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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出品合同中一方投入资金筹备后,项目因版权风险终止
【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在联合出品合作当中,若双方约定由一方负责提供版权,另一方负责筹措资金拍摄,在此种合作模式当中,双方通常会在合同当中约定,若因筹备拍摄方自身融资能力不足导致项目无法推进的,已经收取版权费用一方不退还版权费。相应的,若提供版权一方违约导致项目无法推进,该如何处置?通常合同双方还会在合同违约条款当中对于双方违反合同约定须承担的责任作出约定,但有时项目可能已经开展相当一段时间,投入了大量人力物力,此时违约金或许已经不能填补筹备拍摄方的资金损失,那么损失赔偿应如何确定?
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影联合出品协议》,协议当中涉及的项目是在已经获得一定影响力的影视作品基础上改编成新作品,协议约定,甲公司负责该协议项下所有产品开发、制作的全部资金,乙公司负责提供该作品的改编权之合法权利来源,甲公司分阶段向乙公司支付相应的版权费及联合制作管理费。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履行合同义务,向乙公司分阶段支付了版权费及联合制作管理费。同时,甲公司与编剧工作室签约创作新剧本,聘用制片人负责建组筹备,并分别向编剧工作室和制片人支付了费用。
后甲公司发现,已经有其他公司备案拍摄与涉案项目同名的电影,使用的是相同的IP,且原作品著作权人间对于作品的权利归属亦存有争议,原作的导演兼制片人公开发声明要求近期改编拍摄该作品的主体停止拍摄行为。
甲公司得知上述情况后,要求乙公司对此作出处理,并向乙公司发出了敦促函,但乙公司仅向甲公司表示其权利来源真实并提供了上游权利人的授权声明,但并未对前述问题作出其他处理。
在前文当中,我们探讨过,该案当中,甲公司因乙公司怠于履行合同义务,无法排除版权风险,导致案涉项目存在重大风险,无法继续推进,因此属于乙公司的原因导致案涉项目无法开展,乙公司的行为构成根本违约,甲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对于解除合同后的损失该如何确定,对于违约责任,双方在合同当中作了如下约定:“协议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如甲公司违约,除赔偿乙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乙公司违约金,且乙公司已收款项不予退还;如乙公司违约,除赔偿甲公司因此遭受的一切经济损失外还需支付甲公司违约金,并返还全部已收款项。违约金为已支付全部金额的一倍。”
但在诉讼当中,法院经审理认为该违约金标准过高,仅支持甲公司向乙公司已付合同款的同期贷款利息,但因甲公司为履行涉案协议已经投入筹备并产生了费用,因此对于有对应证据支持的合理合法费用,法院予以支持。对于律师费及公证费等,因无合同明确约定,法院不予支持。
从该案法院对于损失赔偿支持的判决结果来看,我们可以了解到,首先,在影视投资领域违约金标准约定应当结合相关款项确定合理的比例;其次,对于履行合同当中产生的实际费用,可以考虑作为实际损失予以索赔,但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支持;最后,对于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应当在合同当中有所约定,只有明确有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等支出,才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或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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