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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浪狗”伤人,长期定点喂养人要担责
出于爱心,对流浪狗长期、定点投喂,当狗伤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顺义法院审理的一则案件就给广大爱狗人士提了个醒,爱护小动物虽是好事,但也要采取相应防护措施防止救助的动物伤人。
员工定点投喂流浪狗
老人遭追咬一月后死亡
某公司经营一苗圃,基地内常有两只流浪狗徘徊。公司员工小张出于怜悯,经常在吃饭时喂流浪狗。久而久之,两只流浪狗对小张产生了依赖感,经常在午饭期间等待小张的投喂。
2022年6月的一天,81岁的李某在苗圃基地附近骑车遛弯,两只流浪狗从一旁突然窜出,不停追着李某扑咬。李某在逃跑过程中,左下肢摔伤至骨折,经入院治疗8天后出院,期间公司负责人石某曾在医院帮助护理。一个月后,李某因肾病再次入院,2022年12月李某因脏器官衰竭而去世。
李某家属认为,狗的追咬是诱发李某肾病产生的诱因,因此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赔偿李某因骨折产生治疗费、以及因肾病住院期间的50%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等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
被告某公司辩称,该公司没有饲养涉案流浪狗,员工小张只是出于爱心投喂流浪狗,该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流浪狗的任何举动都与公司没有关系。此外,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李某摔倒受伤及后续死亡与公司或者流浪狗所谓的危险行为存在任何因果关系,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同村村民出庭作证
狗经常从苗圃跑出并“劫道”
事故现场,公司工作人员石某与在民警的对话中表示,“狗是村里的流浪狗,员工捡的”,并称这次出事之后“肯定不敢喂了”,其认可涉案犬只系公司员工小张捡的流浪狗,小张经常在这里喂食。事后,石某立刻将事故情况告知了公司的相关领导,还跟随李某家人将李某送至医院并进行了两天的陪护,并将涉事犬只自行进行了处理。
庭审中,两位村民作为证人出庭作证。村民刘某表示,平时遛弯时涉事犬只经常从苗圃的院子里跑出,追赶行人。另一村民徐某称自己看到了李某被狗追和摔倒的全过程,当时两只狗是从苗圃的铁栅栏大门里边冲出来追赶李某,李某侧身倒地,之后便起不来了,并表示在这遛弯的老人都知道有两个狗老是在这条道上“劫道”。
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判决赔偿李某骨折治疗相关费用
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结合双方陈述及证人证言,法院认为,该狗虽然原本是流浪狗,但公司未能认识到流浪狗的危险性,采取了不当方式进行投喂,使流浪狗对投喂的食物产生了依赖,并客观上“看家护院”,追咬路人,因此法院认定公司事实上豢养了涉事犬只。
李某在骑车遛弯时被涉事犬只追逐并摔倒受伤一事具有高度可能性,故公司对于李某受伤一事负有责任。李某对损害发生并无过错,不应减轻公司责任。现因李某已经去世,李某家属作为其法定继承人有权就相关损失向公司主张赔偿。就李某家属合理损失数额,法院结合李某的伤情、李某家属提交的相关证据及本案实际情况予以确定,就原告主张李某之后两次肾病住院及死亡与本案事故有关,因原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法院判令被告公司支付李某家属医疗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等损失共计6.3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公司员工在工作地点长期、定点投喂流浪狗使其定居化,公司的相关负责人明知此事却未予以阻止,也并未对狗采取任何管控措施,该行为给苗圃附近的公共环境带来危险,是对于公众共同利益的一种不合理地干涉及影响。故对于该流浪狗在投喂地点追咬路人造成损害的,被告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看到流浪动物,许多群众都会触及恻隐之心,施以援助,然而爱心人士较为固定的投喂行为不可避免让动物产生食物依赖,易导致流浪动物聚集,长期生活在特定区域之中。由于流浪动物可能携带大量病菌且具有一定的伤人属性,而投喂人对流浪动物的控制力又较低,势必会增大特定区域内公共环境的危险性。因此,在定点投喂人与流浪动物之间形成事实上的豢养关系情况下,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定点投喂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字:王宏伟、安杨
封面图:宋禹
原标题:《“流浪狗”伤人,长期定点喂养人要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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