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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论】住宅70年“免费续期”能否进入《民法典》?
10年前《物权法》对此的规定是,“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并没有“续期费用”的规定。那么,住宅土地使用权70年到期之后,是不是要强调续费呢——哪怕同时规定减免制度?这个议题关涉到亿万公民的最大资产——房产,也引起了不少央媒的热议。
近年来,1990年代的一些土地使用权只有20年的房产陆续“到期”,比如,2016年,温州一批房产“土地到期”,一度传出要求补交相当于房价市价三分之一土地出让金的事件(虽然最后并没有收),把这个看似遥远的问题,被拉回到了当下。
对于70年到期之后怎么办的问题,2016年11月,《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提出:“研究住宅建设用地等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续期的法律安排,推动形成全社会对公民财产长久受保护的良好和稳定预期。”
2017年3月,全国两会期间,对澎湃记者提出的“房屋产权70年到期后怎么办”的问题,李克强总理表示:“国务院已经要求有关部门作了回应,就是可以续期,不需申请,没有前置条件,也不影响交易”,“国务院已经责成相关部门就不动产保护相关法律抓紧研究提出议案”。
实现“恒产恒心”,还需拿出最坚决的改革决心。当在十年前《物权法》的基础上再勇敢迈出一步,将土地使用权固定为永久性权利,而不再以70年一个轮回的形式困扰国人。如果仅仅规定“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将另做法律、法规安排,那么可能模糊了原来的《物权法》确定的产权稳定性。
40年的改革开放史,也是一部土地使用权由僵化转向自由流转、充分保障的历史。土地使用权从一种不稳定的债权,逐渐固定为长久性、可预期的物权,中国人距离“恒产恒心”只有一步之遥。未来的《民法典》将是中国改革40多年的经济成就的法律总结,也势必成为人类立法史上的一座里程碑,当为后代百世垂范立则,提供更为稳定的财产权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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