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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御门听政的法律规制

2023-08-14 12:14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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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文为《清代御门听政的法律规制》,贾安琪著。摘自《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1卷/总第20卷)》,由里赞、刘昕杰主编。

清代御门听政的法律规制

贾安琪

在中国古代,皇帝享有对朝廷重大事项的最终决策权。明清时期,皇帝权力的实现方式集中体现于本章批答与朝会议事两个方面。二者各有规程又相互关联。与本章批答这一文书流转方式不同,朝会议事既是一项君臣共商国是、辅助皇帝决策的政治活动,也是一项规模盛大的礼仪活动。通过朝会议事,统治者可以更直接、更有效地树立权威,维系君臣关系,构建政治秩序。

在康熙朝制度化的御门听政,是清代前中期商讨军国大事、处理题奏本章的重要朝会。其盛行之初,除国家重大典礼、恶劣天气及皇帝身患疾病等特殊情况之外,几乎每天举行。雍正以后,虽然御门听政的频率降低,但其作为皇帝决策的重要方式仍然长期存在。为了保障典礼仪式的神圣、庄严,决策程序的规范、有效,清代统治者通过法律手段对御门听政制度进行严格规制。不但在《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等法律文本中,以立规的形式,将御门听政的举行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及相关程序规范化、制度化,而且设置了以科道官侍班纠仪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制定、完善相应罚则规范,严厉打击破坏朝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御门听政位次图( 图源《钦定大清会典图.卷27.朝会二.总二百七十卷》.清.昆冈等奉敕撰.清光绪时期刊本 )

一 规范:听政秩序的法律建构

皇帝通过朝会议事决断国家大事的传统由来已久。清朝统治者入关之初,即借鉴前朝政治法律实践经验,探索建立行之有常的朝会议事制度。“顺治初,各衙门启事,或至御前面奏,或由内院转奏。”并初步明确了各部官员的奏事顺序,“每日奏事,吏、户、礼、兵、工五部轮流首奏,刑部常列三班,并令翰林、科道同奏事官齐进,侍班记注”。但是,按照学界通说,行之有常的御门听政制度兴起并大盛于康熙朝。据《清朝文献通考》载,康熙六年(1667)七月,康熙皇帝亲政行庆贺礼后,随即前往乾清门御门听政,并下旨“嗣后日以为常”。此后,又陆续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对御门听政的举行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奏事程序等进行严格规制,并载入康熙二十九年完成的《大清会典》之中,以为万世法则。

(一)御门听政的举行时间、地点、频率

百官齐集、按时入奏是朝仪秩序严整的首要保障。康熙皇帝听政之初,各部院官员一般“于三、四鼓趋赴朝会”,“每日黎明齐集午门”。康熙二十一年九月,考虑到各位大臣黎明入奏,甚为劳苦,康熙皇帝下旨推迟御门时间,“春夏以辰初初刻,秋冬以辰正初刻为期”,以便启奏各官可以从容入奏。

乾清门是御门听政的主要场所,所谓“每日听政,必御正门”,清朝法律对御门听政的规制也主要围绕乾清门展开。据《康熙会典》载,御门听政举行当天,有司设榻于乾清门正中,并设章奏案于御榻之前。部院大小官员、起居注官、侍卫等亦以乾清门为中心序立就位。此外,也存在其他临时听政的场所,如瀛台门、勤政殿、行宫、黄幄以及畅春园等。

由于御门听政的举行频率既与政务处理需求密不可分,也与皇帝勤政形象的塑造息息相关,为了能够及时处理国家军政大事,康熙皇帝下旨御门听政每天举行。此后,虽然不断有官员以圣躬太劳、政事简少为由,请求将御门听政时间改至以三日或五日为期,但都遭到了康熙皇帝的严厉驳斥。他甚至表示:“朕听政三十余年已成常规,不日日御门理事即觉不安,若隔三四日,恐渐致倦怠,不能始终如一矣。此乾清门乃朕宫中,亦有何劳。”不过,为了显示体恤臣下,康熙皇帝准许年老体衰及偶患疾病的官员,向其衙门说明情况后,免予入奏齐集。康熙三十二年(1693),更明确规定,部院大臣中年逾六旬以外者,可以隔日启奏。鉴于一些特殊情况,法律也通过排除性规定对御门听政的举行频率进行调整。如康熙二十四年五月,康熙皇帝下旨,“自后大朝之期,一切章奏交送内阁。遇大雨雪,临时请旨。其祁寒盛暑之时,各部院果无应奏事宜,方许暂止启奏”。此外,根据康熙《起居注》,可以发现,遇到忌辰、大丧、万寿等重要典礼活动以及皇帝圣躬违和等特殊情况时,皇帝也会下旨暂停御门听政。

