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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封禁26个公众号后一公司告微信垄断,法院:封禁理由正当

“人民法院报”微信公号
2018-09-07 2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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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推广“群控”、“暴力加粉”等外挂软件信息的微信公众号被封,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微源码公司”)以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为由起诉腾讯公司。

近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微信封禁违规账号保护了广大微信用户不受垃圾信息骚扰,保障广大微信用户的用户体验和健康良好的微信使用秩序,具有积极意义,不构成垄断。一审判决后,原告未上诉。

微信公众号≠微信,法院:不构成垄断

2016年9月,深圳微源码公司注册的“数据精灵分销平台”、“一键转发平台”、“一键转发开发团队”等26个微信公众号被封禁。判决书显示,涉案公众号推广内容中包含大量推荐、介绍使用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信息。该公司遂以滥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为由起诉腾讯公司。

涉及垄断纠纷案件,相关市场界定是焦点问题。这对识别竞争者和潜在竞争者、判定经营者的市场份额、认定经营者的市场地位,以及分析经营者的行为对市场竞争的影响至关重要。

在本案中,深圳微源码公司认为,腾讯公司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相关商品市场应为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市场。腾讯公司认为,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软件所提供的公众号服务,因此案件纠纷涉及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而不是“微信”。

法院审理认为,在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件中,从涉案争议行为所指向的商品和服务出发,明确涉案行为到底可能在哪些商品或服务所构成的市场范围内产生了竞争损害。因违规发布“群控”等外挂推广信息,涉案微信公众号被封禁,争议行为直接指向的产品是微信公众号服务,而微信公众号服务不等同于微信产品。

法院认为,从涉案微信公众号的功能需求看,深圳微源码公司将微信公众号用于宣传推广其产品服务,其他互联网平台如新浪微博、自办网站与搜索引擎、社交网站、视频自媒体等,同样可以满足其宣传、推广功能,并能够替代微信公众号。腾讯公司封禁涉案的违规公号不构成垄断。

判决书显示,2016年11月,深圳微源码公司注册了名为“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的新浪微博账号,在短短半年内累积了20万粉丝,发布了176条宣传、推广“数据精灵”软件的微博,并且其在微博的宣传文案与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图文信息高度相似,证明新浪微博已成为原告宣传、推广其“数据精灵”软件的重要渠道,实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有效替代了对微信公众号的需求。

此外,由于互联网企业所提供的服务呈现出动态化和平台化的特点,在基础服务上整合了多种不同类型的增值服务。以微信为例,尽管都共享微信这一入口,但其各自所具有的基本功能与特征、面向的用户群体、具体操作防范等都与作为基础服务的即时通讯有着较大区别。

法院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应为互联网在线推广宣传服务市场,能够满足原告产品宣传、推广主要需求的渠道如自办网站,微博,视频平台如优酷,搜索引擎服务平台,社交网站如QQ空间等应纳入本案相关商品市场。

法院还认为,深圳微源码公司主张相关商品市场界定为即时通信和社交软件与服务市场,未能明晰互联网基础服务与增值服务之间相互独立的关系,偏离了其对微信公众号作为宣传需求的本质,不予支持。

推广外挂软件,26个违规公众号被封禁

法院审理查明,深圳微源码公司注册运营的26个微信公众号被封禁,其中包括运营平台等20个公众号、查询平台等2个公众号、1个商户支付平台公众号,以及赢在人脉服务平台等3个公众号。

判决书显示,深圳微源码公司注册的“推广服务平台”、“数据精灵服务平台”两个公众号发布大量“好友群发”、“微信群发”等违规信息。“数据精灵分销平台”、“一键转发平台”、“一键转发开发团队”发布大量涉及推荐、介绍使用“数据精灵”等接入微信系统的外挂软件信息。

