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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专家详解“昆山反杀案”:对正当防卫适用起到标杆作用

法制日报
2018-09-03 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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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7日晚,江苏省昆山市震川路与顺帆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命案,一辆宝马车驶入非机动车道险些与一辆自行车剐蹭,宝马车驾驶人刘海龙持刀追砍骑车男子于海明,之后刘海龙反被砍身亡。

此案发生后引起社会广泛关注。9月1日,昆山市公安机关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对此案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对于此案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有关专家。

正当防卫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

公安机关依法撤销于海明案件的主要理由包括:

刘海龙的行为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行凶”。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判断“行凶”的核心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司法实践中,考量是否属于“行凶”,不能苛求防卫人在应急反应情况下作出理性判断,更不能以防卫人遭受实际伤害为前提,而要根据现场具体情景及社会一般人的认知水平进行判断。本案中,刘海龙先是徒手攻击,继而持刀连续击打,其行为已经严重危及于海明人身安全,其不法侵害应认定为“行凶”。

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纵观本案,在同车人员与于海明争执基本平息的情况下,刘海龙醉酒滋事,先是下车对于海明拳打脚踢,后又返回车内取出砍刀,对于海明连续数次击打,不法侵害不断升级。刘海龙砍刀甩落在地后,又上前抢刀。刘海龙被致伤后,仍没有放弃侵害的迹象。于海明的人身安全一直处在刘海龙的暴力威胁之中。

于海明的行为出于防卫目的。本案中,于海明夺刀后,7秒内捅刺、砍中刘海龙的5刀,与追赶时甩击、砍击的两刀(未击中),尽管时间上有间隔、空间上有距离,但这是一个连续行为。另外,于海明停止追击,返回宝马轿车搜寻刘海龙手机的目的是防止对方纠集人员报复、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意图。

“通报结论是正当防卫,事实清楚,理由充足得体。”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阮齐林说,本案的最终结果将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法律上许多抽象的东西不好把握,但是具体案件将对未来正当防卫的适用起到标杆示范作用,意义非常重大。

“之前对正当防卫起到重要意义的案件是于欢案,如果没有于欢案在先,这个案子的结果还真不好说。有了于欢案在前,大家就注意到适用正当防卫时要更多保护防卫人利益,对防卫人做出更有利的判断。这样的观念和判断尺度,与人民群众对于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一致,因而得到了社会一致好评。本案是继于欢案之后的又一标杆案件,将会对正当防卫的适用产生重大意义。”阮齐林说。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认为,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按照刑法规定,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其行为不构成社会危害性,亦不构成犯罪。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由侦查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另据昆山市人民检察院的消息,2018年8月27日晚,昆山市震川路发生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昆山市公安机关于当日对于海明立案侦查。检察机关对此案高度重视,当即派员依法提前介入侦查活动,查阅案件证据材料,对侦查取证和法律适用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面对重大、复杂、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根据多年司法实践,检察机关的侦查实际是为起诉做准备。为了能够及时、准确查明案件事实、搜集证据,检察人员介入侦查有助于实现及时公诉的需要。侦查起诉最终都属于控诉的范畴,既不违反法律,也符合程序。在多年实践中,我国检察机关遇到类似情况历来如此,提前介入。”陈卫东说。

反追砍行为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

此案经过比较曲折,经媒体曝光后,社会各界对案件经过也同样十分关注。

根据昆山警方在通报中对案件经过的详细描述,业内专家在对案件细节进行深入分析后,完全支持昆山公安机关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

“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意图明显地拿出长刀,并且有拿刀砍人的行为事实,不过是未造成伤亡罢了。如果因为未把对方砍伤致死而产生质疑,那么砍伤致死后如何正当防卫?就当时情形来说,骑车男子完全无法判断对方是否只是拿刀吓唬他。刀是宝马车驾驶人从车内取出的,这是一把管制刀具,而且宝马车驾驶人有砍人的实际行为。基于一系列客观事实,让被砍的骑车男子作出对方只是吓唬他、顶多被刀划个口子、不存在生命危险的判断,着实不合理。”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洪道德说。

