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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类交通肇事刑民交叉案件中,“三金”能否得到支持?

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害人主张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法院予以支持已无争议,但在类似交通事故情形中,机动车驾驶人既构成刑事犯罪,又涉及民事赔偿,被害人或其家属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其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案情简介
2022年,在某村耕地里,刘某驾驶货车倒车时,因未注意观察周围情况,将在田地里干活的徐某碾压致死。车辆所有人为宋某,刘某受宋某雇佣,后刘某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徐某家属另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刘某、宋某及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支付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为宋某提供劳务,且在提供劳务过程中致人死亡,宋某依法应当对刘某实施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徐某家属主张的医疗费、丧葬费,被告方无异议,应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在于侵权人刘某已接受刑事处罚,那么徐某家属主张的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能否得到支持?刘某虽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驾驶机动车因过失造成徐某死亡这一事件本身的性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使用本解释的规定”,不论刘某是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均不影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及其他道路交通事故赔偿规则确定民事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范围问题的答复》“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未能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无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否投保机动车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均可将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纳入判决赔偿范围”,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百条之规定,徐某家属主张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终,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徐某家属部分损失;宋某赔偿徐某家属部分损失,其在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刘某追偿。
法官说法
在刑民交叉的案件中,有观点认为“三金”属于间接损失,而刑事案件被告人一般仅赔偿直接损失,若被告人已被判处刑罚,受到了制裁,不应再赔偿“三金”。但实际上,在很多刑民交叉的特殊案件中,比如交通肇事构成刑事案件的情形,被害人因被告人的侵权行为使自己或其家属身陷困境,仅仅让被告人承担刑法层面的直接物质损失,不足以弥补被害人遭受的损失。对于本案,参照处理交通事故的相关规定支持受害方主张的“三金”,符合民法典的审判理念,也有法可循,对于解决此类纠纷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对附带民事诉讼作出判决,应当根据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结合案件具体情况,确定被告人应当赔偿的数额。
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被害人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等费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用。
驾驶机动车致人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百条: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本解释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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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说法】类交通肇事刑民交叉案件中,“三金”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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