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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件涉防卫案仅7件认定成立,昆山反杀案引“正当防卫”讨论
北京晚报9月4日消息,上周,江苏昆山成为了舆论的焦点。电动车主于某在被刘某持刀威胁时,利用对方失手将刀掉落的机会,夺刀反击,致刘某死亡。记录下这段冲突的监控视频被传播至网络后,引发了公众对于正当防卫的大讨论。最终,警方经侦查认定于某的行为系针对刘某行凶行为的正当防卫,依法撤销案件。
于某获释的消息刷爆了朋友圈,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对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把握仍相对严格。记者通过检索公开的裁判文书发现,在被告人主张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的100起案件中,北京法院最终对防卫行为予以认定的案件仅占7%。法律界人士认为,不能强求当事人在实施防卫时能作出完全理性的判断,司法机关需要综合现场情况作出最终认定。
背景:昆山反杀案引发大讨论
江苏昆山“反杀案”,让正当防卫这一法律概念在一夜之间成为了人人都在谈论的“热词”。
9月1日,昆山警方发布了案情通报,经侦查认定死者刘某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某的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且刘某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过程,于某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因此根据《刑法》第20条第3款,认定于某的行为出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依法撤销案件。
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引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对正当防卫中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份通报甫一发布,就被等待结果多日的网民疯狂转发,并得到无数点赞。京都律师事务所夏俊律师认为,这份撤案决定不仅是对个案是非曲直的法律评价,也是对整个社会的规范指引,其能够为我国司法界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标杆,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但也有法律界人士指出,这起案件的结果是多种因素促成,而在过去几十年间,正当防卫制度看起来更像是一个“休眠条款”。
“确实,司法机关在正当防卫问题上的把握比较严格,一般不会轻易认定。”中国人民大学刘明祥教授表示,从1979年《刑法》颁布至今,这个问题其实一直在实践中存在。
也正是因为司法实践中的这种倾向,在1997年《刑法》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将防卫行为的限度进行了放宽,不仅将损害限度从“不应有的损害”扩大为“重大损害”,还针对严重暴力犯罪规定了无过当防卫制度。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认为,正当防卫的本质是“正对不正”,因此该制度对防卫人不能太多苛求。《刑法》的这一修改是主张扩大防卫人的防卫权,避免防卫人畏手畏脚,伤害民众见义勇为的积极性。
数据:法院认定防卫成立比例仅7%
但其中,法院最终认定被告人为正当防卫的案件仅有1起,防卫过当案件6起。这7起案件中,有4起案件的公诉机关在起诉时,已经考虑到了被告人的防卫过当行为,并提出了减轻处罚的公诉意见。
京都律师事务所聂素芳律师认为,虽然在辩护时,律师会尽量主张一切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这可能会导致相关案件中正当防卫被主张比例的升高,但在实际的案件审理中,裁判者对正当防卫行为的理解仍然倾向于限缩其适用。
在人身伤害案件中,互殴是较为常见的情形。被告人通常的辩护理由是,是对方率先动手自己才反击,应当构成正当防卫。而在上述百起案件中,有29起案件被法院认定为互殴,均不成立正当防卫。
“因为纠纷发生争吵,一吵就动手,对方跟着还手,这种情况很常见。”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互殴发生时,由于双方均抱有伤害对方的意图,因此不能因为一方在互殴中后动手,就认定其为正当防卫。但如果一方放弃斗殴逃跑,或一方明显处于弱势,对方仍然穷追猛打,这时就有可能出现防卫行为,需要裁判者根据现场的情况进行判断。
【案例1】酒后滋事被反击身亡 防卫者无罪
2014年10月31日晚上,房某醉酒后对妻子胡某破口大骂,并到厨房拿起菜刀冲她挥砍。过程中,其姐夫杨某出声相劝,没想到房某竟两脚将杨某的房门踹开,持刀砍向了躺在床上休息的杨某。
杨某逃到了客厅,并与房某撕打成一团,胡某急忙跑出去找人帮忙,而等她再回到家的时候,房某已经浑身是血地倒在地上,当场死亡。杨某称,当时他下意识摸到了客厅的水果刀,于是持刀反击。
经鉴定,房某符合被人用刺器刺击躯干部,刺破腹主动脉,致失血性休克死亡。其心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252.7毫克。
检察机关认为,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杨某的刑事责任,但其是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持刀实施防卫行为致人死亡,系防卫过当,应当减轻处罚。