同时,在“推广服务平台”微信公众号中,发布、传播大量与刷粉行为有关的方法、工具等信息,包括“免费加粉推广服务平台……最大微商营销加粉软件提供平台……使用超级爆粉人脉资源……粉丝给你加到爆!”产品功能介绍。此外,其他涉案微信公众号消息推广中还包括转发微信朋友圈小视频、图片、文字等功能介绍。

法院审理查明,上述软件介绍属于典型的对外挂软件的功能描述,“一键转发”、“群发微信群”等功能明显超越了正版微信软件所允许的功能范畴,具备行业惯例中外挂软件的基本特征。

法院判定,深圳微源码公司涉案26个公众号的运营行为与发布内容违反了《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以下简称“服务协议”)和《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以下简称“运营规范”)的多项规定,已危及广大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及合法权益的情况下,腾讯公司作为微信公众平台的运营方,有必要也有义务依据运营规范,对微信公众运营主体的违规行为采取管理措施。

法院:微信封号具有正当理由

依据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微信官方对深圳微源码公司此类宣传推广公众号进行封禁。深圳微源码公司则提出,腾讯公司封禁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没有合理依据。

以“用户体验”著称的微信对插件、外挂或干扰用户体验等行为有明确规定。服务协议中规定,未经腾讯书面许可,用户不得利用微信公众账号或微信公众平台服务中使用插件、外挂或通过其他第三方工具、运营平台或任何服务接入本服务和相关系统。

法院认为,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本质上是腾讯公司与所有使用微信公众号用户的约定,在上述协议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下,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微信公众平台注册运营微信公众号,理应遵守服务协议和运营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群控”、“爆粉助手”等外挂软件,并形成网络黑产,不仅给互联网平台治理带来麻烦,也对网络用户的个人信息造成影响。比如,以深圳微源码公司在其微信公众号上发布“爆粉助手”等产品与服务为例,其推广的服务实质是对未相互关注的用户通过外挂软件强行进入用户系统添加关注,实质上对他人信息系统的非法侵入,损害了其他微信用户利益。

法院认为,腾讯公司制定并依据服务协议和运营规对微信公众号运营主体进行管理,有利于保障广大微信用户的利益和互联网公共秩序。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行为如果不加约束,则可能会对其他微信用户正常使用微信软件产生影响。

法院还认为,腾讯公司对涉案微信公众号采取封禁措施,具有正当理由,不仅具有明确的合同依据,还有助于维护微信公众平台的公共秩序,净化微信公众号的运行环境,保障广大微信公众号用户免受违法行为的骚扰与侵犯,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专家:市场界定合理,封禁措施合规

浙江省法学会竞争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院长、教授王健认为,判断一项行为是否构成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要进行合理分析,要详细分析有无正当理由。

以此案为例,腾讯公司针对外挂软件采取的封禁措施是根据运营规范和服务协议作出的,有着充分的合同依据,属于微信平台运营方应有的权利。

同时,也是腾讯公司履行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净化微信使用环境和互联网公共秩序的社会公益义务。

从实际效果看,这些封禁措施保障了广大微信公众号用户的合法权益;从现有证据看,这些封禁措施并没有排除、限制了竞争。

中国社会科学院国际研究所竞争法中心副主任兼秘书长黄晋认为,法院的认定思路是合理的,界定相关市场是反垄断案件的起点和基础。

微信是一个提供多种服务的综合性应用平台,集成了即时通讯、移动支付、游戏、微信公众平台等多个功能。

由于微信公众号主要向用户提供信息发布、媒体传播和媒体等服务,与即时通信服务存在差异,因此在界定相关商品市场时,有必要从用户需求来考虑这种差异,即产品的特性和用途。

本案中,法院注意到了当前微信公众号有着商业化的趋势,没有将微信公众号服务直接等同于微信本身,是符合实践发展的。

忽略微信公众平台的特定功能,简单笼统地直接认定相关市场,进而得出微信产品具有垄断地位是不符合法律思维的。 

(原题为《被封禁26个公众号后,这家公司控诉微信垄断,真相在这里》)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栾梦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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