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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购印度抗癌药后加价销售12人获刑:未酿伤害酌情从宽处罚
8月31日,江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印度抗癌药代购案。法院以销售假药罪,对林永祥等11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至六年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对王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数额不等的罚金; 对马前、曹旋昌、马毛毛等3名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 在王蜂缓刑考验期间,禁止其从事药品销售活动。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4年7月间,15名被告人通过印度人ANKIT(音)或通过他人购进大批印度版抗癌药,然后在国内通过网络或通过到医院向医生、患者推销等方式,在国内加价销售。
而这些药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法应以假药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法院认为,考虑到各被告人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案件宣判后,林永祥当庭表示上诉。
在医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产抗癌药
连云港警方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称,2013年12月25日,连云港市原新浦分局治安大队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到该市第一人民医院销售印度产的抗癌药物“易瑞沙”(吉非替尼),遂传唤该医院肿瘤科徐姓医生。
民警在徐姓医生身上搜出三盒印度产“易瑞沙”。经鉴定,该药以假药论处。随后,涉嫌销售假药的林永祥等15名涉案人陆续在深圳、山东、福建等地被抓获。
警方讯问笔录称,部分涉案人加价50元到200元不等,以快递等方式,销售前述抗癌药物。
但林永祥的律师称,涉案药品在香港合法销售,林仅加价3美元,扣除快递费后,几乎没有利润。
前述徐姓医生未被连云港市检察院起诉。但另一涉案人、陕西西安医生张歌萌则被起诉。
连云港市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林永祥、唐宁、张旭等15人分别于2013年12月到2014年7月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分局刑事拘留,并在2014年下半年被连云港市公安局原新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羁押于看守所。
2015年1月29日,该案件由海州区人民检察院转至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于2015年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半个月。”
2015年3月5日,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向该市中院提起公诉。起诉书称,15名涉案人销售假药,触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起诉书称,2013年初至2014年7月,印度籍人ANKIT找到被告人林永祥,请其作为药品代理人,向中国内地销售印度版“易瑞沙”、“格列卫”(甲磺酸伊马替尼)、“特罗凯”(盐酸埃罗替尼)、“多吉美”(甲苯磺酸索拉菲尼片)等抗癌药物。林永祥将上述药物加价销售给何永高等人。
此外,2011年至2013年,被告人柳杨从他人处购进“易瑞沙”等抗癌药物,加价销售给张歌萌等人,并销售给患者。
“酌情从宽处罚”
连云港市食药监局出具的定性函显示,涉案的抗癌药物“多吉美”(治疗肝癌等)“格列卫”(治疗白血病等)和“易瑞沙”(治疗肺癌)均标注由NATCO公司生产。NATCO是印度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
上述药品外包装未标示进口药品注册证号,外包装、标签及说明书无中文标示,属于未经批准进口的药品。依据《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假药论处。
值得注意的是,四年前,2014年,广为人知的陆勇案所涉抗癌药物也来自NATCO公司。
7月13日,连云港市食药监局相关处室负责人告诉澎湃新闻,“按假药论处,不是假药,和假药是两个概念。”
有律师表示,本案多位涉案人的家属是肿瘤患者,如韩柏龙的母亲、唐宁的父亲等,他们都曾服用案件中销售的抗癌药物,获得一定的治疗效果。其他购药患者中,无人声称服药后健康受损。
有律师表示,15名涉案人的行为的确违法了《药品管理法》的规定,但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反而在客观上惠及了多位肿瘤患者。《药品管理法》等法规是为了监管药品市场秩序,但根本目的是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权和健康权,“他们没有作恶。”
2014年之前,一盒正版的多吉美大约要25000元,印度仿制药大约4000元。
此前庭审时,有被告人及律师对相关涉案金额表示异议。他们认为,该金额应减掉涉案人其他商业往来的款项,如委托购买虫草等商品。
但法院最终认定,林永祥等人销售金额从5万元到590余万元不等。
连云港中院认为,林永祥等10被告人销售假药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依法应当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考虑到各被告人销售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药品主观恶性不深,尚无证据证明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可以酌情从宽处罚,最终对被告人林永祥等十名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遂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法律规定,对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被告人在法定刑以下量刑的,应当报请最高法核准,因此连云港中院该判决需经最高法核准后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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