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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的带薪休假,为何落实很难?
前两天,一条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鼓励错峰休假、弹性作息,促进假日消费”的信息登上热搜。这条信息来自7月底国家发改委推出的《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措施的通知》。其中提出稳定大宗消费、扩大服务消费、促进农村消费、拓展新型消费、完善消费设施、优化消费环境等六大项措施。在第六条“丰富文旅消费”中,提出“全面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此前,有关落实带薪休假制度的官方表述主要是“切实落实”“积极落实”等。如今提“全面落实”,意味着机关、事业单位、国企、民企等所有单位均需落实带薪休假制度。
实际上,1994年,带薪年休假制度便在劳动法中确立,2008 年,国务院颁布《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再次以国务院令的形式明确了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权利,并细化相关规定。
但人社部一项调查数据显示,有近半数的人没有享受到带薪年休假。按照在职职工工龄计算,我国人均带薪年休假约为10天,而实际上人均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仅为6.29天,民营企业职工甚至不足4天,超过72%的民企职工未完整享受过年休假。
带薪休假既为法定权利,为何落实起来这么难?
首先,一些规定在现实中有所“变形”。
例如《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实践中经常会有带薪年休假与金钱补偿画等号的现象发生。考虑到企业效益、用工紧张等多种因素,一些用人单位算起了“经济账”,直接用补偿金来代替给员工放假,而一些劳动者为了加班费,也愿意主动放弃带薪年休假,替换成金钱补偿。不少时候,补偿金还难以达到300%的法定额度。
“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的法定义务转化成为替代性经济补偿义务,直接导致带薪年休假无法实现。”分析带薪年休假落地难的原因,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王显勇认为这是主因之一。王显勇建议加快修法进程,适时修订《条例》,为带薪年休假真正落地、保障劳动者权利提供法治保障。
其次,监察机制效力待加强。对于企业不安排带薪年休假的违法行为,按照规定,劳动行政部门通过劳动监察追究其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然而在实践中,面对数量庞大的用人单位以及劳动法全域范围内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监察往往力有不逮。
此外,由于监察成本与诉讼风险都要由劳动行政部门承担,这也很容易导致劳动行政部门在主观上不愿意监察介入,希望劳动者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予以解决。
因此单靠劳动监察并不能使带薪年休假法律制度得到有效实施。对此,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王倩建议:加大劳动行政部门主动执法检查的力度,把用人单位落实带薪年休假作为劳动监察的重点工作内容。
再次,职工在年休假制度中处于被动位置。在不少企业,劳动者的休假权利掌握在雇主手中,企业若不安排休假,在不主动申请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大部分劳动者将被动放弃带薪休假。
乃至,一部分劳动者对自身享有的年休假权益并不知晓,不知悉用人单位不落实年休假制度是对其权益的侵害,也不具备维护自身权益的基本法律知识,对用人单位提出的用工要求往往只能被动接受,无法主张其权益。因此,加大对带薪年休假的宣传力度,提高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推动享受带薪年休假的社会共识,也尤为重要。
事实上,不仅是带薪休年假,不少网友表示,他们连基本的双休和八小时工作制都没能享受到。从网友自述中能感受到,劳动者休息权、休假权受侵犯现象广泛存在。
另外,在刺激消费的政策文件中鼓励推动带薪休假,也引发了一些网友的不满。“这是任何一名劳动者的法定权益,是受到法律保护和必须严格依法执行的,不能是需要拉动消费了才提出来的”,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发展与战略研究院研究员、公共管理学院教授马亮也表达了相似的声音。
在此次丰富文旅消费的措施中, “文旅消费”与“休息休假”的联动关系,获得了更明确的诠释。影响消费的,是当期收入、支付意愿以及对于未来的信心与预期。而驱动文旅消费的,或许还要多一份“闲情逸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和休假权,让他们依法享受法定权益的同时,才能让他们有空闲时间、空闲心态去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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