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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侵权人“填平原则”赔偿,受害人从中获利无望
鲁法案例【2023】381
(图源网络 侵删)
填平原则是我国民事赔偿的基本原则之一,填平就是将受害人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近日,平阴法院利用填平原则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请随小编一起来看看案件的前因后果吧……
案情简介
宋某与孙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3月22日下午,二人一同到江某家取东西,见面后孙某与江某发生言语冲突,继而互相殴打,宋某开始只是拉架,后拳打脚踢江某身上,三人均不同种度受伤。江某于受伤当日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眼睑裂伤(左)、唇部裂伤、眶骨骨折(左)、左上颌骨额突骨折、黄斑出血(左)、左面部软组织损伤等,花费医疗费共计2万余元。同年3月29日,公安机关对江某进行询问,询问笔录载明:江某左侧眼部和脸部系孙某打的,宋某只打了江某的右边,且江某表示不再追究孙某和宋某的法律责任。事后,三人均未做伤情鉴定,公安机关分别对宋某、孙某、江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三人均构成殴打他人,给予三人不同程度行政拘留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1年4月25日,江某与孙某达成《免责协议》,孙某赔偿江某5万元,江某不再追究孙某的任何责任。后因江某与宋某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江某将宋某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各项损失4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宋某、孙某与江某互殴,造成三人不同程度受伤。宋某、孙某的行为侵害了江某的合法权益,应当对江某的合理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江某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情况看,其最大的损伤部位在左眼和左脸,其在接受公安部门询问时明确表示系孙某打的其左侧眼部和脸上,宋某只打了其右边,故江某的损害主要是由孙某造成的,应由孙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宋某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江某对其损害的发生亦有过错,应依法减轻孙某和宋某的赔偿责任。孙某已赔偿江某5万元,超过了江某本案主张的所有损失数。民事侵权赔偿的主要目的是恢复原状,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遵循“填平原则”,民事赔偿权利人不能因为损害赔偿而获利。现江某获得的赔偿已超过其实际损失,且其在派出所的笔录中明确表示不再追究孙某、宋某的法律责任,江某超额获赔后再以同一损害向宋某主张权利,法院不予支持。孙某为与江某达成调解取得对方谅解,其实际赔偿数额超过江某实际损失,江某获得赔偿后放弃追究孙某的法律责任,均是双方对各自权益的自由处分,法院不予干预。对于应由宋某承担的赔偿份额,孙某享有对宋某的追偿权。综上,法院依法驳回了江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平阴法院东阿法庭副庭长、一级法官 赵新丽
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在于填补被侵权人所受的损害,即“填平原则”,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有获利。在司法实践中,为了规避当事人恶意通过诉讼进行盈利性活动,对于损害赔偿原则应依据填平原则处理。因对人身造成的损害可能会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在共同侵权案件中,部分侵权人为了获得受害人谅解往往会积极甚至超额赔偿以减少刑罚,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侵权人获得部分侵权人的足额赔偿后,又想另择途径让没有赔偿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再次赔偿,于是将未与其和解的侵权人诉至法院。在履行了赔偿义务的共同侵权人缺位的人身损害案件赔偿中,法院应当将被侵权人在案外人处已经获得的赔偿作全面审查,本着被侵权人除损害填补外不能有获利的原则处理。已经赔偿和未履行赔偿义务的侵权人之间系共同侵权,共同侵权人之间应按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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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普法课堂】侵权人“填平原则”赔偿,受害人从中获利无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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