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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荐机构执业评价七要点:重大违法违规一票否决,设一年过渡期
沪深交易所从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角度,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质量的提高。
7月21日晚间,沪深交易所表示,为适应全面实行注册制改革需要,督促保荐机构强化质量意识,加快从注重“可批性”向注重“可投性”转变,从源头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联合发布《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的保荐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下称“《办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办法》共六章30条,主要内容包括四方面:一是明确评价内容与指标;二是明确评价方法与程序;三是评价结果与运用;四是评价组织与实施。
《办法》规定,将根据保荐机构评价得分,将保荐机构划分为A、B、C三类。其中,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
那么,评价体系的设置有何安排?对保荐机构强化了哪些约束?过渡期有何安排?澎湃新闻记者梳理了七大要点。
要点一: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范围为评价年度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
评价范围方面,《办法》表示,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范围,为保荐机构T-5年当年保荐上市的公司(T为评价年度,下同)。保荐业务质量的评价范围,为T年进入审核注册环节的首发保荐项目。
同时,评价期间为相应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评价工作每年定期开展一次。
其中,项目涉及联合保荐的,上市公司质量得分及保荐业务质量得分,计入联合保荐机构各自得分。
要点二: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
《办法》显示,评价体系由上市公司质量评价、保荐业务质量评价、评价得分调整三部分构成。其中,上市公司质量评价占比70%,围绕经营质量、市场表现、治理质量等三个投资者普遍关注的维度展开。
具体而言,公司经营质量包括盈利能力、成长能力、创新能力三部分。盈利能力下设扣非归母净利润规模、经营活动净现金流占营业收入比重、销售净利率、净资产收益率四个指标。
成长能力下设营业收入增速、扣非归母净利润增速两个指标;创新能力下设研发支出占比、研发人员数量两个指标。
市场表现包括投资者回报和市场估值两部分。投资者回报下设现金分红比例、年化回报率两个指标;市场估值下设市净率、
公司治理质量包括信息披露和监管合规两个部分,分别设置信息披露评级和行政监管处罚两个指标。
要点三: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
《办法》显示,保荐业务质量评价占比30%,主要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执业情况,包括项目审核结果、招股说明书披露质量、保荐机构尽职调查程序等内容。
具体而言,保荐业务质量基于申报文件质量、保荐机构工作质量、项目审核结果等维度,衡量保荐机构首发项目尽职调查、信息披露、问询回复等执业质量情况,下设项目质量一个综合性指标。
此外,评价得分调整不设权重,根据项目风险情况等对评价结果进行调整。评价得分调整主要衡量保荐机构执业规模和执业风险,对评价得分作出调整。
评价得分调整包括规模调整、风险调整及降档调整三部分。规模调整下设保荐项目数量一个指标;风险调整下设风险警示公司占比、强制退市公司占比两个指标;降档调整下设重大执业质量问题一个指标。
要点四:保荐机构分为A、B、C三类,连续三次评为A类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办法》规定,参与评价的保荐机构的保荐业务,执业质量划分为A类、B类、C类三个等级。其中,执业质量得分排序前20%的为A类,后20%的为C类,其余为B类。
沪深交易所将根据评价结果,在下一年度评价结果发布前,对处于交易所审核阶段的相关首发保荐项目实施分类监管安排。
其中,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A类的,沪深交易所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降低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A类的,原则上不开展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
保荐机构评价结果为C类的,沪深交易所依照有关规定加大对其保荐的首发项目审核问询力度,同时加大非问题导向类现场督导比例,且对现场督导或审核过程中申请撤回的首发项目,继续开展现场督导。
连续三次评价结果为C类的,原则上全部开展现场督导或按规定开展问题导向现场检查。
要点五: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一票否决”
《办法》表示,为强化对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惩戒力度,评价年度保荐机构因发行人欺诈发行、上市三年内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行为被立案的,按“终身追责”原则,评价结果评定为C类。
此外,经有关部门认定,保荐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发行上市领域行贿行为的,评价结果也评定为C类。
要点六:设置一年过渡期
《办法》表示,以上市公司质量为导向对保荐机构执业质量开展评价是一项新的监管制度,为使各方做好充分准备,《评价办法》设置一年过渡期,自办法施行之日起一年内,评价结果暂不对外发布,也不作为分类监管依据。
要点七:起草立足投资者需求等四大思路
对于《办法》的起草思路,沪深交易所表示,一是立足投资者需求:首先,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评价维度,以投资者视角为选取基础;其次,对上市公司质量的衡量指标,以投资者关切为选取标准;再次,对保荐机构的考评分类,以供投资者投资参考作为目的之一。
二是突出目标导向。《办法》主要从三个角度突出提升上市公司质量的目标导向:一是在设定评价内容权重时,将上市公司质量作为评价重点,并将分值权重设定为 70%;二是从严把资本市场入口关的角度出发,在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时,以首发上市公司为样本;三是为了更准确、全面地对上市公司质量进行评价,以公司上市后 5 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表现作为评价基础。
三是强化体系衔接。《办法》强化与现有保荐机构相关评价体系的衔接,充分运用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结果,合理做好本评价体系与证券公司投行业务质量评价体系的衔接安排。
四是确保科学合理。《办法》从两个方面提升评价体系的科学性:一是在指标设计上,突出代表性、客观性、可得性与可操作性要求,即指标设定能够反映评价事项的基本特征,指标赋值避免人为主观判断,指标数据易于获取和验证,指标体系简洁,便于后期连续开展评价;二是在指标赋值方式上,对多数指标按其发生值在同行业可比公司中的相对排序取值,以提高指标值在不同行业公司中的可比性。
“下一步,沪深交易所将认真做好评价宣传、解读及实施工作,适时总结办法实施效果,及时优化评价工作安排,持之以恒引导各方强化质量意识,提高拟上市公司质量,增进投资者的获得感与权益保护水平。”沪深交易所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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