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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判断“一剧两授”是否违反授权协议?

2023-08-21 13:31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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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文/汐溟

影视作品一剧两授甚至多授是普遍现象。只要授权范围和授权方式没有重合或冲突之处,多份授权协议之间均独立有效且互不影响。但如果某份授权协议中有专有或独家性质,那么其他授权可能会与该授权存在冲突。典型者如电视剧授权中的“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出具此种性质授权时如有其他播映授权存在,容易引发纠纷。问题是如何认定授权方出具的其他授权构成对“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保证义务的违反呢?

2013年,乙与丙签订《电视剧许可播出协议书》,约定乙许可丙在广东省地区的有线、无线频道播出涉案电视剧。2015年1月20日,甲乙签订《影视作品播映许可合同》,约定乙将其拥有版权的电视剧的电视播映权许可甲使用,许可范围为在云南地区的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和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任何一家播出机构不得早于该时间上星播出该剧,如有其他上星频道早于该合同双方书面约定的该剧首播日期播出该剧,乙必须向甲支付许可使用费60%的赔偿金。2015年1月25日,甲在云南卫视频道播出该剧。2017年10月11日,广东广播电视台南方卫视频道(简称南方卫视)出具《播出证明》,证明涉案电视剧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8日在南方卫视(地面)首次播出,并未在超出播映权限范围外的平台和上星播映该剧;南方卫视(地面)覆盖广东全省。甲以在云南台播出前已有其他播出机构播出涉案电视剧,未保障甲独家首轮黄金档播映权构成违约为由提出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双方争议点在于乙对丙的授权是否构成对乙甲之间合同的违反?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

首先,从合同约定的文义看,乙对甲该剧播映权的许可范围为在云南地区的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和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乙对丙该剧播映权的许可范围在广东省地区的有线、无线频道播出涉案电视剧。可见,乙许可丙播出涉案电视剧的范围和方式与其许可甲的播出范围和方式并没有冲突或重合,未损害甲的播出权益,并未构成违约。

其次,结合合同有关条款看,甲根据合同享有的播映权内容为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和在云南地区的无线、有线电视播映权,其中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的具体要求“任何一家播出机构不得早于该时间上星播出该剧”,“如有其他上星频道早于合同双方书面约定该剧首播日期播出该剧”。由前述约定可知,首轮播映权的播出方式是“上星”,不包含地面频道。故其他播出机构在甲上星播出前在地面频道播出该剧并不违反合同的约定。

再次,从两份播出协议的实际履行情况看,在2015年1月25日前播出涉案电视剧的播出机构中,南方卫视由于同时具有卫星和地面有线两种播出通道,特别出具《播出证明》,说明其于2014年5月13日至5月28日对涉案电视剧的播出使用的是地面通道,未上星播映该剧,故甲的首轮独家上星播映权得到了保障,并已客观实现。因此,乙既未对丙授权该剧上星播映权,丙也未上星播映该剧。乙实际兑现了甲“全国范围内首轮黄金档独家上星播映权”的承诺,并未违反合同义务。

综上,多份播映权授权之间是否存在违约性应以约定的授权方式和范围是否存在冲突或重合为判断标准。   

本文案例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云民终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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