《圆明园四十景图咏》之“勤政亲贤”:勤政殿,雍正、乾隆、嘉庆、道光、咸丰五帝在园内召见群臣御门听政必在此殿;亦是皇帝平时批省章奏、召对臣工、引见官员和会见外藩王公之所。( 清.唐岱.沈源.合画.乾隆吟诗.汪由敦代书.清朝乾隆九年绢本工笔彩绘本.1744年 )

乾清门 :御门听政的主要场所(图源网络)

(二)御门听政的参加机构、人员及着装要求

据《康熙会典》载,“部院大小官员,每日早赴午门外齐集”。又康熙十三年议准,“各部汉司官俱照满司官例,随该堂官入奏”。可见,各部院的堂官、司官均拥有参加御门听政的资格。但是,在折本处理环节,御门听政的参加人员则严格限制在皇帝与大学士、学士,“如有折本事宜,大学士、学士面奏请旨”。除上述奏事官员外,还有侍卫、记注官、纠仪官等执事官员,负责御门听政过程中官员引导、会议记录、礼仪监督工作。为昭崇体制,国家法律对各级官员御门听政的着装也提出要求,如康熙十年议准:“凡遇应具朝服、补服之日,启奏官俱具朝服、补服。违者,本部指名题参。”十四年题准:“每月常朝日,如皇上升殿,诸王百官朝服行礼后,诸臣入内启奏,止具补服;如皇上不升殿,诸臣仍具朝服。其应具补服之日,俱具补服。”

(三)御门听政的奏对程序

根据法律规定,御门听政主要有两个环节:部院面奏和处理折本。其中,部院面奏是由部院寺监等依次向皇帝报告本章内容,等待皇帝决策,这是御门听政的必经程序;而处理折本主要是对皇帝折角退回内阁的“折本”进行商议,这一环节进行与否取决于折本数量。《康熙会典》着重规定了御门听政当天部院面奏的奏事程序。

首先,《康熙会典》规定了皇帝御门升座后各部院官员的奏事流程:“部院大小官员按日轮班,依次由东阶升,堂官捧举奏章,先诣案前,跪置毕,转至东旁,西向跪奏。如应用绿头牌启奏事宜,亦由堂官捧至御榻前,西向跪奏。各官俱照品次,跪于堂官之后。每一衙门奏事毕,各官仍由东阶,照品序退。次一衙门进奏如前仪。”

其次,《康熙会典》对各部院奏事官员的启奏次序进行严格规制。根据规定,一般由吏、户、礼、兵、工五部,理藩院、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先后启奏。这是部院面奏的主体。除此之外,法律也规定了其他衙门奏事的顺序。如果宗人府有事启奏,则列于各衙门之首;如果太常寺、光禄寺、太仆寺等奏事,则分别排在相关部院之后。如果是内阁、翰林院、詹事府奏事,或者九卿有会奏公本,科道官有条陈事宜,皆排在各衙门之后;刑部奏事固定排在每日第三班。各官奏毕,按照次序,随侍卫由后左门出。御门听政当天,如有折本事宜需要处理,则由大学士、学士面奏请旨。

雍正皇帝即位后,随着奏折的盛行及军机处的设立,御门听政的频率降低。《雍正会典》中也将“每日皇上御乾清门听政”中的“每日”两字去掉。这标志着御门听政从康熙时期的定期朝会,转变为不定期朝会。但就“御门听政仪”规定的程序来看,《雍正会典》除将吏部奏事次序改为各部院衙门之后,并调整一些官员的班位外,与《康熙会典》相差不大。

乾隆时期,朝廷通过编修《大清会典》和大规模制定各部则例,对既有法律进行体系性调整。在此过程中,由于乾隆朝编修《大清会典》时将“会典”与“会典则例”相区分,着力突出会典的“宪章”地位。对比康熙、雍正两朝会典,《乾隆会典》对御门听政的规制极为简要。其主要内容有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规定御门听政的举行事由。“折本降旨,则有御门之仪”,将御门听政的举行正式与折本相关联。处理折本也成为乾隆时期御门听政的主要事项。二是明确各部官员的进奏次序,其内容大体延续《雍正会典》的定制。三是确立各部官员的朝会班位,“尚书、左都御史一班,侍郎、左副都御史、大理卿二班,陪奏官三班,皆西面北上。记注官四人立于西檐下,编修、检讨四人立于西阶下,皆东面,北上”。与此同时,《大清会典则例》对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所规定之事例按照时间顺序予以保留,以供有司查询。

