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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任城中医院门前杀人案”宣判,被告人一审被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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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山东)济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侯端正涉嫌故意杀人案,8月31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侯端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审理查明,被告人侯端正因感情问题与被害人王某某、辛某产生矛盾,对二人怀恨在心。为泄私愤,2017年6月11日16时50分许,被告人侯端正驾驶面包车在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任城中医院附近对骑电动自行车经过的王某某和辛某撞击、碾压,后持事先准备的尖刀朝辛某胸、腹部多次捅刺,致辛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王某某系被车辆碾压致多发骨折、多发内脏破裂、大量出血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辛某系被他人用单刃锐器捅刺致心脏破裂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侯端正逃离现场,于当日17时许拨打110报警投案后,在济宁市任城区荷花路铁道附近被抓捕归案。
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端正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二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端正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指控的罪名成立。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侯端正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性质和情节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虽具有自首情节,但尚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以被告人侯端正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原题为《“任城中医院门前杀人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侯端正被判处死刑》)
责任编辑:马世鹏
校对:张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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