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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千万,一审获刑11年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2018-09-06 14:43
一号专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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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图均为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图

“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9月6日消息,9月6日上午,由淄博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一案,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法院对检察机关指控王永江受贿1042万余元的事实全部予以认定,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检察机关起诉指控,200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永江利用担任菏泽市单县人民政府副县长、代县长、县长、中共单县县委书记、菏泽市委常委、宣传部部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为单县某公司、某集团有限公司、某镇党委书记等单位和个人在土地手续办理、政府扶持资金兑付、工程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其家人非法收受上述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42.2685万元。

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永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构成受贿罪。被告人王永江主动交代组织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积极退缴部分赃款,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王永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扣押查封在案的金条7条、金块2块、金元宝1个,大众POLO轿车1辆、丰田普拉多越野车1辆,人民币446.2405万元予以追缴,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不足部分继续追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永江当庭明确表示不上诉。

在办理此案过程中,淄博市检察院高度重视,选派精干力量常驻菏泽侦查取证,同时选派全省十佳公诉人、优秀公诉人提前介入,以高标准引导侦查。该案于2018年3月28日在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省检察院公诉三处处长马海涛、员额检察官张静雅到庭指导庭审。庭审中,公诉人对证据进行精心分类、归纳,并运用多媒体同步展示;庭审焦点明晰,答辩针对性强,有理有据;公诉意见深刻剖析了被告人的犯罪成因、社会危害性及带来的警示。被告人王永江庭审中完全接受公诉机关的指控,认罪悔罪态度好。

(原题为《菏泽市委原常委、宣传部部长王永江受贿案一审宣判!》)

    责任编辑:黎凡
    校对:刘威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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