至于御门听政的奏事程序、行礼仪节等内容,则转由礼部奉旨制定的国家礼典《钦定大清通礼》(简称《大清通礼》)详加规制,以弥补《大清会典》调整范围之不足。如原载于康熙、雍正两朝会典中的皇帝御门听政当天各部奏事官奏事流程,在《乾隆会典》中并未保留,而是通过《大清通礼》进行调整。兹摘录如下:

皇帝御舆至,门启扉降,舆出,阖扉,升座,翊卫如仪。记注官升西阶,至西柱下就位,立。部院奏事官由东阶升,一人奉疏折旋而西,馀入就位,西面跪。奉疏者至正中北面,诣奏案前跪,恭设于案,兴,少退,趋至东楹转入班。跪奏某事毕,兴,少退,循东阶左降。其次各班依序升东阶,右进奏如前仪。至吏部奏事,引见侍班官毕,退。内阁侍读学士二人升东阶,诣奏案前,北面跪,举本入奏函,兴,退。翰林、科道及侍卫皆退。

雍正以降,处理悬而未决的折本事宜逐渐成为御门听政的重要内容。《大清通礼》也承担起对大学士、学士启奏折本的礼仪程序进行规制的重任。《大清通礼》规定:

百官既毕奏,满内阁学士一人奉折本函,升东阶折旋而西,大学士、内阁学士从升,依次就位,跪。记注官进至御榻之右,仍东面立。奉函学士至正中北面,诣奏案前,跪,恭设于案,启函,取折本,依序启奏。皇帝降旨,大学士、学士承旨讫,兴,由东阶降。记注官由西阶降。皇帝还宫,各退。

或许因为《大清通礼》对御门听政之规制十分全面,《钦定礼部则例》并没有对“御门听政”进行专门规定,仅在“列圣大丧”“授受大典”等典礼活动中特别说明了御门听政变通举行的时间。这意味着,《大清通礼》、《大清会典》与《大清会典则例》(嘉庆朝后改为《钦定大清会典事例》)相为表里,成为对御门听政制度进行管理与规制的主要法律依据。此后各朝虽然根据治国理政需要,对御门听政举行频率、班次等方面进行调整,但整体而言,仍以延续前朝定制为主。咸丰中期以降,出于多种因素,御门听政并没有实际举行,但是其作为法定的朝会议事制度仍然得以保留。

《甄嬛传》中的雍正御门听政(图源网络)

二 纠举:御门听政的监督机制

在中国古代,朝会不仅是君臣议事的场所,也是皇帝权威、朝廷秩序的体现。在统治者心目中,朝仪关乎国体,贵在整齐严肃,不可紊乱无常。为了保障朝会的顺利举行、法定仪式的正确展示,清代统治者根据听政需要,设置以科道官侍班纠仪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加强对朝会人员行为举止的管控。

明清时期科道为耳目之官,职在发奸剔弊,是行使监察职能的主体。据《雍正会典》记载,御门听政以科道官侍班纠仪,始于康熙二十五年(1686)。“凡遇听政日,各部院大臣官员奏事,设满汉给事中各一员,满汉御史各一员,侍班。班在起居注官之次。有跪立、升降失仪者,许指名题参。”所谓侍班,指在皇帝出席的重要场合,臣子轮流在御前随侍,负责记事、记注起居或处理专门事务。所谓纠仪,指纠举违反法律规定的礼仪秩序的失仪行为。虽然《雍正会典》仅提到官员跪立、升降失仪,但实践中凡官员有举止失措、乖于典礼,及临期不到、班次错误、读本失误等行为,纠仪官都可以依法举劾。相较于其他监督机制,科道官侍班纠仪的特点在于其独特站位和专职事务。独特站位表现在他们随侍御前,班位与各部院奏事官相区隔。这样既可以避免其隐没于各部官员之中,便于观察朝臣的言行举止,迅速捕捉大臣的失仪行为;又使其执事活动不打乱朝臣原有班次,以维持朝会秩序。御门听政需要朝臣轮番奏对,而侍班纠仪的科道官只需要对其专职事务负责,这也意味着,相比于其他大臣,他们没有较大的读本压力和进奏负担,可以专心纠察在场其他官员的失仪行为。

