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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员建议监察人员纳入职务犯罪侦查范围,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孙小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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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察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进行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8月29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刑诉法修正草案二审稿进行分组审议。有委员认为,把职务犯罪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够全面,建议把监察工作人员也纳入其中。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二审稿第19条第2款拟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在分组审议过程中,委员们针对上述职务犯罪的主体提出了质疑。杜玉波委员指出,把违法犯罪主体限定为“司法工作人员”不够全面,建议把监察工作人员也列入其中。
这一建议是有法律依据的。根据刑法第94条,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这就意味着,监察工作人员并不属于司法工作人员范畴,在此情况下,监察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只能由监察委员会自查。
李晓东委员直言,职务犯罪的侦查权从检察机关转移到监察委,监察工作人员在侦查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利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害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
“由检察机关来承担对监察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侦查更为客观。”田红旗委员为此建议,把监察工作人员也纳入到条款当中,将所涉的职务犯罪侦查权划归检察院。
杜玉波亦表示,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符合权力制约原则,也符合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定位。
责任编辑:马世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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