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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川灋苑 | 将水淹过的事故车高价卖给别人,是否构成欺诈?
编者按:
与法同行、知法守法。为努力把全市法院打造成弘扬法治精神、传播法治理念、培育法治信仰的重要阵地。周口中院开设「三川灋苑」专栏,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围绕社会关注热点及人民群众对法治的需求,制作不同内容的普法作品,进行典型案例普法宣传,满足各类受众多样化的法律需求,切实增强普法工作实效。
商水县人民法院张庄法庭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案件,被告将水淹过的事故车高价卖给原告,被起诉到法院后,被告扬言自己不构成欺诈,坚信自己无辜。法庭拿出多个调解意见,并对其进行释法。在原告作出很大让步的情况下,被告仍然不同意调解方案,致法庭多次调解无果。
案
情
简
介
2022年8月8日,李某的奔驰车出交通事故后,让王某某维修,后二人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李某将车卖给了王某某。王某某支付首期购车款后对车辆进行了维修,并以李某的名义起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对2022年8月6日的事故车损进行保险赔偿。商水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赔偿车辆损失费208620元、评估费16600元、施救费3000元、诉讼费2502元。判决生效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将款项汇入李某的银行账户。王某某在起诉前对该款项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支付保全费3370元。
2023年2月17日,王某某发现涉案车辆的征信记录,显示2021年10月出现水淹事故,车损金额为556000元。王某某委托郑州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车辆鉴定,鉴定结果涉案车辆为水淹车。王某某找李某就此事协商,未果,王某某诉至法院。李某在开庭前提起了反诉,请求依法判令王某某履行双方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支付剩余车款29640元,支付违约金117000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多次主持调解,但是,李某认为自己与王某某签订的合同不构成欺诈,声称自己已向其他法院法官咨询过,本案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其反诉请求。
法
院
判
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李某是否构成欺诈。从李某的答辩意见可以看出,其先前手购买涉案车辆时的价格为479000元,其中转让凭证只有429000元,另外50000元的现金支付没有相应的证据予以支持。李某将涉案车辆卖给王某某的价格是585000元,且李某将车辆卖给王某某之前,车辆又出事故,王某某以李某的名义诉讼印证了这一事实。车辆两次交易的价格差额较大,能够认定李某在向其前手购买车辆时已知道车辆是水淹车的事实,李某向王某某出售该车辆时隐瞒了这一事实,构成欺诈。王某某请求撤销与李某的二手车买卖合同,依法应予支持。二手车买卖合同被撤销后,李某应当返还王某某已支付的购车款242354元、银行贷款85800元,及因修车产生了添附价值(修车费)208620元、施救费3000元、评估费16600元、(2023)豫1623民初1038号案的诉讼费2502元。王某某也应当返还李某车辆。李某的反诉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关于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撤销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与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合同;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某购车款、银行贷款、因修车产生了添附价值(修车费)、施救费、评估费、诉讼费等共计558876元;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李某的反诉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
官
说
法
商水县人民法院
张庄法庭庭长 杜五行
合同纠纷类案件,大都是因案件金额达不成一致意见产生纠纷,究其原因,不过是当事人不能坦然面对事实,不能坦诚相待,矛盾尖锐到一定程度便升华到个人诚实信用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诚信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即诚实信用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
诚信原则要求我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进行民事活动时遵循基本的交易道德。它的内在含义有两个要求,一是遵守约定,比如签了合同不履行义务就违反了诚信原则;二是与人为善,诚信不欺,要善意地从事民事行为,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三川灋苑 | 将水淹过的事故车高价卖给别人,是否构成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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