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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运输6000余克毒品未果 两被告一人获刑15年一人获刑7年
近日,兴文县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一起涉毒品犯罪案件,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没收财产人民币二十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熊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 情 回 顾
经审理查明,2022年4月,被告人沈某某为获取大额利润,与曹某某(另案处理)约定择日从曹某某处购进毒品海洛因用于贩卖。同时,沈某某雇请熊某某在毒品到货后开车运送给重庆市的下家。
曹某某接到沈某某订单后,向上家马某某(另案处理)订货,二人在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县倘甸镇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获,现场查获现金180余万元,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8块,净重6346克。当晚,兴文县公安局民警在宜宾市翠屏区将被告人沈某某、熊某某抓获。经鉴定,查获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均检出海洛因成分。
法 院 判 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沈某某为了贩卖、运输毒品而向他人购买毒品六千余克,被告人熊某某帮助他人运输毒品六千余克,二者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分别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和运输毒品罪。被告人沈某某因上家及毒品被公安机关查获而未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有无前科劣迹情形以及犯罪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兴文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供稿 | 谭天宇 编辑 | 谭天宇
供图 | 谭天宇 初审 | 聂渝恩
审签 | 胡阳国
公众号:兴文县人民法院
原标题:《贩卖运输6000余克毒品未果 两被告一人获刑15年一人获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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