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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片未杀青即被迫停止拍摄,导演酬金应如何计算?
【原创】文|汐溟
在一起导演聘用合同纠纷中,导演报酬的第三笔支付条件为影片杀青之日。但在杀青前一个星期,聘用方即通知导演停止工作,原因是影片投资方撤资,聘用方资金不足。收到聘用方通知后,导演按其要求停止拍摄,退出剧组。后聘用方法定代表人自己完成剩余拍摄工作。在此情形下,导演第三期报酬应如何计算?以何为标准较为合理?
该问题的解决可以从以下案例中寻找可供借鉴的答案。
该案案情如下
甲委托乙为其拍摄纪录片。
对于乙的工作范围,合同约定“拍摄前:导演负责前采工作,项目概念及执行方案阐述,项目周期表,拍摄脚本,项目报价清单,直播主持人台词本。拍摄期:每天的拍摄素材的整理,转码和备份。拍摄期甲会本着执行并完成项目的原则,尊重乙的艺术手法拍摄需求(非资金)合理要求和意见,甲方可以提出建议,乙方做执行决定。乙方保证纪录片和直播项目的正常运作和执行。后期制作:交付工程文件。”关于制作费,约定该片杀青当日内,支付总费用40%。合同签订后,乙向甲以微信形式发送《预算周期表》,其中包含直播的次数以及直播部分相应的酬金。甲对该表未持异议,未予调整。履行中,乙直播几次后,因为直播效果不合乎甲期待,甲要求乙停止直播,乙遂按其要求未再继续。杀青后,乙向甲催要酬金,要求甲足额支付该期报酬,甲不认可其金额。乙并未完成其承诺的直播次数,不应对当期全部酬金提出请求,应适当调减。但调减的标准是什么?
法院的处理方式是:按照乙实际完成的直播场次、直播任务与总体拍摄任务的占比、合同总费用、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酌情确定甲第二次应当支付乙的费用数额。可见,对于酬金的计算,应结合多种因素综合酌定。合同中并未约定直播场次,对直播任务也未详细描述,直播部分的工作内容体现在乙单方提交的《预算周期表》,该表虽未经甲明确承认,但其也未提出异议,可以作为双方对直播工作内容的约定。法院同时认定:乙完成了《预算周期》、执行方案制作及拍摄等主要合同义务;拍摄过程中,甲提出对直播效果的要求,并在乙确认无法达到的情况下要求停止直播,双方就此达成一致。说明乙基本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同时对于直播未达到约定次数的原因,是双方协商一致决定停止,非单方原因所致,即并非乙单方过错造成,主要原因在于甲对效果的不认可,对此,作为直播的实施者,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易言之,对于直播未完成的责任,应以甲为主。
参考该案例,解决导演聘用合同酬金计算问题,首先,导演当期酬金针对的是拍摄阶段的工作,即始于开机,终于杀青。该阶段导演的拍摄工作以剧本为基础,按拍摄场次计算,如该片共有八十场戏,导演实际拍摄场次为四十场,则相应的,导演可获当期一半酬金,此为计算的基础;其次,对于停止拍摄的原因,是聘用方单方通知,且原因是资金不足,与导演无关,导演并无过错。当然,应将拍摄阶段与总费用的比例也纳入考虑范围。以前述因素作为参考依据,得出的酬金数额才有合理性。当然,酬金应为酌定,无法确定。
本文参考判例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9)京0102民初5406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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