但是,对于意图广开言路、集思广益的康熙皇帝来说,御门听政作为皇帝决策的重要方式,与大朝、常朝等礼仪性朝会不同,朝臣面奏政事及处理折本才是御门听政的主要任务。在设置御史、给事中侍班纠仪后,康熙皇帝发现,启奏各官因自恐失仪,心怀畏惧,以致条奏甚少。为了让群臣畅所欲言,他决定适当放松对朝仪的要求,于康熙二十六年下旨废除科道官侍班纠仪之制,“凡启奏官员,果有失仪,朕自降旨,或其人自为检举。科道侍班,罢之诚是”。这也意味着,设置专门的纠仪官对礼仪秩序进行监督这一传统的监察方式,在御门听政中被放弃,转而依靠皇帝降旨与参加御门听政的大臣自为检举来实现对礼仪秩序的维护。但是,纠仪官的缺失与圣祖的宽仁政策导致参与御门听政的官员日渐松懈,礼仪废弛。迫于整肃朝仪的需求,康熙皇帝晚年再度恢复了科道官侍班纠仪制度,并增设纠仪官员。康熙五十四年(1715)定,“御门听政,以满汉御史各二人,于西阶下,东向立。有跪立升降失仪者,指名题参”。又定,“御门听政之日,满汉给事中各二员,与御史同班侍立”。侍班纠仪官员的人数由原来的四人增加至八人。

明清时期,专制皇权高度集中,典礼纠仪常以疏纠与面纠相结合。疏纠系将官员失仪行为通过题奏本章报告皇帝;而面纠则是在活动的当场进行纠举。如雍正二年(1724)定,“常朝日,遣侍卫四人监视,如有坐立越班、跪拜失仪,御史指与侍卫,即指名拿参,交刑部治罪,稽察不严者议处”。但是,这种“指名拿参”的面纠方式似乎并未被广泛应用于御门听政中,御门听政的纠仪官行使监督职责的主要方式是“指名题参”。当其发现官员有失仪及其他违反御门听政法律规定之行为时,即可行使该项职权。这或许与御门听政仍然属于政务性朝会有关,选择较为缓和的题参方式,可以减少当面拿参的威慑力,这无疑是对官员奏事权的一种保障。为了表示尽忠职守,侍班纠仪的科道官往往联名对失仪官员进行参奏,如乾隆五十六年(1791)四月二十日,兵部陪奏之额外主事劳瑾于跪下时向右欹侧,举止失仪,被当天侍班纠仪的官员发现,给事中玉麟、窝星额,监察御史鄂云布、蓬琳等八人联名上奏,请旨将劳瑾交部察议。

法律对于纠仪官员的纠参时间,也作出了相应要求。如雍正二年下旨:“嗣后朝会行礼,该稽察御史严查,遇有失仪者,即行纠参。若不纠参,经朕令人查出,必行治罪。”为了保障朝会秩序,清代统治者强调纠参的即时性,不仅失察要面临治罪的法律后果,而且给事中、御史参奏迟延也会遭到皇帝的申饬。道光十六年(1836)五月十三日,道光皇帝御门办事时,兵部司员陈宗畴引见时倾跌失仪,给事中炳辉等于五月十五日奏请将陈宗畴交部议处。此次纠参虽然距事发仅间隔两天,但仍引起道光皇帝的不满,其谕内阁曰:“该给事中等侍班纠仪,目击情形,理应即行具折奏参,且此事无待商酌,何以迟至本日始行具奏?炳辉等著传旨申饬。”

清代对御门典礼的监督虽然以科道官侍班纠仪为主,但也存在其他监督方式。由于参加御门听政的大学士、学士及各部院堂官等拥有具折奏事之权,他们能够基于维护典礼的自觉参与纠仪。如前述兵部陪奏之额外主事劳瑾在御门听政时失仪,不仅科道官进行参奏,大学士阿桂也请旨追究劳瑾的失仪之罪。御门听政时,皇帝也可以亲自监督官员的行为活动。乾隆十八年(1753)四月,高宗御勤政殿听政时,发现编修周于礼误随起居注官登阶站立,与之邻近之满洲讲官胜保也未指饬周于礼下阶,于是亲自降旨指出二人失仪之处。此外,失仪官员自为检举的情况也屡见不鲜。基于御门听政时皇帝在场的威吓,官员一旦失仪,不仅担心受到责罚,也害怕冒犯圣躬,圣眷不再,往往惶恐不安。《啸亭杂录 续录》记载:“一日御门,文忠后至,踉跄而入。侍卫某笑曰:‘相公身肥,故尔喘吁。’上曰:‘岂惟身肥,心亦肥也。’文忠免冠叩首,神气不宁者数日。”在此情况下,本人自行检举能够彰显认罪态度良好,往往可以减等处分,甚至能够得到皇帝宽宥,免于惩处。因此,当官员自觉其违误、失仪时,常常通过自为检举的方式自请处分。如乾隆五十年十月,刘墉奏称:“本日皇上御门办事,臣班次错误,实深惶悚,请旨将臣交部议处。”咸丰十年(1860)十月,工部右侍郎彭蕴章奏称:“昨日皇上御门办事,臣于刑部入班时趋步稍迟,误跪入副都御史班内,实属错误,相应请旨,将臣交部议处。”

