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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约定次数提出修改意见致成片周期延长,是否构成违约?
【原创】文/汐溟
甲委托乙拍摄并制作视频,合同主要包含如下内容:A条:乙交付成片经甲审核通过后7日内,甲向乙支付尾款。B条:乙应积极配合甲要求拍摄制定镜头,并在甲要求的周期内积极配合甲方修改、并按时提交视频成片。C条:甲提出修改的次数累计不超过三次。D条:成片最终确定不得晚于2019年7月5日。
履行中,甲向乙提出八次修改要求,乙也依据甲的要求修改视频。2019年8月9日,甲审核通过乙的视频,成片最终确定。乙认为,甲超出合同约定的修改次数提出修改要求,导致成片确定时间延期,构成违约。乙的主张能否成立?
合同确实限定了修改次数,即不得超过三次,同时也约定了成片确定最迟时间,甲的修改要求严重超出了约定次数,最终成片确定时间也比约定时间晚了一个多月。甲的行为与合同约定有不一致之处。但是否构成违约,仍应深入考察,进一步论证。
首先,乙认为成片最终确认时间违反合同约定。但成片最终确认需要甲乙双方共同完成,是乙积极履行视频制作义务与甲诚信地行使验收权的结合,需要双方共同推定,而且作为债务方的乙所起的作用更重,对最终结果更有决定性。最终成片的确定是双方的责任,而且更多是乙的责任。因此,乙不能将成片确定迟延的责任完全归咎于甲。另外,甲提出八次修改意见与成片确认时间迟延之间是否有直接因果关系?直观地看,修改次数的增多确实会导致制作周期的延长,但不必然导致成片确定时间超期,二者之间存在或然的因果关系,但无必然的直接因果关系。而且,如前所述,确认需要甲乙双方合力完成,若视频质量无问题,甲也无需乙修改八次,即便修改超出约定次数与成片确定超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也是甲乙双方的共同责任,双方均有过错。
其次,合同约定修改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三次,但未约定若超过三次之后应如何处理?是否乙有权拒绝甲的修改要求,不再听取其修改意见,坚持以其提交的成片为准?如果甲超出约定次数提出的修改意见有其合理性呢?又或者乙严格执行合同关于修改次数的约定,对甲第四次提出的修改意见即明确拒绝,那么将会产生两种结果:第一种,甲虽不认可乙提交的成片,但在乙不再修改的情形下甲也只能无奈接受,进而支付尾款。如此将造成甲足额支付了合同款但却收到了不合期待、其认为质量存在瑕疵的视频成片,显然,该结果有违公平。第二种,甲明确拒绝接受成片,进而拒绝支付尾款。合同陷入僵局,无法继续履行,乙无法收到尾款,甲无法获得自己满意的成片,无法满足其使用的目的。双方的利益皆有损失,弊端远甚于前者。
第三,对前述问题的解决,取决于乙的态度和选择。若甲提出超限次修改意见,而乙均予接受,按照甲的要求修改完善,一方面可间接表明甲的修改意见具有合理性,视频仍有修改的必要,另一方面也说明乙提交的成片确有改进的空间。超出合同约定次数,一方提出修改要求,另一方接受配合,在另一个角度看,也可视为双方在履行中以实际行动合意变更了合同。既然是合意变更,自无违约问题。
第四,合同中赋予了甲修改建议权,也约定了乙负有配合的义务,甲的修改建议权属于验收权的衍生权利,直接决定其合同目的的实现,合同虽约定了该项权利的行使次数,但在乙的义务履行存在瑕疵时,相应地甲突破对权利行使次数的限制才能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这也是甲实现其合同目的的必要方式。
综上所述,乙的主张看似有合同依据,实则违反民法基本原则,难以成立。
本文案例改编自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20)京73民终2776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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