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剧本转让方签订版权转让合同时无完整版权,受让方如何解约?
【原创】文/汐溟
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签订时,剧本转让方应对所转让剧本具有完全版权,具备自由处分的资格,如对剧本版权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当受让方足额支付转让款或满足其他条件,剧本版权应需移转时,因转让方自身权利障碍使合同无法履行。此种情形,转让方构成违约应无争议,受让方能否当然行使法定解除权?
2015年10月19日,甲与乙签订《购买剧本合同书》,合同载明如下内容:1、甲购买乙创作的40集电视连续剧剧本。2、甲付清乙全部稿酬,电视连续剧剧本版权为甲所有。乙不得以任何理由在其他剧本中使用该剧本中的情节、内容等,亦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第三方出售剧本的内容(包括部分片段)。合同签订后,甲向乙支付全部稿酬320万元,但却发现乙对转让的剧本存在权利瑕疵,在付清全部稿酬后无法取得剧本版权。乙的行为构成违约,但其违约的形态及性质应视不同的情形而定。
第一种情形,在合同签订时,乙不享有剧本的任何版权,且基于自身及剧本版权的现实情况,乙在签订后也无受让剧本版权的可能性,而甲对此并不知情。该种情形构成自始给付不能。对于合同项下乙转让剧本版权的义务,乙在签约之始即无履行的可能,即客观上合同义务履行不能。因此,如甲认可合同效力,因甲无法实现取得剧本版权的合同目的,甲有权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如甲对合同效力存有异议,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因乙告知甲虚假信息,虚构对剧本享有完整版权的事实,诱使甲作出错误的签约决定,甲行使撤销权具有事实依据。
第二种情形,在合同签订时,乙对剧本享有不完整的版权,如剧本为合作作品,乙并非唯一著作权人,或者剧本为演绎作品,乙的著作权并非独立,但乙并未向甲披露前述事实。此种情形下,乙为剧本的权利人,只是该权利并不完整,存在瑕疵,但该事实并非无法在合同签订后修正,即若为合作作品,乙可以从合作作者处受让版权,从而使自己成为唯一著作权人,彻底改变版权不完整的事实,进而在条件成就时,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能力;若剧本为演绎作品,合同签订后可以补充获得基础作品权利人授权,清除版权瑕疵。总之,若签约时乙对剧本享有的版权并不完整或存在瑕疵,可以通过后期努力修正,从而进入版权完整无瑕疵的状态,合同仍可履行,且对甲的权利并无影响。但该修正行为应在甲支付完全部稿酬前完成。否则仍可能损害甲权益,同时构成违约。视违约程度及情节,若在甲足额支付稿酬后不久,乙即享有修正完毕,且甲并无重大损失。甲仍实现了合同目的。此种情形,乙仅构成一般违约,甲不得解除合同。如在乙修正之前,甲发现该事实并行使撤销权撤销合同,能否被支持存在不确定性。乙确有隐瞒事实的行为,且该事实与甲的合同目的之间存在关联,应该披露而未做披露,乙存在恶意,在这个角度看,甲撤销合同具备正当理由。但事实并非后期无法改变,且对该事实重要性的判断又具有主观性,这为撤销权能否被支持增添了模糊空间。
第三种情形,在签约时乙对剧本的版权并不完整,且甲知晓该事实,但后期乙未能改变版权不完整的现状,以致在甲足额支付稿酬,剧本版权应向甲移转的条件成就后,乙无履行义务的能力,且给甲造成重大损失。此时,因为签约时甲知悉乙版权状态,认知未受乙不当影响,甲无权撤销合同,合同效力应予维持。甲在签约时虽知悉该事实,其对权利移转条件成就时乙具备履行能力仍有合理期待,在甲付清稿酬之后,乙仍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致使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且该目的的实现未来无期时,甲有权解除合同。
本文参考案例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1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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