但杨某的辩护人指出,本案中被害人房某存在重大过错,杨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构成犯罪。
北京市三中院经审理认为,杨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检察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鉴于杨某是为使本人及他人免受房某正在持续实施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的防卫行为,根据《刑法》关于正当防卫和无限防卫权的规定,判决杨某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2】多人围殴后反抗 成立防卫过当
2016年11月29日下午,董某和哥哥骑电动车路过朝阳区孙河乡一处水果摊时,与摊主发生冲突。当晚,兄弟二人又和朋友一起找到郝某理论。
目击者田某回忆,当时郝某被三个人按在地上拳打脚踢,三人打完离开后,郝某起身报警,三人便又返回用脚踢踹郝某,“反反复复打了三四次”。郝某终于爆发,抄起摊位上的水果刀扎向对方。
被扎伤的就是董某兄弟二人,经鉴定,董某两兄弟所受伤情均为重伤二级,郝某受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董某两兄弟因犯故意伤害罪,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郝某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起诉至法院,检察机关认为,郝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系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两被害人挑起争端在先,还对郝某进行殴打,因郝某的伤情集中在头面部且构成轻伤二级,可以认定董某兄弟对郝某实施了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
在这种情况下,郝某持刀将董某兄弟二人扎伤,该行为具有正当防卫的性质,但对方在赤手空拳的情况下,郝某持刀将两被害人均扎成重伤,此行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
因此,朝阳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指控郝某犯故意伤害罪成立,鉴于郝某系防卫过当,综合其他情节,法院对其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故判处郝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
观点:一定要别无选择 增加了维权成本
在讨论中,有人称我国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实践难度太高,甚至提出了“正当防卫只能靠跑”的观点。而刘明祥教授认为,从立法角度看,世界各国对正当防卫的规定都相对偏于原则,不能因此认为我国刑法的规定存在缺陷。
夏俊律师也表示,当前法律对正当防卫的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在立法上设立相应标准也十分必要。但由于立法机关没有针对正当防卫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导致各地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标准并不统一。
而在案件审理中,法官可能会对被告提出理性质疑,例如为什么不立刻报警或其他的救助手段,为什么要用刀反击没有持凶器的加害者,等等。
“这可能是长期司法裁判中日积月累形成的误区,一定要防卫人别无选择才能实施正当防卫。”聂素芳说,用理性第三人的视角去看待防卫人,要求他在被袭击时作出所谓的“最佳选择”,这对处在恐惧惊吓中的防卫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而采用高标准来认定正当防卫,实际上是增加了被侵害人的维权成本,同时降低了侵权人的违法成本。
刘明祥教授表示,在一些国家的刑事法律中,考虑到了行为人在基于恐惧等原因,不能有效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即使造成了防卫过当的结果,也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虽然没有类似的规定,但刘明祥教授认为,根据现有法律,在司法机关判断行为人的防卫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时,应当立足于事发现场的情况。在事后评价时,要从当事人的综合情况来考虑,不能强求其在紧急情况下一定要作出理性的判断。
在昆山警方的通报中,警方也特别强调,考量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行凶,“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
但值得注意的一点是,目前,立法机关对于正当防卫的理解和适用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刘明祥教授建议,有关部门可以出台相应的司法解释或指导案例,帮助司法机关针对具体情形作出判断。
(原题为《百件涉防卫案件 七件获认定 昆山反杀案引发“正当防卫”大讨论 建议出台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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