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惊!一餐厅竟将“地沟油”当做“红油”使用……
民以食为天
食品安全影响着
每个人的日常生活和身体健康
甚至是生命安全
但是随着近几年来
食品“地沟油”“毒奶粉”等安全问题
不断被爆出
食品安全问题成了人们关注的焦点
近日
四川省绵阳高新区人民法院审理了
一起“地沟油”案件
“红油”用不完还拿去卖
高新区某餐厅老板许某在处理厨余垃圾时,接受厨师陈某的建议,将顾客餐后剩余饭菜及锅中残油搜集在一起,通过过滤、熬制、提炼等“工序”,使“地沟油”摇身变成了“红油”。
厨师郭某等4人均知晓这种“红油”的制作过程,但认为“红油”不仅成本低,还能给菜品“上色”。不仅节约了成本,还能给菜品“上色”,是不可多得的“调料”。
于是,他们将这种“红油”用于烹饪干锅、冒菜等重口味菜品。“红油”用不完时,厨师陈某便直接拿出去变卖牟利。
被告人这样辩称
餐厅经营者许某:“我不懂法,我的油又不是从地沟里挖出来的,所以不叫地沟油,吃了有没有事应该做鉴定,不能随便说不安全。”
餐厅厨师陈某:“我主观上没有故意,用红油炒菜本来就是川菜的习惯。”
餐厅厨师郭某:“我觉得那些油还是比较干净,高温熬制相当于消毒,而且也没有哪个鉴定报告说油有害,吃了应该没问题。”
……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6人获刑
某餐厅经营者许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厨师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厨师郭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厨师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
厨师先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五千元;
厨师蒋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四千元。
禁止被告人许某、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禁止其余四名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厨师的相关工作。
以案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地沟油”犯罪是指用餐厨垃圾、废弃油脂、各类肉及肉制品加工废弃物等非食品原料,生产、加工“食用油”,以及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的油脂而作为食用油销售的行为。
本案中,许某等人用来炼制“红油”的餐厨垃圾、废弃油脂等原料属于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添加、使用的物质。许某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使用了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进行食品生产经营,故对“红油”是否经鉴定,并不影响其“地沟油”性质的认定。
许某等人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以惩处。
法官提醒
油脂经高温加热后,主要营养成分逐渐流失,有害成分逐渐增加,违法回收再制作的“红油”中更是含有大量有害物质,长期食用容易导致慢性中毒,有罹患各种高危疾病的风险,是威胁人体健康安全的“潜在杀手”。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对于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行为,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明知是利用“地沟油”生产的“食用油”而予以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为餐饮从业者,应当从该案中汲取深刻教训,自觉树立诚信合法经营理念,不触法律底线,不搞违法经营,坚决抵制用“红油”偷换“食用油”等损人不利己的违法犯罪行为。
原标题:《惊!一餐厅竟将“地沟油”当做“红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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