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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党史·雨花记忆【82】︱雨花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2023-08-25 15:2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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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3年11月,中共中央在《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指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深化企业和事业单位改革,保持社会稳定,顺利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大意义。”“社会保障体系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优抚安置和社会互助、个人储蓄积累保障。社会保障水平要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雨花区委、区政府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遵照中央精神,按照省、市部署,结合本区实际,逐步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

1984年,原郊区启动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随着企业改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有收缴难的情况。为了健全社会保障制度,1995年4月1日,开始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办法。其征缴对象由过去的只征缴合同制工人,扩大到全体企业职工和个体私营经济组织的从业人员;征缴标准提高,改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8%(企业24%、个人4%),个人缴费比例每2年提高1个百分点,直至8%。

20世纪90年代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1997年至2002年,雨花区委、区政府进一步加大社会保险工作力度。2002年9月,雨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成立,下设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和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养老保险覆盖面扩大到事业单位、城镇集体企业、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机关单位;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

截至2002年年底,雨花区有企业参保单位65个,参保人数1291人,征缴金额312万元;机关事业单位参保102个,参保人数4800人,征缴金额200万元。

失业保险

长沙市失业保险金实行全市统一征缴、统一下拨。1986年,原郊区启动失业保险(时称职工待业保险)。随着1996年长沙市区划调整,原郊区供销社等单位划出,1997年雨花区失业保险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数相应减少,而实际失业人员相对增加,给雨花区失业保险工作带来困难。

1999年1月,国务院发布施行《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6月,雨花区召开失业保险工作动员大会,强调全区必须认真贯彻实施两个《条例》,建立具有强制性、公平性、互济性的社会保障制度。随后,全区企业单位失业保险覆盖面扩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工作也开始启动,征缴保险基金增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

2002年,雨花区发放失业救济金1308.13万元。同时,通过职业培训、职业介绍和创办社区服务队等手段,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是年,全区安置就业人员4012人,其中通过社区就业服务机构安置的达3000人。

医疗保险与公费医疗

2000年4月1日起,长沙市试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2002年,雨花区在完成对全区参保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等情况的摸底汇总和定点医院、定点药店的认定及电子联网等基础性工作后,于11月23日召开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动员大会,12月正式启动区域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雨花区所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征缴标准为:用人单位按上年度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7%;职工个人按上年度本人工资收入的2%。同时,参加“大病医疗互助”,缴费标准参保人员每人每年60元。是年末,全区参加医疗保险的人数为5541人,征缴保险基金528万元。

2001年,《雨花区医疗保障基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和四项社会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汇报》。

实施医疗保险制度前,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沿用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颁发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1993年3月29日,原郊区下发《关于公费医疗经费管理规定》,实行“分类核定报销标准,超支按比例自付,节余按比例奖励”的办法。

1989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

1998年,雨花区制定的公费医疗管理办法主要为:门诊按核定的个人标准分发到人,超支自付,节余归己;住院由区财政统一投保;离休干部、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实行定点医疗,按国家相关规定实行实报实销;癌症、工伤、精神病以及经批准开设的家庭病床的医疗费,在扣除个人门诊基数后,超支部分原则上予以报销;对体弱多病、计生政策允许的孕期保健门诊费及其他特殊情况,适当照顾处理。

人民财产保险

1984年12月8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长沙市郊区办事处成立,开始办理家庭财产保险、机动车保险、企业财产保险、森林保险等业务。1992年4月12日,长沙市人民保险公司与原郊区政府签定《农村灾害风险联合共保协议书》,推动了长沙市人民财产保险业务的发展。是年,原郊区设立18个人民财产保险服务所。1995年,全区财产保险达15种,收保费1000万元以上,支付各类赔偿900万余元。

《农村灾害风险联合共保协议书》。

1999年,雨花区人民保险公司新开设建筑安装责任保险、蔬菜种子保险、雇主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质量责任险、拖拉机和摩托车保险等10多个险种,年收保费达1480万元,使全区城乡1.4万多台机动车辆和价值9.8亿元的企业财产及4万多户家庭财产得到保险保障。当年共理赔1460余起,支付赔额730万元。

1997年2月24日,雨花区政府批转《关于建立健全乡、街保险所,促进全区人民保险事业发展的意见》。

2001年至2002年,雨花区人民保险公司发展代理机构6家,开辟保险种类18个,辐射全区城乡各地的各种财险方面。公司2年收取保费6800万元,实现利润780万元,为区财政培植财源和全区各业经济发展作出贡献。如湖南高桥大市场仓库发生火灾,理赔181万元,为受灾工商户充当了坚强的后盾。

人寿保险

1989年1月,长沙市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郊区支公司成立;1996年7月,改建为中保集团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1998年9月,改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支公司。

1998年1月21日,雨花区政府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工作的通知》。

1992年至2002年,逐步开展人身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和分红保险四大类的120多个险种业务。2002年,保费收入提供各种保险金近2亿元。尤其是在建筑工程人身保险、团体人身保险、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及学生平安保险方面,每年支付赔偿金达150万余元。公司还针对独生子女这一特殊群体,开办独生子女安康保险业务。同时,还在中、小学校开展“中国人寿杯”消防、道路安全与保险知识竞赛活动,向区属各小学发放安全小黄帽5万顶,为贫困学生捐款3万余元。

