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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撞人后“秒”离婚并净身出户,以此逃避赔偿,法院判了
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但有时候某些债务人为了达到逃避债务的目的,就会想方设法的将自己变成“无财产可执行之人”,在离婚案件中最典型的即“假离婚”。
最近就有一起关于“假离婚”逃避债务的案例登上热搜,并引起热烈讨论,具体是怎么一回事呢?
周某在小区内将邻居陈某撞伤,双方就赔偿金额没有达成一致,于是陈某将其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周某赔偿陈某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余万元。
然而,在判决下来之后,周某马上就和自己妻子田某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并将名下所有的财产都给了田某,而所有的债务则由周某自行承担。离婚后,两人迅速将房产更名变户,以至于法院在执行时,执行不到周某任何财产。
而陈某为了拿到补偿,第二次起诉周某,请求法院撤销周某与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约定的条款。最终经法院审理认定,周某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的行为,构成了对陈某债权的损害,故撤销了周某、田某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
而周某眼见此路不通,只好乖乖履行全部债务,承担了所有费用。
在这个案件中,其实涉及两个法律要点:一个是债权人的撤销权,另一个则是“假离婚”的离婚协议效力问题。
首先,关于债权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在上述案例中,周某为了逃避债务,利用离婚的手段,侵害债权人的利益,自然拥有撤销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撤销权属于形成权,是有除斥期间的,一般而言是指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如果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其次,关于“假离婚”中离婚协议效力的问题,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是不存在“假离婚”的说法的。离婚协议是男女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系当事人意思自治范畴。一旦在民政部门登记并领取离婚证,离婚协议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只要领了结婚证,离婚协议上的条款就生效,除非是受胁迫、受欺诈所签订的离婚协议。
但是最高法关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69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的相关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而这个约束力仅对离婚当事人生效,对于第三人是不具约束力的,所以若离婚协议中的条款损害了第三人的财产权益,第三人有权要求撤销相关条款。
所以,以离婚方式来逃避债务的行为真的不可取,该行为既是对婚姻的不尊重,也无法逃避债务,甚至还可能“赔了夫人又折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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