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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子女不婚女性可辅助生殖”实施受限,吉林省卫健委:已向上反馈,暂未获批复
据吉林省政府网站7月消息,吉林省卫健委6月20日答复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刘文丰委员《关于从女性医疗卫生角度分析,提升生育率的建议》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保留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但此政策在实施中存在一定难度,已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了反馈,目前还未收到批复性答复。
吉林省卫健委表示,修改《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时,继续保留了“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的政策规定,最大限度满足群众需求,维护公民生育权利。但此政策在实施中还存在一定难度,各医学辅助生殖技术机构执行原卫生部修订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卫科教发〔2003〕176号),《规范》中明确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就限制了终身不再结婚的单身妇女想通过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实现生育,吉林省卫健委已经向国家卫生健康委作了反馈,目前还未收到批复性答复。
澎湃新闻注意到,《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9月通过,最新于2021年9月修正。修正后的《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 达到法定婚龄决定不再结婚并无子女的妇女,可以采取合法的医学辅助生育技术手段生育一个子女。
据报道,《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初出台时这一条款就曾在舆论界和学界引发关注。学界对此有一些反对的声音,有人认为允许独身女性生育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剥夺了孩子的一定权利;而在公众舆论中,反对的声音也一度比较多。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公众的态度发生转变。例如,2020年全国两会期间,有政协委员提交“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的建议;2023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表示,建议适度放开未婚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
据澎湃新闻此前评论文章分析,《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属于部门规章,而吉林省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属于地方性法规。从法律位阶来看,当地方性法规与规范性文件冲突时,地方性法规效力高于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依照法治要求,应当执行地方性法规。因此,至少在吉林一省范围之内,单身女性可以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手术。出现中央部委文件与地方性法规不一致的情形,委实非常罕见,其背后观念与实际需要之间的冲突同样值得重视。
对此,国家卫生健康委2020年7月在答复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委员《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时透露,国家卫生健康委积极推动提高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层级。目前,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
国家卫生健康委当时在答复中表示,将对技术应用领域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条例制订工作。一方面,以需求为导向,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生殖健康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既要加大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也要着眼长远,防范可能出现的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关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政策措施的建议,国家卫生健康委当时答复称,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行为不仅涉及女性,也涉及子代的健康和发展等基本权利,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国家卫生健康委强调,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其应用除医学问题外,还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对保障生殖健康和后代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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