清代朝会纠仪方式诸多,御门听政采取科道官侍班纠仪作为法定监督机制,以便快捷、有效纠察失仪行为。同时,考虑到御门听政的议事效果,采用疏纠作为纠举的主要方式,避免动用武职人员立时查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缓和朝会紧张氛围。这是清代统治者在整肃朝仪与听取奏对之间综合考量的结果。此外,各部院大臣自觉参与纠察及皇帝降旨、本人自为检举等方式,也有助于对听政秩序的维护。

三 惩治:恩威并施整肃朝仪

(一)惩处御门听政违误、失仪行为的法律依据

中国古代法律发展至清代,行政法与刑法的分野已经达到了较高程度。一方面,有清一代以《大清律例》为正律,对官民人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惩罚;另一方面,清代为加强对各级官员的管理,先后制定了一系列行政法规,并形成了完备的行政处分法律体系。对御门听政违误、失仪行为的惩治,也呈现出以《吏部处分则例》(亦称《钦定吏部处分则例》)、《大清律例》为主要依据,双轨并行之势。以下,结合法律文本及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御门听政相关案例,对御门听政惩戒规则进行分析(见表1)。

表1 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的御门听政相关案例

从表1案例来看,对御门听政违误、失仪官员进行惩治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大清律例》与《吏部处分则例》。所涉律条包括“失仪”“擅离职役”“错误仪注”“失误朝贺”“御门到班迟误”;规制的内容主要针对举止失仪、班次错误、误班与旷班。

首先,官员在御门听政过程中举止失仪,适用《大清律例·礼律》“失仪”条进行惩治。律文规定,“凡(陪助)祭祀,及谒拜园陵,若朝会,行礼差错及失仪者,罚俸一月。其纠仪官应纠举而不纠者,罪同”。该条主要规制的是在祭祀、拜谒陵园、朝会时行礼差错及失仪的行为,以及纠仪官应纠不纠的连带责任。在该律文中,特定的时空因素包括祭祀、拜谒陵园、朝会是犯罪构成要件的重要组成部分,这要求行为发生在祭祀、拜谒陵园、朝会之时。御门听政是清代重要朝会,自然在适用之列。对于律文规定的行礼差错及失仪行为,律文并未列明。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来看,律文所指的失仪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奏事起立时跌扑失仪、起立时失足身碰桌案、进本时将匣错放等。如果出现此类失仪行为,则将处以罚俸一个月。

其次,对于班次错误、误班及旷班的行为,法律适用以嘉庆十一年(1806)为界,分为两个阶段。在嘉庆十一年以前,对于御门听政班次错误、误班及旷班,并没有特别规定进行规制。结合表1中的案例来看,其所援引的法律规则有三。其一,对于班次错误之官员,主要是比照《吏部处分则例》之“错误仪注”例进行处分。“错误仪注”例系康熙三年(1664)题准定例,例文规定:“官员不照部定仪注行文,彼此文移舛错者,罚俸六个月。”其立法目的,本为对官员文移体式进行规制,但是在法律实践中,该例不断被扩张适用,甚至沦为官员仪注错误的兜底条款。如雍正五年(1727)议准,“凡属员谒见上司,遇公服之日,止用补服,不许擅用朝衣。违者,皆照错误仪注例议处”。在谢墉一案中,谢墉在御门听政时没有依班跪奏,致使班次错误、出入失仪,吏部在查询律例无果之后,也选择比照“错误仪注”例对其进行议处。其二,比照《吏部处分则例》之“失误朝贺”例对御门听政时未到的官员进行处分,罚俸一个月。“失误朝贺”例规定:“官员朝贺接驾不到,及常朝日不朝,或应穿朝服之日不穿朝服,或违例错穿者,俱罚俸一个月。”该例主要规制的行为有三,即朝贺接驾不到、常朝不朝、不穿或穿错朝服,其中,常朝不朝与御门听政未到情形相似,故常作为御门听政未到官员的处罚依据。其三,依照《大清律例》“擅离职役”条对御门听政时未及时依班随入的官员进行制裁,罚俸六个月。于此处,吏部官员应该是将官员未依班随入解释为擅离职役,依律处罚。由于缺乏对御门听政违误行为进行惩治的特别规定,吏部官员在比照援引相关条款时,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能导致罪刑不相适应的情形。从对御门听政未到与御门听政迟误的处罚结果来看,前者无论是危害程度还是违法情节显然都重于后者,但在法律实践中,却存在依据“失误朝贺”例对御门听政时未到的官员仅罚俸一个月的情况,其处罚明显轻于依据“擅离职役”条对未及时依班随入的官员罚俸六个月的处罚。

