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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行阶段到来前解除合同,稿酬是否应支付?
【原创】文/汐溟
甲与乙签订《剧本委托创作合同》,约定甲委托乙创作24集影视剧剧本。关于创作进度,包含1、前三集剧本的修改;2、若随着剧本的推进,现有人物小传、大纲需要调整,乙负责修改;3、送审前根据样片剪辑的实际集数调整分集梗概。关于第二期稿酬的支付,约定为:乙向甲提交该剧本详细的故事大纲及人物小传、该剧本前(5)集分集提纲及(4)集至第(5)集剧本,甲收到初稿后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签约后,乙交付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及前(5)集分集提纲和第四、五集剧本。此时甲行使任意解除权解除合同。乙要求甲支付第二期稿酬。甲以在后期需要乙配合修改人物小传和故事大纲以及送审前根据样片剪辑的实际集数调整分集梗概,但乙未履行该义务为由拒绝。甲是否应该支付乙第二期稿酬。
合同解除时应该对已经履行的部分进行清算,若乙依约完成阶段性创作任务,甲应该向乙支付该阶段酬金,即便合同解除,该稿酬属于编剧的履行利益,可作损失赔偿向甲主张。
关于第二期稿酬的支付条件,合同约定“乙向甲提交该剧本详细的故事大纲及人物小传、该剧本前(5)集分集提纲及(4)集至第(5)集剧本,甲收到初稿后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乙交付故事大纲、人物小传及前(5)集分集提纲和第四、五集剧本,且甲未持异议,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经成就。甲依约应该向乙支付第二期稿酬。
双方在合同中存在“2、若随着剧本的推进,现有人物小传、大纲需要调整,乙负责修改;3、送审前根据样片剪辑的实际集数调整分集梗概”的约定,该约定与付款条件并不冲突。首先,合同对付款条件的约定中并未包含前述内容,对付款条件的约定具体、明确,对于稿酬的支付应该以合同直接的付款约定处理。其次,创作进度的约定中第2项以甲有实际需要为条件,是否发生不确定,但是甲并未向乙提出该项要求,不能证明乙存在违约或过错;第3项虽有确定性,但应根据履行阶段及期限而定,当该期限届满时乙有给付义务,但在该履行阶段之前甲行使解除权,乙的该项义务已无法履行,对于无法履行的原因,系因甲解除所致,乙无任何过错,甲自己应承担任意解除的后果。
合同对于创作进度的约定以合同始终有效为前提,即如果双方均不解除合同,合同被严守时按对进度的安排双方应履行的义务,在合同被解除时,该进度安排被终止,不具备履行的可能。此时可根据双方的过错分配责任。对进度终止的原因,乙无过错不该承担责任。甲尽管享有任意解除权可解除合同,但任意解除行为会损害乙的权益,甲应承担赔偿责任。
即便合同不被解除,在约定的第二期付款条件成就时,甲也要支付稿酬。在履行阶段到来时若乙怠于履行调整或修改义务,甲可追究乙的违约责任。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5民初46552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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