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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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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作者:龚玲花,浙江省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救援救灾科科长。
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政府以及应急管理部门有关职责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经济活动的宏观组织与管理者,应当本着对人民的利益高度负责的精神,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的意识,严格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应急管理部门作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部门,应当发挥分类分级监督管理制度的作用,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实施监督检查,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作者:陈中水,安徽省蚌埠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退休干部,蚌埠市诗词楹联学会副会长,蚌埠市陈氏传统文化研究会副会长,蚌埠市陈氏书画院院长,怀远县陈氏文化研究会会长。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依法履行审批、验收等监督管理职责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内容之一。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对于属于其职责范围内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者验收,并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撤销原批准。
作者:潘云林,福建省纪委监委驻省应急管理厅纪检监察组常务副组长。
第六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释义:本条是关于禁止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时收取费用和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指定产品的规定。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是正常的执行公务活动,所需费用应当由财政予以保障。曾经一段时间,各种形式的行政收费层出不穷,不仅严重损害了行政机关的形象和权威,而且成为个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腐败的温床。因此,本条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行为作出明确要求,有关部门不得收取费用或者要求购买指定产品。
作者:吴荣华,江西省安全风险监测预警中心办公室工程师。
第六十五条 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是关于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所享有的检查权、处理权和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为了确保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而为了确保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履行监督检查职责,赋予其职权不仅是必要的,而且还应当有一定的力度。同时也应当注意,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不得影响生产经营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作者:董峰,山东省济南市应急管理局规划和预案管理处二级调研员、副处长,济南市应急管理技术服务中心党支部书记。
第六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释义:本条是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配合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生产经营单位出于担心受到处罚等原因,可能拒绝、阻挠监督检查,给监督检查造成困难。为了保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能够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本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配合义务。
作者:路思利,河南省应急救援保障中心救援协调保障科主任,河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六十七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的基本执法准则,以及在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应当出示证件及履行保密义务的规定。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忠于职守,勤勉尽责,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义务。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人员,对其提出基本执法准则以及执法时出示证件、履行保密义务等有针对性的要求是必要的。
作者:胡华峰,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中国书画家联谊会会员,中国秦文研究会会员,湖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北京华夏诗联书画院研究员。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应当对有关检查情况作出记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在监督检查时,将检查的有关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对如实反映情况、确认事实是十分必要的。这是有关监督检查的一项法定程序,本条对书面记录提出了要求,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有一定的规范可遵循。
作者:陈益林,湖南省常德市应急管理局一级主任科员。
第六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互相配合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所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都依法承担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如何有效履行监管职责,切实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安全生产落到实处,是立法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条对有关部门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分别检查互通情况,移送处理等提出了要求。
作者:廖洪成,广东省梅州市应急管理局科技和信息化科科长,广东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生产培训讲师,梅州市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七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释义:本条是关于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在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中,当被监管对象拒绝执行停产停业等决定时,如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能强制执行,则无法实现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目的,使得一些本该立即整治的重大事故隐患继续存在,稍有不慎,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本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作者:黄洪海,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应急管理局正处长级干部。
第七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释义:本条是关于监察机关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监察的规定。依照监察法的规定,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都应当受到监督。国家各级监察委员会依法行使国家监察职能,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时,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权力,应当受到监察机关的监督。
作者:陈韬,海南省应急管理厅机关党委一级主任科员。
第七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结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资质条件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应当建立并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不得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具备的资格条件及其责任的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职责的机构对于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对于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为了加强对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的监管,督促机构加强自律,本条明确了以下内容:一是明确制定安全认证、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条件的政府职能部门;二是要求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实施服务公开和报告公开制度;三是禁止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机构租借资质、挂靠、出具虚假报告。
作者:倪良异,重庆市奉节县应急管理局工会主席,四级调研员。
第七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需要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的,转交其他有关部门处理。
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的规定。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全社会的支持,排查和消除隐患需要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参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除了主动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外,建立举报制度也是一种有效的监督方式。建立举报制度,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来说,可以充分利用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的作用,及时、广泛地掌握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情况、线索,发现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而提高监督管理工作的针对性,加大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这也是深入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充分发挥社会监督机制的作用,维护安全生产秩序所必要的。本条将这一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在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之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依据本条的规定,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制度,以使举报监督制度化、法定化。
作者:杨廷尉,四川省宜宾市综合应急救援队办公室主任。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因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权和安全生产领域公益诉讼的规定。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对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有权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如果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造成重大事故隐患或者导致重大事故,为了维护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作者:杨昌海,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应急管理局主任科员,贵州省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七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安全生产方面应履行的报告义务的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是最接近其所在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级组织机构,其许多居民或者村民也会选择在这些生产经营单位就近就业,比较容易获知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相关信息。为了保障其所在区域内的和周边区域内的居民或者村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本条赋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报告义务。
作者:陶汝亚,云南省宣威市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综合协调股股长,云南省书法家协会会员,曲靖市书法家协会副秘书长,宣威市书法家协会副主席兼秘书长。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实施安全生产举报奖励的规定。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体现了群众参与安全生产监督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体现了群众的社会责任感,是对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协助。因此,应当建立对举报人员的奖励制度,对举报人员给予奖励。实施有奖举报是充分发动更广泛的群众参与举报工作的重要辅助手段,应切实做好举报奖励的发放工作,要真心实意地感谢群众的参与和支持,调动和保护群众举报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关心安全生产工作的氛围。
作者:王及平,西藏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党委委员、一级巡视员,西藏自治区书法家协会会员。
第七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关于媒体负有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享有安全生产舆论监督的权利的规定。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在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意识水平方面有重要作用,一方面,可以通过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和安全素质,形成全社会关注和参与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可以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作者:张延兵,陕西省宝鸡市应急管理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有关金融机构。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存在失信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采取加大执法检查频次、暂停项目审批、上调有关保险费率、行业或者职业禁入等联合惩戒措施,并向社会公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行政处罚信息的及时归集、共享、应用和公开,对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罚决定后七个工作日内在监督管理部门公示系统予以公开曝光,强化对违法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从业人员的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
释义:本条是关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和违法失信公开的规定。安全生产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诚信守法是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最低要求。反之,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违规违章是生产经营单位缺乏诚信的最直接表现,有必要引入信用机制对安全生产重大违法行为予以控制和惩戒。为了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屡罚不改”问题,提高全社会安全生产诚信水平,本次修正时,在原有对违法生产经营单位建立违法行为信息库和公示通报的基础上,增加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有关从业人员进行曝光,并与有关部门和机构开展联合惩戒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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