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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帮人却害己,平川区人民法院带你揭秘“帮信罪”
近日,一部揭露电信网络诈骗内幕的现实题材电影《孤注一掷》掀起观影热潮,该片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对网络诈骗的深入关注。
近年来,网络诈骗在生活中屡见不鲜,各种诈骗手段让人防不胜防,而“帮信罪”作为电信网络犯罪的重要“帮凶”,已经成为平川区人民法院2023年受理刑事案件数量第二的罪名。今天,平川区人民法院通过发布3起典型案例,带您一起了解“帮信罪”,帮您远离违法犯罪活动。
案例一 李某某出售对公账户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至2022年12月,被告人李某某为了还债联系其朋友用自己的身份信息办理了多家公司营业执照,并到相应银行开通了对公账户、K宝、网银等提供给犯罪团伙“跑分洗钱”进行获利。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协助对方注册公司办理对公账户并出售,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跑分洗钱流水金额达64788769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张某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未退缴的违法所得22200元,依法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对公账户和个人银行卡均不得出租、出借,本案中当事人出售对公账户,为他人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制裁。借助本案例再次向公众呼吁,千万不可出租、出借对公账户,严格使用对公账户。
案例二 吴某某出借银行卡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2年11月,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自己的1张中国银行卡、手机银行登录密码及支付密码提供给他人用于非法资金走账,非法获利1500元。2023年2月,被告人吴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将其本人和其妻子的4张银行卡、支付密码及二人身份证提供给他人进行非法资金走账,其在明知进入上述银行卡的资金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按照对方要求取现46万余元,非法获利6825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掩饰、隐瞒,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其行为均已触犯了刑法,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吴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七千元,退缴的违法所得8325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是十分典型的以出租、出借银行卡并为他人转账的形式来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最终被刑事制裁。借助本案例向公众呼吁,千万不要为了蝇头小利而出租、出借自己的银行卡账户,否则将会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案例三 王某某购买设备、组织他人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触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
基本案情
2021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交纳押金通过飞机APP获取跑分数据资源,提供跑分所用电脑、手机、场地及生活花销,雇佣他人在多地为网络赌博等犯罪活动转账跑分。2021年8月底,该团伙银行卡全部被冻结后停止转账跑分。经查,截止2021年8月底,该团伙累计帮助网络犯罪支付结算金额2193.5万元,王某某非法获利30300元。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活动仍购买设备、组织他人为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刑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依法应予惩处。最终被告人王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王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2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缴的非法所得2300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再次呼吁大家,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通讯传输设备、支付结算服务等均涉嫌违法犯罪,千万不要因为一时的贪念而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原标题:《【三抓三促•铸忠诚警魂】帮人却害己,平川区人民法院带你揭秘“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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