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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期)

2023-08-15 17:4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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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陈粉红与陈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陈义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义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陈义,男,汉族,1968年9月17日出生,环县罗山川乡兰家掌村兰家掌队人,农民,现租住环县环城镇东台,身份证号:62282219680917395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陈义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陈义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陈义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727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罗明与代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代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代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代鑫,男,汉族,1986年12月20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环县天池乡潘老庄行政村黄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61220031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代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代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代鑫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891.3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宝礼与樊世元经司法确认的调解协议一案中,被执行人樊世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樊世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樊世元,男,汉族,1985年4月6日出生,甘肃省庆阳市环县樊家川镇樊家川村柳树淌队人,农民,住环县二校坡头,身份证号:6228221985040619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樊世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樊世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67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高正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正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高正明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高正明,男,汉族,1984年10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碾盘岭行政村卖粮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410290537。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高正明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高正明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高正明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7086.4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邹易德与韩军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韩军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韩军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韩军旗,男,汉族,1983年8月16日出生,陕西省吴起县洛源大街人,农民,现住陕西省吴起县洛源大街东三巷014号,身份证号:61062619830816031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韩军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韩军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韩军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854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2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郝治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郝治平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治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郝治平,男,汉族,1977年5月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705071919。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郝治平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郝治平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9973.82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宗福与张兴林、李玲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兴林、李玲玲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兴林、李玲玲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拘留人张兴林,男,汉族,1978年9月18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村麻崾岘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9184117。

被执行人李玲玲,女,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高庙湾村麻崾岘组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1020412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张兴林、李玲玲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张兴林、李玲玲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张兴林、李玲玲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131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姚正剑与李翔、樊彦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李翔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李翔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李翔,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木钵镇韩洼子村慕原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10251716。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李翔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李翔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李翔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1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董文洲与刘建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建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郝治平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刘建峰,男,汉族,1983年8月27日出生,甘肃省环县环城镇北郭塬村程掌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30827001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刘建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刘建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71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治春与罗国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罗国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国相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罗国相,男,汉族,1978年6月20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城子村方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780620053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罗国相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罗国相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罗国相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0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4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路红与马俊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马俊杰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马俊杰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马俊杰,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天池行政村麻子渠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7130331。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马俊杰下落并能使本院对马俊杰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马俊杰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2045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5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韩克霞与慕喜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喜喜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喜喜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喜喜,男,汉族,1985年9月11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慕家河村慕上塬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911193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喜喜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喜喜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喜喜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1037.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6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任文斌与慕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慕鑫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慕鑫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慕鑫,男,汉族,1995年11月15日出生,环县环城镇城东塬村南庄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51115001X。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慕鑫下落并能使本院对慕鑫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慕鑫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0297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7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牛文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牛文礼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牛文礼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牛文礼,男,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碾盘岭村卖粮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50129053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牛文礼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牛文礼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牛文礼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42864.8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8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环县支行与裴彦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裴彦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裴彦林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裴彦林,男,汉族,1987年4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潘老庄村小掌湾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40203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裴彦林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裴彦林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裴彦林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2552.7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39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康荣儿与吴元元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元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元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吴元元,男,汉族,1987年8月2日出生,甘肃省环县天池乡碾盘岭行政村二合岔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020513。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吴元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吴元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吴元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2300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40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向虎与安智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安智权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安智权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安智权,男,汉族,1987年7月19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郝集村郝集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7191935。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安智权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安智权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10633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41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王泽中与常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常建军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常建军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常建军,男,汉族,1987年8月16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常兆台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8708164138。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常建军下落并能使本院对常建军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常建军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59281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42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张改玲与范朝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范朝文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范朝文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范朝文,男,汉族,1990年2月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虎洞镇常兆台村甘掌口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02044112。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范朝文下落并能使本院对范朝文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范朝文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28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举报电话:0934-4686029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2023)甘1022执悬443号

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提高执行效率,强化执行效果,维护司法权威,本院在执行环县韩都家居店与王海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王海智进行悬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本院特发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王海智,男,汉族,1990年12月24日出生,甘肃省环县樊家川镇马骏滩村王河队人,农民,住本村,身份证号:622822199012241910。

凡向本院举报被执行人王海智下落并能使本院对王海智实施拘留的,给予500元的奖励,举报被执行人王海智藏匿、转移财产的线索的,对举报人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1%予以奖励。

未履行标的金额为人民币3725元。

本院将对提供财产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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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三十一日

原标题:《甘肃省环县人民法院2023年度执行悬赏公告(第二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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