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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青说案子|仿冒小商品 侵权大责任

2023-08-09 17:43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政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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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小商品 侵权大责任

随着品牌价值在商业竞争中的日益突显,市场上涌入了大批仿冒名牌商品,商标维权也因此拉开序幕。

基本案情

近期,西宁市多家小型超市被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安公司)告上法庭,以这些超市销售的“心相印”纸品属于假冒产品为由,要求超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5000元。新新超市作为其中之一,经营者谢成也坐上了被告席。经查,恒安公司经商标权人授权取得“”注册商标普通许可使用权,且经商标权人授权有权对假冒或仿冒商标的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恒安公司委托代理人在新新超市购买了两包外包装标识为“心相印”的湿巾,并对购买过程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后经鉴定,上述公证购买的湿巾并非恒安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生产,属于仿冒商品。

裁判执行

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新新超市侵犯了恒安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判决新新超市立即停止侵害恒安公司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6500元。

小青说

一、哪些行为属于商标侵权行为?诉讼中,新新超市的经营者提出疑问:“被诉侵权产品不是我生产的,我也构成侵权吗?”商标法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四)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五)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六)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上述案例中,新新超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

二、什么是合法来源抗辩?诉讼中,新新超市的经营者又问:“我销售的湿巾都有进货票据,还要承担侵权责任吗?”商标法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合法来源抗辩成立需要具备以下要件:主观方面,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所销售的产品系商标侵权产品;客观方面,所销售的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上述案例中,新新超市提供的进货单所载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无法对应,其合法来源抗辩依据不足,仍应承担赔偿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合法来源抗辩仅是免除赔偿责任的抗辩,而非不侵权抗辩。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也并不改变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侵权性质。权利人的维权合理开支系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损害赔偿与合理开支具有不同的法律属性,故即使合法来源抗辩成立,侵权人仍应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三、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如何确定?诉讼中,新新超市的经营者再问:“我卖一包湿巾的售价只有几元钱,为什么需要承担几千甚至几万元的赔偿责任?”商标法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另外,商标法还规定了恶意侵权的惩罚性赔偿: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上述案例中,因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侵权获利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故法院综合考虑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侵权行为的性质及持续时间等因素,在法定赔偿限额内酌定赔偿数额为6500元(文中所涉个体工商户字号、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供稿:西宁中院

原标题:《小青说案子|仿冒小商品 侵权大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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