最低生活保障

1995年9月,中共十四届五中全会提出建立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要求。1996年,雨花区成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年底前,对全区贫困情况进行摸底调查。

1997年1月1日起,雨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实施。经审定,全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124户、223人,保障标准为每户月人均120元。凡是雨花区具有城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市政府规定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住居民,均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1999年9月28日,国务院下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得到法律保证。2000年9月,雨花区将低保月标准提高至180元。2001年8月,区民政局、区财政局联合下发《关于规范雨花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程序的通知》,规定:实行保障对象的确定与保障金的发放分离,审批与发放分开管理。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2002年11月,雨花区在街道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服务站,在社区设立最低生活保障服务中心,面向社会招聘工作人员103人,为服务机构统一购置电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现社区、街、区、市四级电脑联网,低保金实行由商业银行发放。是年末,全区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4582户、11138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780.05万元。

为确保农村贫困家庭村民的基本生活,1997年9月1日,雨花区政府下发《关于认真落实〈长沙市雨花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通知》规定:对辖区农民因长期缺劳动力、缺收入来源、缺生产技能或因天灾人祸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常居村民,定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标准每人每年660元,保障资金由区、乡(镇、街)、村三级各负担三分之一。

1997年7月28日,雨花区政府印发《关于认真落实〈长沙市雨花区实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1日,雨花区在洞井镇举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金首发式,为全区104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2002年,区政府下发《关于印发〈长沙市雨花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其保障标准补足至每人每年1200元。是年末,全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户63户、享受保障村民704人,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41.46万元。

救济与救助

救济是雨花区委、区政府为城镇居民和农村村民中的特殊群体提供生活保障的一种方式,一般分为临时救济和“双定”临时性救济和节日期间的临时救济。区委、区政府在每年的春夏、冬寒时期都要进行检查,为生活、生产确有困难的进行临时性救济;对突发性天灾、人祸及时救济。每年元旦、春节期间,一般要安排部分资金或物资,走访、看望并安排好困难户、低保户、优抚户的节日生活,为其解决一些实际困难。

救助,主要是区委、区政府发动社会力量对生活困难人员进行救助。通过社会救助,而构成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方面。1997年以来,雨花区每年通过慈善机构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为低保户、困难户送医、送药、送物资,解决一些困难。为解决老劳模,老复退转业军人、低保户、困难户看病难的问题,给他们发放了医疗慈善救助卡,可持卡在指定医疗机构免费就诊,每年发卡300张至400张。

老年人社会保障

1996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之后,雨花区委、区政府进行认真宣传贯彻,对全区4位100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给予长寿保健补贴200元,给70岁以上的老年人发放《老年人优待证》。老年人凭证可优先购买车票、船票、飞机票,优先上车、上船、登机;到医疗机构就诊优先挂号、就诊、取药、住院;免费进入公园、风景名胜区、博物馆、展览馆、纪念馆等场所参观浏览;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等。

雨花区对“五保户”供养标准也逐年提高,2002年每人每月供养费提高至180元。为解决农村孤寡老人的住房和护理工作,区委、区政府加强农村敬老院的建设。1996年,原郊区有敬老院14所,区划调整后,雨花区有敬老院2所、床位46个。为鼓励社会兴办福利事业,1998年批准黎托乡边山村一村民建成第一个个体敬老院,建房16间,可居住32人。2002年3月,区政府从福利彩票等项目集资中安排498万元,在圭塘街道月塘村建成一个占地50.95亩、建筑面积3571平方米的区老人公寓。

原长沙市郊区马王堆乡敬老院。

住房制度改革

1992年8月,原郊区开始对城镇公有住房实行统一计租办法、统一租金标准和超标(租住公有住房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加租等住房制度改革工作。1994年7月18日,国务院作出《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原郊区开始实行城镇公有住房出售房改工作。1995年4月起,原郊区依据《长沙市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对已售出的23处404户所购公有住房实行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由部分产权改为全部产权。区内71个单位自管公有住房出售从1994年7月至2000年结束,共出售公房2062套,建筑面积14.39万平方米,收回售房资金2675.54万元;区内直管公房出售从1995年至2003年结束,出售2130套,建筑面积10.2万平方米,收回售房资金1943.28万元。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1996年10月,雨花区依据《长沙市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暂行办法》,开始实施住房公积金制度。住房公积金缴交率为:单位和个人各缴工资总额的5~6%,有条件的单位可逐年提高至10%。1996年10月至2002年12月,区属机关、企事业单位共计87家、3777名公务员、职员,全部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共收缴住房公积金1552.3万元。

1998年7月,国务院发出《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提出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稳步推进住房商品化、社会化,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城镇住房新制度;加快住房建设,促使住宅业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不断满足城镇居民日益增长的住房要求。目标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建立和完善以经济适应住房为主的多层次城镇住房供应体系;发展住房金融,培育和规范住房交易市场。

1998年7月22日,《人民日报》刊载《国务院通知要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

雨花区委根据这些指导思想和改革目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同时推行经济适应住房审批、出售制度。1999年1月至2002年12月,全区向中低收入家庭、无房户、危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审批、出售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1376套。截至2003年7月,全区32个单位未享受实物分房或实物分房未达标的324人,享受住房货币化补贴共计198.07万元。

雨花区委、区政府根据中共十四大和十四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推行住房制度改革,对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区内企事业单位改革,实现住房商品化、社会化,初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原标题:《百年党史·雨花记忆【82】︱雨花区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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