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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借车给未成年人酿事故,谁担责
A把车借给好友B
在A未知情况下
B私下将车转借给未成年C
造成交通事故
在此情形下
由谁担责?
01 案情回顾
2022年11月18日,小胡将名下一辆奥迪牌轿车借给兄长大胡,后大胡未经小胡同意,私自将车辆借给17岁的小邹,小邹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驾驶资格。次日凌晨3时5分许,小邹驾驶该车辆沿息烽县同城大道贵阳往修文县方向行驶过程中,途径修文县久长镇沙雁村路段时发生交通事故,车辆撞击路旁固定物,造成驾驶人小邹及搭乘人刘某受伤、车辆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小邹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搭乘人刘某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案涉车辆受损后,小胡、大胡共同委托第三方评估公司对受损车辆进行评估,车辆损失评定金额167589元。因小胡就案涉车辆的赔偿事宜与大胡、小邹父母多次协商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大胡、小邹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02 组织调解
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对案涉车辆进行现场勘察,并多次组织双方调解,针对案件争议焦点,向双方释法明理。经调解,三方均认识到,本案中被告大胡、小邹都应当承担责任,向原告小胡赔偿车辆损失,小邹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因大胡与小胡系兄弟关系,小胡愿意与其私下另行协商赔偿,最终,原被告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小邹及其监护人自愿赔偿原告小胡车辆损失4万元。
03 法官释法
机动车管理人将车辆借给无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主观上存在放任危险发生的过失,其行为与此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因果关系,故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同时,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其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因此,未成年人应承担赔偿的部分由其监护人承担。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供稿:小寨坝人民法庭 黄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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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借车给未成年人酿事故,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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