直到嘉庆十一年(1806),对于官员班次错误、误班及旷班行为才有了专门规定。据《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嘉庆十一年奏准:“恭遇皇上御门,该大臣官员等如有到班迟延及班次错误者,均罚俸六月。未到班者,罚俸一年。”随后,这一规定被《吏部处分则例》《钦定王公处分则例》等吸收,遇到此类案件,皆依此定拟。此外,在《吏部处分则例》“御门到班迟误”例中,还规定了官员读本错误及侍班告假多次等的处罚办法:“恭遇御门大典,轮应侍班人员,如有接连告假至三次者,降一级留任(私罪)。”“内阁满洲学士读本错误者,罚俸一年,不准抵消。”可见,清朝政府通过不断修例的方式,逐渐完善相关法律,对御门听政违误、失仪行为的规制日趋详细、具体。

(二)雷霆雨露:朝会秩序的双重变奏

《大清会典》将官员处分方式分为罚俸、降级、革职三种。从法律规定来看,对于御门听政违误、失仪官员的处罚一般以罚俸为主,根据违法行为与情节轻重,定以罚俸一个月、罚俸六个月、罚俸一年的处罚。在行政处分体系中,罚俸这种以剥夺一定财产权利为制裁的方法,相较于其他类型的处分,处罚较轻,很容易导致官员掉以轻心、玩忽职守。清代统治者往往通过加大惩罚力度的方式,维护朝会秩序。

其一,严加议处,这是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形。对于皇帝谕旨交办案件,有严议、议处和察议之分。严加议处,即为在本例基础上,加等处分。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十二月初十日御门听政之时,竟然发生吏部官员全行误班的情况。道光皇帝认为,吏部官员的行为,实属不成事体,于是下旨将所有吏部堂官,交都察院严加议处。都察院收到旨意后,仔细查阅相关法律条文,拟定吏部各官员的相应处分。根据嘉庆十一年奏准定例,大臣官员等如有到班迟延及班次错误者,罚俸六个月;未到班者,罚俸一年;对于一般违法行为,应照此例进行处罚。但是,由于皇帝下旨严加议处,则根据法律规定,要在查照本例的基础上,酌量加等。都察院在查照法律进行酌量加等后,将吏部尚书宗室恩桂、协办大学士尚书陈官俊、左侍郎惠丰等人议以降一级留任。

其二,由皇帝亲自下旨,径行处置。这是皇帝权断的情况。如果严加议处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可预测的加等处罚,而皇帝径行降旨惩治,则“威不可测”。如雍正五年(1727),御史韩瑛在御门听政时奏事失仪,雍正皇帝认为,韩瑛身为御史,为官多年,必当熟悉礼仪,本次失误纯属有意为之,非寻常失仪可以比,因此驳回了吏部照例罚俸六个月的原议,直接下旨着令将韩瑛革职以示惩儆。革职是行政处分中最严厉的处罚方式。雍正皇帝此举,一方面基于韩瑛的失仪行为,认为他粗鄙凡庸,没有人臣恭敬之心;另一方面,也有杀鸡儆猴、威慑百官之用意。再如嘉庆十九年(1814),内阁学士常亮于读本时遗忘人名两次,又在碰头时将顶冒置于本案之上。嘉庆皇帝认为常亮的失仪行为表明其人粗鄙、不堪重任,下旨毋庸交部议处,直接将其内阁学士、副都统职衔全行革退,仅赏给六品赞礼郎,回原衙门当差,效力赎罪。

