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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家获国赔后再被追诉案续:获无罪后遭抗诉,二审定罪免刑
在二审开庭一年多之后,8月18日,湖南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企业家获得国家赔偿后再被追诉案”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李良毛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但因“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
李良毛案二审判决书
该案在司法程序中经历了10年反复:2013年10月,李良毛被以涉嫌诈骗罪立案并刑拘,因案件被检方退回公安机关,李良毛曾获得检察机关的国家赔偿;在李良毛追讨被县纪委追缴的311万元淘汰落后产能的奖励资金期间,警方以相同事由对李良毛再次立案,检察机关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一审法院对李良毛判刑3年;李良毛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一审重审改判李无罪;随后,检方提起抗诉,衡阳中院于2023年8月18日对李良毛“定罪免刑”。
从64岁被指控犯罪到74岁被“定罪免刑”,李良毛始终认为自己无罪,辩护律师也坚持为其作无罪辩护。现在,对于二审“定罪免刑”的判决,李良毛表示,他考虑申诉。
李良毛在他曾经的工厂
获国家赔偿后又因同一事由被追诉
李良毛自上世纪90年代起在湖南祁东办过多家企业,并被湖南省人民政府授予“湖南省乡镇企业家”称号。2008年起,祁东县政府响应国家“淘汰落后产能”的政策,陆续下文对县内多家企业关停淘汰。
伴随这项政策的,还有中央财政配套的奖励资金。李良毛的水泥厂、造纸厂两个厂子均被关停,他申领到奖励资金300多万元。但不久后,他被控伪造申报材料,涉嫌诈骗犯罪,并因此被捕,被羁押57天。在李良毛获取保候审期间,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案以诈骗罪移送到祁东县检察院,后被检察院退回。取保候审满2年后,李良毛向祁祁东市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18年1月16日,祁东县检察院以“取保候审法定期限届满以后,办案机关超过一年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的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的,视为终止追究刑事责任”为由,决定对李良毛被羁押57天进行国家赔偿。李良毛获得祁东县检察院赔付的1.47万元国家赔偿金。
但李良毛对仅赔付他人身自由赔偿金不满,他要求返回已被纪委追缴的300多万元奖励资金。其间,李良毛被公安机关以相同的事由再次追究。
2018年11月29日,祁东县公安局将李良毛以诈骗罪第二次移送起诉到祁东县检察院。2019年3月25日,经退回补侦后,警方第三次将该案移送检方。
在指控事实没有新增或变化的情况下,检方将罪名由“诈骗罪”改为“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提起公诉。
检方指控,李良毛进行了两次虚假国家资金申报:一次是2008年9月,授意会计刘石根,在复印店伪造了部分批复材料,于2009年获得中央财政对祁东县造纸厂划拨的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276.5万元,李良毛获得241.5万元;一次是2011年2月,授意刘石根利用同样方式申报祁东县三阳水泥厂的奖励资金90万元,李良毛实得71.8万元。
李良毛2015年退缴的部分费用
李良毛获国家赔偿后又被追诉,引起舆论关注。
多名刑事方面的专家曾向澎湃新闻表示,该案“一事再诉”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存在疑问。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建伟认为,“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之后,其上一次立案的效力是否耗尽,其是否有权再次启动立案侦查或者补充侦查程序?法律没有规定,学术研究也不足,其正当性值得进一步论证。”
中南林业科技大学政法学院教授罗万里认为,《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表明,公安机关对于已经终结的案件有重新立案或者继续侦查的权力,但是要有“新的事实或证据”,且是“主要的、实质的、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和证据”。
从判有罪到改判无罪,检方抗诉
2020年3月6日,耒阳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对李良毛以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5万元;李良毛及其亲属因本案被追缴的非法获利311万元,由祁东县纪委上缴国库;剩余非法所得3.2万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判决书对李良毛再被追诉的解释是:“祁东县人民检察院收到被告人李良毛的国家赔偿申请后,在未通知公安机关纠正的情况下,没有证据证明已经终止追究刑事责任,其直接作出赔偿决定,程序不合法,应予纠正。”
对于上述判决,李良毛不服,提起上诉。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律师邓祥瑞、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刘长为他做无罪辩护。
2020年6月1日,该案被衡阳中院发回耒阳法院重审。
2021年11月4日,耒阳法院重审后宣告李良毛无罪。重审判决认为,“本案事实存在其他可能性,李良毛及其辩护人所作的无罪辩护中所述情形,目前没有足够的证据予以排除。”
2021年11月10日,耒阳市法院通知李良毛来领取无罪判决书。
李良毛当时表示,他接下来要讨回纪检部门当年追缴的资金。
然而,2021年11月19日,耒阳市检察院向衡阳中院提起了抗诉。抗诉认为,耒阳法院的无罪判决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上有误,应对李良毛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追究刑事责任。
律师再作无罪辩护,二审“定罪免刑”
2022年3月21日上午,该案在衡阳中院二审开庭审理,衡阳市检察院检察官出庭支持抗诉。为李良毛出庭辩护的邓祥瑞、刘长律师均继续作无罪辩护。
澎湃新闻获悉,在二审开庭一年多后,李良毛曾多次上访,要求就他的案件尽快做出判决。2023年8月14日,当天接访李良毛的衡阳中院、祁东县法院等相关人士承诺,在20日之前下判决,“给你一个结果。”澎湃新闻注意到,衡阳中院此次二审判决书的落款日期正是8月14日。
据衡阳中院二审判决书,法院此次只认定了李良毛在以祁东县造纸厂名义套取国家淘汰落后产能奖励中有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的行为,并没有认定李良毛在其三阳水泥厂被淘汰落后产能的过程中有涉罪行为,此外,抗诉机关抗诉提出李良毛在本案中获得241.5万元不当,其实际领取的违法所得应为226.5万元,法院依法予以纠正。
衡阳中院在此次二审中还认为,耒阳市检察院的抗诉意见部分成立。但根据本案实际情况,李良毛的犯罪事实可认定情节轻微。遂以李良毛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同时,对李良毛226.5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李良毛的辩护律师邓祥瑞介绍,李良毛的亲属曾于2013年至2015年向祁东县纪委退款311万元,“按二审判决结果,祁东县纪委应退回李良毛84.5万元,还应包括被占有期间的利息。”
不过,李良毛对二审判决并不满意,他对澎湃新闻说,“这不是钱的问题,我会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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