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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起庭审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澎湃新闻记者 邵克 实习生 苏琦
2018-09-01 09:14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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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9月1日起实施,根据规定第十条,庭审、质证、证据交换、庭前会议、调查取证、勘验、询问、宣判等诉讼活动的笔录,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官网公布的《规定》全文,《规定》全文共十七条,就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基本原则、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的定位、诉讼参与人身份信息的采集与核对、特殊情况下的公开规则、通过互联网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的范围、依托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进行电子送达的规则与效力、已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更正与撤回、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督导机制等内容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根据《规定》,除涉及国家秘密以及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保密或者限制获取的审判流程信息以外,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民事、行政、国家赔偿案件过程中产生的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审判流程信息,均应当通过互联网向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公开。

中国法院网刊登的一篇最高法院审管办负责人解读文章介绍,2013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的若干意见》(法发〔2013〕13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提出“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平台建设”的工作任务,此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全面开始了这一领域的探索与实践,2014年8月1日,“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上线试运行。

上述负责人称,《若干意见》制定时,人民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尚处于探索时期,没有对向公众公开审判政务信息与向当事人公开审判流程信息进行区分,公开内容也只是原则性地列举了四类。加之缺少全国统一、内容明确、操作性强的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业务标准,“选择性公开”的问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有些地方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工作基本没有开展或流于形式,参与诉讼群众的知情权不能得到充分满足,容易对审判活动产生不必要的猜疑、误解,既影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司法体验,也严重损害司法公开政策的严肃性,制约了审判流程公开工作的整体效果。

上述负责人称,《规定》遵循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指导思想,针对当前全国法院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的内容缺少统一标准的突出问题,《规定》用四个条文将应当公开的审判流程信息划分为程序性信息、处理诉讼事项的流程信息、诉讼文书、笔录等四大类二十余小类,涵盖了从收立案阶段到宣判阶段的各个审判环节。并且依托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开展电子送达。《规定》公开对象是“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可以向公众公开。

为落实《规定》各项要求,上述负责人说,最高人民法院还专门开通了“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支持通过微信及时向当事人“点对点”推送审判流程消息。

上述负责人介绍,2018年2月下旬,河北、江苏、青海、宁夏三级法院作为首批试点法院已陆续开始通过统一平台、12368短信、微信服务号和小程序向当事人公开新收案件的审判流程信息。其他地区法院将于《规定》发布后,立即着手开展相关准备工作,加紧完成与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后台的对接。9月1日起施行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按照统一标准、通过统一平台公开审判流程信息。

    责任编辑:韩晓蓉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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