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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满后如无拍摄成果,投资款应予退还
【原创】文/汐溟
当事人合作拍摄影片,一方负责拍摄另一方负责出资,并约定有合同有效期。合同期满后如果影片并未拍摄,无任何拍摄成果,在已经收取投资款的情形下,通常投资款应予退还。但退还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甲与乙就合作拍摄电影签订了《投资合作协议书》。约定该剧全部投资由甲负责,剧本和拍摄由乙负责;协议有效期为三年。合同签订后,甲依据约定支付了第一笔投资款,但截至合同期满,乙也未能提供拍摄成果。协议期满后,甲能否要求乙返还已付投资款。试论如下:
首先,关于合同的效力。协议约定的有限期为三年,甲在协议期满后提出返还投资款的主张。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债权债务终止的情形,终止的情形发生,债权债务终止。当事人可以将期限作为终止情形。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甲乙约定协议有效期为三年。自三年届满时,协议效力终止,即失效,双方无需再履行协议义务。甲在协议已经终止失效的情形下提出权利主张。
其次,合同效力终止,并不影响当事人追究履行期间违约责任的权利。我国《民法典》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根据协议约定,乙负责剧本创作及影片拍摄,但在协议三年有效期内,乙既未创作剧本也未拍摄影片,并未履行协议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再次,关于乙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甲向乙支付了部分投资款,部分履行了合同义务,有权获得期待利益,即如果乙依约履行协议义务,甲能获得剧本及影片的版权,此为甲的合同目的。但因乙的根本违约,甲在履行义务后未获得任何对待性给付,未收获任何利益,乙应赔偿甲的损失,即乙对甲应承担赔偿损失责任。
最后,甲向乙支付投资款却因乙违约未得任何回报,所付投资款即为甲的直接损失,乙应予赔偿,即应做退还处理。另外,退还投资款也有返还财产、恢复原状的性质。基于不当得利的法理,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在协议终止且乙未履行协议任何义务的情形下,对于受领的甲的投资款,乙的持有已无合法根据,此时已具不当得利的性质,应负返还义务。
另外,双方合作拍摄影片,一方负责出资另一方负责拍摄制作,合同既有合作创作的性质也有委托创作的性质。因为一方只负责出资并未实际参与创作,而另一方负责创作但却未出资。双方虽约定合作拍摄但其实更具委托创作的性质,即甲委托乙创作影片,在合同有效期内乙应完成影片的拍摄制作并向甲交付合格成片。但即便是委托创作合同性质,在合同终止时,处理方式并无差别。
本文改编自《收取影片投资款后未提供影片成果,投资款应返还》,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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