“骑车男子夺刀在手后有反追砍的行为,这并不影响适用正当防卫。当防卫人和不法侵害人进行夺刀这样的殊死搏斗时,他很难冷静把控自己行为。在紧急之下做出反追砍行为,应该认为是在激烈搏斗下连贯、本能的反击,而不应割裂开。问题的实质在于侵害危险是否真正消除。在这起案件中,对方人数占优势,对方暴力攻击意志坚定、暴力程度高,不仅要拳击,还要拿刀来砍。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夺刀在手,对方反扑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此时,骑车男子认为不法侵害没有消除,仍然防卫自身安全,这是可以理解的。”阮齐林说。

阮齐林认为,从上述两个角度看,骑车男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实际条件,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反击,并且没有超过反击的限度。

“无法证明宝马车驾驶人丧失了反抗能力,他并没有跪地求饶或放弃对抗。如果他有退让意图,可以通过言语上退让、就地蹲下抱头等语言、动作行为表达。本案中,宝马车驾驶人向车的方向跑去,而刀就是从宝马车中取出的,当他失去这一武器后再次向车跑,这会给对方一个信号:车里是不是还有其他武器、他会不会开车撞自己?所以,宝马车驾驶人这一做法根本无法让对方判断为逃跑行为。”洪道德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宝马车驾驶人想放弃打斗,完全可以通过言语屈服、动作求饶直接表现,跑向车并不能表达出任何放弃意愿和逃跑的目的。

“应该对防卫人的举措采取宽容和理解的态度。任何人遭受这样突如其来、头破血流的暴力攻击,情绪都会慌乱。再加上对方人多,防卫人已处在惊恐、愤怒中。所以,应该对防卫人所做的行为采取比较宽容的尺度来认定,不可苛求,故而应对防卫人做出宽容的考虑。”阮齐林说。

“昆山公安机关可以理直气壮地宣布骑车男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撤销案件,终结诉讼。”洪道德说。

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后果

一直以来,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的适用都存在一些争议。

“在实践中,有时候可能把刑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弄混,把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混为一谈。当个人自身受到侵害有多种选择的情况下,受害者首选正面反击是合法的,这属于正当防卫。此外,宝马车驾驶人向自己车跑的时候,骑车男子也可以转身骑车离开。如果因为骑车男子没有选择离开而认为他防卫过当,就是将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弄混了。紧急避险是最后一招,在其他办法全部无效的情况下,只有这样做才可以保全自己。”洪道德说。

“过去对于正当防卫的适用确实比较保守。正因为如此,刑法的规定相对激进一些。修改刑法时,规定明显超过正当防卫必要性、造成重大伤亡的防卫才构成防卫过当,另外还加了一个特殊防卫的规定,对行凶等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认为过当。增加这两条对防卫人有利的规定,体现出立法机关想要改善正当防卫适用过于保守的做法。”阮齐林说。

在阮齐林看来,本案带给人们关于正当防卫的思考是全方位的。“谁在日常生活中率先违反规则对他人进行暴力攻击,由此遭致他人暴力反击的,暴力攻击者应该承担一定的后果,作为反击者应该得到法律一定程度上的保护和宽容。体现在刑法中,就是正当防卫制度,即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有权利使用武力自我保护,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如果反击没有明显超过合理限度,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刑事法律赋予公民的自卫权。如果明显超过正当防卫造成重大损害的,则属于防卫过当,构成犯罪,应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应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给予宽大处理。所以不能简单归结于‘施暴者变成受害者,受害者变成施暴者’”。

本案的最终结果无疑将会发挥风向标作用,那么对于普通人来说,又该如何把握好正当防卫的限度?

“普通群众应该树立大胆自卫的观念。不过,当对方在用语言、行为准确地表达出求饶、认服并停止侵害后,那就没有自卫的前提条件了。如果当时宝马车驾驶人求饶认错后还是被砍杀,那骑车男子会涉嫌犯罪。这就是普通人应该把握的限度:对方不停止侵害,我就不停止防卫。不过也需要依照当时具体情形进行判断。”洪道德说。

“一个基本观点是不能向不法退让,不能要求正义向非正义低头让步,这样才能制止不法侵害。不法侵害少了,引起的防卫也就少了。所以,我认为源头应归咎于谁率先实施不法侵害,而不是对不法侵害的反击。反击越多,遭受的不法侵害越少,越有利于解决、消除相关社会问题。我们鼓励公民积极面对不法侵害,同时要郑重警告那些动不动就违法违规的人、试图使用暴力解决问题的人或者以大欺小以强凌弱的人,从而更好维护社会和谐稳定。”阮齐林说。

本报北京9月2日讯  

    责任编辑: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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