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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
为进一步规范吉林省旅游行业经营秩序,深入整治旅游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好吉林省旅游市场秩序,保障旅游消费者权益,推动吉林省旅游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文化和旅游部文化市场综合执法监督局关于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的通知》(办综执发〔2023〕27 号)文件精神,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决定自2023年7月27日至10月31日,开展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
此次行动,重点采取加强执法检查、严格执法办案、推进执法协作等方式,集中整治吉林省旅游市场存在的强迫购物、不签订旅游合同、拒绝履行合同、擅自变更行程、擅自指定购物场所、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不合理低价游、聘用无证导游等突出问题。为确保此次行动取得良好效果,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制定并下发了《吉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方案》,要求各地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坚持问题导向,将整治行动与本地区旅游市场执法监管工作紧密结合,统筹推进,切实推动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同时,加强法治宣传力度,通过发布新闻稿、电子海报、普法短视频等形式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提高旅游者对风险的识别、防范能力,引导旅游者理性消费。利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契机,向旅行社、在线旅游经营服务主体进行普法宣传,督促企业和从业人员守法经营、规范执业,自觉抵制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并适时发布旅游市场典型案例,既以案释法,又起到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震慑作用。
吉林省旅游市场秩序整治百日行动
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 例 一:旅行社强迫购物案
基本案情:
游客王某投诉,在某旅行社报名参加西双版纳七日游,0团费,但需要先行交纳押金。行程中,导游强迫游客在安排的购物店购物,因谢某拒绝购物,导游对其进行恐吓和言语辱骂,并告知不购物就不退押金。
处理结果:
经当地文化和旅游局调解,旅行社向谢某致歉,并退还谢某押金。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收取押金的“零团费”旅游团都有“坑”,如果游客在行程中不按照导游的要求参加购物或参加另行付费的旅游项目,组团社就不会退还押金,俗称“赌团”。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案例二 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增加购物店案
基本案情
文化和旅游局执法人员接到游客投诉,反映某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组织的旅游存在宣传与实际不符、增加购物店等行为。经查明,该旅行社在行程中未经游客同意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三个具体购物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所谓双方协商一致,是指旅行社就购物场所、次数、时长或者另行收费项目,已与旅游者达成一致,实质上已经成为旅游合同的一部分,旅游者对这些情况是明知的,也是在其真实意志下作出选择的。旅游者要求,是指旅行社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没有约定,在旅游合同履行过程中,旅游者主动提出购物或者安排另行收费项目的要求。在这种情况下,旅行社可以尊重旅游者的意愿予以安排,但前提是不能影响其他旅游者的行程安排。而本案中的旅行社安排的购物场所并未与游客协商一致。
处理结果
文化和旅游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八条,对该旅行社责令改正,作出了罚款30000元的行政处罚,对旅行社直接责任人作出了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 例 三: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案
基本案情
游客夏某投诉,某旅行社以奖励“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组织夏某一行6人“零团费”六日游,行程中,导游存在诱导购物行为,所购商品明显质价不符,周某一行5人共计消费9万余元。经该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调查,该旅行社以奖励“某中老年健身舞比赛”优胜成员为名,共组织多名中老年人参加0团费旅游团,并未向地接社支付团款费用,地接社需通过游客购物获取成本和收益。
处理结果
经调解,旅行社同意为游客办理退货手续,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9万余元。旅行社的违法行为另行“诉转案”立案查处。
温馨提示
在此提醒广大游客,要警惕商家以“比赛”等名义赠送组织的低价游,此类产品一定是通过购物或自费旅游项目获益。
大家参团旅行前,应仔细核查旅行社的资质,与优质旅行社签订正规合同,同时保管好购物凭证,行程结束30日内与旅行社交涉,办理退款事宜。外地旅游遭遇强制购物时,勿与导游唇枪舌剑,直接拨打12345政务便民服务热线或向当地文化和旅游局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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