、维护的职责,楼梯的每一级台阶均完好无损,无任何水渍及油渍,每级台阶上区分楼梯上下台阶的凹槽都清晰可见,并且楼梯侧面张贴有“小心台阶注意脚下”的安全提示标识,因此被告已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原告李某做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下台阶过程中未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导致自己不慎摔倒受伤,为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其自行负担。庭审中,原告李某虽表示,其摔倒受伤是由于被告楼梯台阶的颜色与楼梯拐角处平台的颜色相近,不易区分造成其踩空所导致,但原告并未提供楼梯台阶颜色与楼梯拐弯平台颜色不能相近的依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残赔偿金、营养费等共计70000余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承办法官:刘淼
文字、制作:闵浩
原标题:《在商场下楼梯不慎摔倒,管理方一定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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