不过,以上案例并不代表凡是皇帝本人直接处断的结果就要比法律规定的更为严苛。实践中,也存在对本应定罪、议处者,由皇帝本人加恩宽免的情况。如乾隆五十年(1785),吏部尚书刘墉在御门听政时班次错误,乾隆皇帝直接宽免了刘墉的处分。乾隆五十六年,兵部陪奏之额外主事劳瑾御门听政时失仪,也被下旨宽免。乾隆皇帝在上谕中曾表达他对惩治官员失仪行为的不忍:“朕非因诸臣齐集稍迟,即加责备。但敬肆之介,不可不谨其机。”皇帝通过赦免官员违误、失仪行为来礼待百官,展示君臣恩遇,使得大臣对皇帝感恩戴德,更加敬谨将事、效忠朝廷。

综上可见,御门听政不仅是君臣议事的场合,也是皇帝展示权威的重要场所。对于时常出席各大典礼仪式及政治活动的统治者而言,他们对于《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等文本规定的行礼流程,以及《吏部处分则例》《大清律例》等规定的处罚办法相当熟悉。他们既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官员交给相关部门定罪、议处,表明自己依法办事和维系制度权威的决心,又可以通过扩大处罚力度来打击和警醒心怀懈怠、需要约束的官员,还可以通过赦免官员违误、失仪行为来恩泽百官、笼络人心。雷霆雨露,皆是君恩。通过这种方式,皇帝进一步维护自己作为帝王的无上权威。

御门听政相关画作(图源网络)

(三)罪有应得抑或情有可原:官员违误、失仪的背后

尽管完备的制度规定和有力的监督、处罚机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百官的懈怠与不敬,避免朝仪秩序的混乱不堪,但官员的违误、失仪行为还是屡禁不止。通过对常见的造成官员违误、失仪的原因进行分析,可以发现,御门听政的制度设计与实际运行,存在诸多不合理因素。

就造成官员违误、失仪的原因来看,存在如下几种情况。其一,意外事故导致迟误。如道光二十六年(1846),刑部员外郎陈廷吉因黑夜而误将车赶到沟里,车轮摔坏,到班延迟。再如咸丰七年(1857),刑部员外郎方稑在赶赴听政的路途中,因为道路泥滑,车轮跌折,所以御门听政时未到。其二,突发疾病导致违误。如道光二十八年,宗人府主事李藻在御门听政前夜突患腹泻不及告假,导致御门听政当天侍班不到。其三,因疏忽大意或一时不慎,举止失仪。如乾隆三十四年(1769),都察院左副都御史志信在御门大典时,踏住衣服,起立不便,失脚身碰桌案,导致失仪。其四,不熟悉法律规定的仪制导致违误。如乾隆十八年周于礼作为边省新进翰林,未谙仪制,导致班次错误。其五,故意违法或因心生怠惰而违反法律规定。这是法律重点打击的行为。前述雍正朝韩瑛案及道光朝吏部堂官全行误班案件即可归入这种情况。但是,在法律实践中,由于御门听政系皇帝亲自到场,官员故意违法或怠惰迟误,很容易被理解成对皇权的挑衅,从而被施以严厉惩罚。因此,这样的案件并不多发。

综合上述情形,一方面,一些违误、失仪行为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如突发疾病、意外事故等,正常人即便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也无法保证能够完全避免。在这个意义上讲,无论法律如何规制,官员的违误、失仪行为都难以肃清。另一方面,制度的严苛性以及一些制度设计的不合理因素,也使官员极易陷入违法犯罪的境地。首先,就《大清会典》《大清通礼》的规定来看,国家法律对御门听政的到场时间,官员的穿着、站位、进奏次序以及各个程序环节中的行礼仪节都作出严格要求。这表明,御门听政当天,官员从住宅出发就要计算好时间,以免迟到误班。从进入午门齐集,到奏对完毕退出,整个听政过程都要小心谨慎,以免行礼差错、举止失仪。如果官员有奏对任务,还要担心读本错误、班次错误等诸多问题。有时皇帝还会因为对议事内容关切而拖延听政。这些制度以皇帝为中心进行设计,为皇帝听政而服务,官员的身体素质、生理需求、心理压力并没有被充分考虑,因此,对于官员来说,相关制度规定存在诸多不便之处。他们只要一时不慎,就会行差踏错,进而违反法律规定。其次,对御门听政时官员的违误、失仪行为,多采用类似现代刑法中的“客观归罪”原则进行定罪、议处,即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产生危害结果,即予以惩治,而不问主观方面的心理态度。这导致官员容易基于心理失衡而心生懈怠。以御门误班举例,如果官员无论因为懈怠而误班还是因为生病、意外事故而不到,都受到同等处罚,即无论其积极努力与否,客规上都产生一样的法律后果,官员自然会疲于奔波,转而消极应对。最后,缺乏合理的请假制度与免责事由。按照法律规定,诸官员如有年力衰迈及偶患疾病,俱向其衙门说明,免其入奏齐集,但是请假时间并不宽松。如道光二十七年(1847),刑部主事王思义因突患腹泻病症,于御门听政当天呈堂告假,仍被认为“实系贻误”。在御门听政的制度设计中,除了祈求皇帝宽免,官员很难找到其他免责事由,这使得定罪、议处标准过于僵硬、严格。皇帝的降旨宽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起到积极调节作用,但受皇帝本人意志影响,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外,相应礼仪培训机制的缺失,也导致典礼的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御门听政的使用频率降低及议事内容的减少,也容易使官员滋生懈怠情绪。

