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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代遛狗,是一举三得还是暗藏风险?

2023-08-19 19:47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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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珮琦/方圆

图片来源:摄图网

“谁家有狗,借我遛遛?”

近日

“大学生免费帮忙遛狗”话题在社交平台引起热议

不少大学生答应帮同城的狗主人免费遛狗

并出示学生证、身份证获取狗主人的信任

这一行为也被调侃为“以证换狗”

他们不为钱、不为利

只为了能牵狗遛弯

体验养狗的快乐

乍一看

“代遛狗”既能满足宠物狗的运动需求

又能满足大学生的“撸狗”需求

还能让不想出门的狗主人在家休息

是一举三得的行为

然而

其中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隐患……

狗咬伤人怎么办

在“代遛狗”的大学生中,不少人并没有饲养宠物的经验。这很可能导致遛狗人无法应对突发情况,致使宠物狗、自身甚至是他人受伤。但遛狗人与狗主人之间往往是口头约定遛狗事宜,并不会签订书面的、正式的合同,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责任如何认定?

“首先需要厘清的是二者之间的关系,即看双方是有偿还是无偿,分别讨论。若为有偿,则比较简单,双方能够形成有偿委托合同关系。但实践中更多的是无偿,此时双方既有可能构成无偿委托合同关系,也可能仅仅是情谊行为,区分的关键是看双方当事人是否有受法律约束的意思,具体来讲就是要考察双方的利益关系。”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文娜认为,从目前流行的情况来看,遛狗人和狗主人实际上构成了给付和对待给付,在这种情况下,若二人没有其他明确的意思表示,可以认为双方形成了无名合同关系。

以上不同关系的认定,导致其法律后果有所不同。王文娜进一步解释道:“若双方之间仅仅是情谊行为,则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不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定;如果双方之间是委托合同关系,则适用民法典有关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在因受托人过错导致委托人损失的情况中,无偿的受托人仅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情形下对委托人负责;如果双方之间是无名合同,可考虑类推适用委托合同的相关规定。”

回到具体问题上,如果遛狗期间,狗咬伤人,那会出现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从民法的角度,这涉及侵权责任承担的问题。“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对饲养动物损害责任进行了特别规定,在遛狗过程中,狗咬伤路人,根据民法典第1245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遛狗人大学生是否为狗的管理人,则需要综合各种因素判断。”王文娜说。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刘传稿从刑法的角度进行分析:“如果遛狗人因自身疏忽对狗没有严格、及时管理,导致狗伤害到他人,此时,遛狗人主观上是存在过失的,若未导致他人重伤以上的结果,只涉及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反之,则需要以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是故意指使狗攻击路人,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的结果,此时遛狗人将狗作为伤害他人的一种工具,对此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狗发生意外了怎么办

如果遛狗时,狗受伤或者发生丢失、死亡等意外,谁来承担赔偿责任?

“从民法角度来看,若遛狗人和狗主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当遛狗人在遛狗期间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时,可能构成违约,狗主人可根据合同法上的规则要求遛狗人承担违约责任。若大学生存在伤害狗狗的行为,狗主人亦可依据侵权责任规则要求遛狗人承担侵权责任,因治疗宠物狗而导致的花费(如医疗费)属于合理支出时,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王文娜说。

刘传稿从刑法角度分析,如果是遛狗人遛狗时故意导致狗受伤、生病,符合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的犯罪标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予以立案。如果是出于过失,如没有对狗进行必要的照顾等,则应当视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遛狗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并未违反合同约定,也没有侵权行为,是因为其他原因(比如狗自身有基础疾病)导致狗受伤、生病,则无须承担民事责任,更无须承担刑事责任。

为了避免遛狗期间狗出现身体上的伤害,王文娜建议,狗主人需要将狗自身的行动能力、健康状况等指标,以及其他应注意事项告知遛狗人。遛狗人也应当遵照狗主人的嘱咐,照顾好狗。一旦出现了狗损害的情况,双方不能选择逃避,而是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分别承担各自的责任。

此外,《方圆》记者注意到,随着“代遛狗”现象的火热,有不法分子趁机以“大学生遛狗”的名义行违法犯罪之事——有的将狗据为己有、拒不归还;有的伪造身份信息,骗取狗主人的信任,然后把狗卖到狗市、屠宰场,非法获利;更有甚者,为了满足自己的变态心理,将狗虐待致死……

“上述行为需要区分狗的价值进行分别认定。”刘传稿表示,“如果狗的价值不大,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违约)。如果狗的价值较大,可能会承受刑事责任。具体来说,大学生借代遛狗的名义把狗据为己有,或将狗卖掉,拒不将狗返还给狗主人,应以侵占罪论处。如果将狗杀掉,则应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

抵押证件应谨慎

如果遛狗人在遛狗途中发生意外,如被狗咬了、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等,狗主人需要承担责任吗?

“如前所述,应当区分二人是否存在合同关系进行分别讨论。”王文娜表示,“如果遛狗人和狗主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可以考虑适用民法典第930条有关委托合同中委托人赔偿责任的相关规定。在遛狗人遛狗途中,如果因为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比如狗狗拖拽导致自身摔倒受伤、发生交通事故且遛狗人没有过错,那么遛狗人可以向狗主人请求赔偿损失。”

“如果认为遛狗人和狗狗主人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也可以考虑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第2款,大学生可以请求接受劳务一方,即狗主人给予补偿。”王文娜说。

此外,为了能无偿遛狗,有的遛狗人会将自己学生证、身份证等证件单方面押在狗主人处,并无对应约束狗主人的举措,这一行为可能造成遛狗人的隐私泄露。王文娜建议,对于免费遛狗过程中所涉及的抵押证件问题,应当谨慎处理,“应当在保护个人信息和防范违法犯罪之间寻求一种平衡,可以采取以复印件代替原件、对私密信息进行模糊化处理、在信息处标注‘仅供××用途,他用无效’字样等措施,并要求对方在事后及时删除、销毁信息文件”。

同时,遛狗人也要保持警惕,防范狗主人利用“找代遛狗”的名义进行犯罪。例如,利用狗将遛狗人引诱至某处以非法手段取得其钱财,可能涉嫌抢夺罪、抢劫罪;将遛狗人拘禁,向他人索要赎金,可能涉嫌非法拘禁罪、绑架罪;非法利用遛狗人提供的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对此,遛狗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事前对狗主人的信息进行充分审查,在不侵犯他人隐私的前提下拍照备份;避免去车多人多的地方遛狗;遛狗时随时和亲友保持沟通,如位置共享等。总之要时刻保持理智和清醒,提前做好风险应对准备。”刘传稿说。

原标题:《免费代遛狗,是一举三得还是暗藏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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