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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授权方若无根本违约,授权方将发行权二次授权构成根本违约
【原创】文/汐溟
影片发行权授权关系中,被授权方向授权方支付授权金是为了获得影片发行权。授权金是对发行权的对价,获得发行权授权是被授权方的主要合同权利。如果授权方将发行权转授权给第三方且被第三方率先发行,则被授权方的合同目的已经丧失。基于发行权对被授权方的特殊重要意义,授权方将发行权二次授权给第三方应以被授权方构成根本违约为先,否则,授权方自己会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甲系影片的版权方,与乙签订发行权授权协议,将影片的发行权专有授权给乙,并向乙收取1000万元人民币的授权金。授权金应在2019年1月1日前支付完毕。逾期未足额支付,甲有权终止合同。乙在支付完大部分授权金后,向甲提出变更授权金的建议,甲据以认定乙将会拒付未付授权金。于是,在授权金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即与丙又签订该片发行权授权合同,将对乙授权的权利再次授权给丙,丙在乙之前完成了影片的发行,致使甲乙之间的合同无法履行。
乙主张甲在授权金支付期限届满前将发行权转授权给丙构成根本违约。甲则抗辩称其系基于乙变更授权金数额的建议作出乙将不会在期限届满前支付授权金、构成预期违约的认定,为避免自己损失继续扩大,其积极履行负担性减损义务,主动与丙签订授权协议是为了减小损失,自己不构成违约。甲的抗辩是否成立?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构成要件有四:(1)违约方有违约行为且导致了损害的发生;(2)受损害方未采取合理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后果;(3)受损害方对损失的扩大有过失;(4)扩大的损失与受损害方未及时采取合理的、适当的措施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受损害方的减损措施主要有三:停止履行、替代安排和变更合同。受损害方的减损义务以相对方存在违约行为且导致损害发生为前提条件。乙主张甲构成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是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一方当事人明确表明将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通过其行为表明将不会履行合同义务。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预期违约包含明示和默示两种。预期明示违约是指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明确表示将来拒绝履行合同;预期默示违约是指当事人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将来不会履行合同,但又拒绝提供必要的履行担保。预期违约的救济方式有如下几种:中止履行义务、履行担保请求权、期前合同解除权和期前损害赔偿请求权。
所谓预期明示违约,应该由当事人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确定未来不会履行合同。如果当事人拒绝履行合同的意思表示尚不明确,则不能适用预期违约条款进行救济。同时,如果债务人已经履行合同主要义务,也应排除预期违约条款的适用。
具体到乙的行为,乙向甲作出的是变更授权金的建议,虽有变更合同的表示,但该表示仅为变更合同的要约,甲有拒绝的权利。若甲拒绝,则该要约无效,合同仍继续履行,无任何变化也无任何影响。变更合同的要约并非预期明示违约的意思表示,因为该表示中并无未来将不会履行合同的意思。退一步讲,即便乙所作表示具备明确性,含有未来将不再履行合同的意思,但乙在支付完大部分授权金后才作出该表示,此时甲的合同目的已经基本实现。基于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公平性,甲也无权将发行权二次授权给丙,彻底剥夺乙对合同的期待利益,致使其合同目的直接丧失的后果。
而且,预期违约属于违约的特殊形态,因为违约行为发生时履行期限尚未届满,基于对合同的预先安排,守约方的损害会在未来发生,此时并未产生。乙向甲发出变更授权金建议时,乙支付剩余授权金的期限尚未届满,此时甲尚无损害。故而,乙的行为并未构成预期违约,即便构成预期违约,甲也无损害。甲以履行减损义务为由将发行权再次授权给丙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其抗辩理由并无法律依据,无法成立。
本文认为,影片发行权授权关系中,授权方的主要权利是收取授权金,主要义务是授权发行权,获得并能够行使发行权是被授权方的合同目的。授权方若二次授权发行权会导致被授权方合同目的落空的后果。基于其严重性,应以被授权方存在根本违约为前提,反之,根本违约者系授权方自己。
本文改编自《合同受害方减损义务有严格的构成要件,适用不当反会承担违约责任》一文,作者汐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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