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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聊婚姻常见问题(五):离婚协议怎么约定更好?
之前律师讲过,我国的离婚方式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在协议离婚中,离婚协议是一份非常重要的文书,在律师办案过程中,经常会出现因为离婚协议并没有约定清楚,导致在离婚后还要打官司。
那么离婚协议究竟要如何约定才会更好呢?
一、最基础的四个注意事项
(一)房产除了需要写清楚产权归属外,还需要对有贷款且有对方名字的房子进行约定,如在贷款还完后,另一方应及时过户,若不及时过户则需要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二)抚养费最好分成几部分进行约定,如生活费、教育费可以约定每年的递增比例,并且一定要记得约定这些费用的支付期限,可以要求其支付到学业完成,能够独立生活为止,而不是法律所规定的18岁成年为止。
(三)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一定要约定清楚,探视权的实现是离婚后产生纠纷最多的点,但是在实践中探视权的强制执行非常困难,而且不能一次性完成,就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所以,如果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清楚探视权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并约定违约责任,更有利于探视权的实现。
(四)明确债务问题,明确个人债务个人承担,避免出现对方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负债连累到你。
二、还可以约定的事项
离婚协议除了可以对基础的部分进行约定外,还能对额外要求的利益部分进行约定。
(一)经济补偿金、违约金:如男女双方在约定车、房的归属后,担心另一方不配合过户,则可以约定违约金条款,只要违约金数额不超过财产价值,在当事人可以承担的合理范畴内都是有效的,即便是起诉到法院,法院也会支持违约金条款。
(二)精神损害赔偿、经济帮助金、家务补偿金等:以合理目的、合理数额约定的各类补偿,只要是双方自愿的,法律都会支持。如离婚时男方自愿支付女方20万家务补偿款,而事后男方认为20万太多想反悔,但是离婚协议书上清清楚楚写了为什么要给这笔钱,这样男方即便反悔也没办法。
三、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究竟以哪份为准?
由于当事人情感、想法的变化,当事人在离婚的时候可能会出现签订了多份离婚协议的情况,那么究竟该以哪份为准呢?
一般来讲,有多份离婚协议的,以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但是实践中可能会出现,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并没有涉及某些财产的处理,但之前的离婚协议中有涉及,这又该如何处理呢?律师认为,关于该部分财产的处理,可以参考以往所写的离婚协议,但如果以往的离婚协议与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有所冲突的,则以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为准。
所以说,一份小小的离婚协议并不是那么简单,具体需要看双方的婚姻情况,以及双方的博弈心理,若想要在离婚协议上争取利益最大化,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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