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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委员认为“缺席审判”适用范围仍过窄,还应征求被害人意见

澎湃新闻记者 林平 实习生 孙小咪
2018-08-30 13:51
来源:澎湃新闻
法治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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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席审判的案件范围再度引发关注。8月29日,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二审稿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分组审议。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草案在一审稿的基础上,一定程度上扩大了缺席审判的范围,但也有委员认为“范围仍然过窄,不便于司法实务操作。”此外,还有委员关注了此类案件中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是否进行缺席审判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刑诉法修正草案在二审稿中增设了缺席审判程序专章。草案第291条拟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以及需要及时进行审判,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的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境外,监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人民检察院认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谭耀宗委员认为,相比一审稿中只是简单地规定了贪污贿赂“等”犯罪适用缺席审判,“二审稿的修改使缺席审判的内容最大程度地具体化,有了明确的标准,更加清晰、准确的条款也有利于确保立法的严谨。”

针对这一修改,鲜铁可委员表达了部分保留意见。他指出,对于程序上必须“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这一规定是完全认可的,“这对防止省级以下司法机关随意启动缺席审判程序是有益的。”

不过,关于缺席审判的适用罪名,鲜铁可则认为还存在“范围过窄”的弊端。“至少‘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不应该从缺席审判案件范围中排除出去,还有包括毒品犯罪、电信诈骗犯罪等都属于严重危害人民利益的罪名,也应当纳入到缺席审判的范畴中去。”鲜铁可建议。

此外,还有委员建议针对前述条款中“被告人潜逃境外”才能进行缺席审判的规定予以修改,“立法要考虑到被告人藏匿地点的现实情况。”吕薇委员认为,被告人如果隐藏在境内,但却长时间无法找到,这种情况也应当适用缺席审判。

除了缺席审判的范围争议,有委员关注到了案件被害人的权益保障。澎湃新闻注意到,修正草案第296条规定:“由于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原因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请或者同意恢复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依法作出判决。”

“缺席审判不仅仅关系到被告人的重大人身权利,也关系到被害人的权利,也是任何一个被害人正常的诉求,如果被害人对缺席审判有异议,即便判决结果是正确的,也容易引起被害人质疑和引发信访。”韩梅委员指出,案件有被害人的,是否进行缺席审判应当征求被害人的意见。

同时,被害人的监督也可以避免缺席审判在实践中的被滥用,不排除一些被告人畏惧法庭庄严,顾忌面子,故意用患有严重的疾病作为借口来打通各种关系回避出庭和站在被告席前。韩梅认为,如果缺乏监督和限制,这一条文可能成为一个易产生司法腐败的口子。

    责任编辑:宋蒋萱
    澎湃新闻报料:021-962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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