结语

经过康熙、雍正、乾隆等多位帝王的不懈努力,清代以《大清会典》《大清通礼》为中心,构建了完备的御门听政制度;并通过设置以科道官侍班纠仪为中心的监督机制,制定、完善了相应的罚则规范,以纠举、惩治官员违误、失仪行为。御门听政制度的建立与运行,既使朝会议事井然有序,也为君臣之间集思广益和皇帝决策的规范、高效,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但是,基于皇权至上的专制体制与法律工具主义的治理思想,御门听政从制度设计到实际运行皆以满足皇帝需求为中心,在便于皇帝树立权威、进行决策的同时,也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从而影响了御门听政的实施效果。随着统治者政务处理方式的重心转移,御门听政的政治功能不断减弱,统治者对朝会仪制的强调远胜于对优质奏对的渴求,这使对朝会秩序的法律规制逐渐沦为清廷营造盛世的工具。

书籍简介

法律史评论(2023年第1卷/总第20卷)

里赞 刘昕杰 主编

2023年6月出版/198.00元

ISBN 978-7-5228-2140-5

内容简介

《法律史评论》创办于2008年,是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大学近代法文化研究所主办的法律史学研究集刊。每年出版两卷,系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集刊内容丰富,史料翔实,视角独特,方法新颖,对探寻历史上的中国法及其近代转型有重要的学术价值,颇受业界和广大读者的关注和好评。本卷收录21篇文章,设“法律史的全球视野”“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传播”“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司法文化与司法近代化”“法政人物”“学术访谈”和“书评”七个专题。

书籍目录

法律史的全球视野

法律史能否作为规范性知识的历史? [德]托马斯·杜斐 著 罗超凡 译 李富鹏 校

凯尔森对国际法效力基础的批判性建构 冯雷

最高司法权力的差异:高丽与唐的比较 张春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历史与未来 [日]高见泽磨 著 魏敏 陈凤华 译

中华法系的传承与传播

《周礼》八议制度源流考论 吕川

西汉淳于意案重述:基于刑事法的规范分析 杨源哲

东汉二重君主观再探——从冲突情形切入 叶竞欧

人情法制两不宜——“景慈证母案”透视 李俊强

明吕坤《刑戒》:控制杖罚、拷讯过度的技术方案(中)

——法官箴言研究之八 霍存福

清代御门听政的法律规制 贾安琪

转型时期的法律与社会

1946年“制宪国大”国体之争研究 张维达

民国时期荣县救济院运行机制研究 明晨

何以公平:近代中国破产债权受偿秩序的建立 张广芳

司法文化与司法近代化

清代四川基层司法中的约邻

——以巴县档案为中心的考察 朱仕金

分流而治:秋审的限死路径及其现实价值 孙祺祺

晚清华洋诉讼中的“重判”研究

——基于巴县档案的考察 闵小梅

法政人物

变革社会中的法律与人:吴虞家事争讼 金欣

人权信仰与国家隐喻

——兼论张佛泉人权国家观的中国改造及反思 李鼎楚

学术访谈

江南雨中答客问:宋代法律史研究中的史料、理论与方法 陈景良 王小康

书评

发现、凝练与提升

——读《唐律立法语言、立法技术及法典体例研究》 王梦婷

清代诉讼文化与实践再思考:尤陈俊新书《聚讼纷纭》圆桌对谈 邱澎生 陈利 张泰苏 张婷 杜乐 赖骏楠 尤陈俊

《法律史评论》稿约

原标题:《清代御门听政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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