澎湃Logo
下载客户端

登录

  • +1

剧本著作权购进后,意向购买方却拒绝受让,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3-07-21 15:52
来源:澎湃新闻·澎湃号·湃客
字号

【原创】文/汐溟

剧本经纪公司根据客户(电影投资公司)的需要物色、选择剧本,通常情形下应该是客户与剧本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但也存在客户要求剧本经纪公司与剧本权利人直接签订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之后再向客户转让的情形。如果剧本经纪公司与剧本权利人签订著作权转让或授权合同后,客户不再购买该剧本著作权,拒绝与剧本经纪公司签订转让合同,剧本经纪公司能否追究客户的责任?

基本案情:

甲是电影制作公司,有意向投资拍摄悬疑类电影,但自己没有成熟剧本。甲要求乙为其寻找悬疑题材的电影剧本,且该剧本应该完成备案登记。编剧丙创作了该类型的剧本,且已经备案登记。乙看过剧本梗概并与丙初步协商后,与丙达成剧本著作权转让意向并拟定了转让合同。乙将剧本梗概、转让合同文本发送给甲。甲收到后对剧本梗概未予置评,但对转让合同文本进行了修改,并要求乙按照其修改后的合同与丙签约。最终乙与丙签订的合同也是甲修改后的合同。乙与丙签订的著作权转让合同中约定,乙应该在签约之日起10日内向丙支付转让费。但乙与丙签约之后,乙要求与甲签订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将已经购进的剧本转让给甲时,甲却以公司战略调整,对该类型电影暂停投资拍摄为由拒绝与乙签约。但乙与丙已经签约,丙要求乙履行合同,支付转让款。但乙自己并没有投资拍摄该类影片的计划,支付转让款后,该剧本对其并无价值。假定乙在与丙的转让合同中受有损失,该损失是否能向甲追偿?换言之,甲是否应该对乙承担法律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剧本著作权转让较为抽象,实际上该案类似情形在生活中较为普遍。比如,王某到4S店买某款进口限量版的汽车,但该店没有现车需要从国外进口。王某购买意愿强烈并要求4S店从国外进口,4S店从国外进口后,王某却不买了。

假定甲与乙之间不存在委托和合伙关系,那么甲的法律地位其实与王某一样,均是购买者,而乙的地位与4S店一样,均属于销售者、卖方。甲其实是有意与乙建立买卖(著作权转让)合同关系,只是最终未签约。而乙基于甲购买意愿的信赖而购进剧本著作权,但却未能向甲转让而产生损失。

甲没有从乙处受让剧本著作权,甲乙之间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但双方又有协商过程,且乙从丙处购进剧本著作权的动机也是为了向甲转售。本文认为,甲应该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此即为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不是违约责任,因为合同并未成立。缔约过失责任是缔约人在缔约阶段违反法定义务所应承担民事责任。关于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通说认为应包含如下条件:(一)缔约人违反法定的先合同义务;(二)相对方受有损害;(三)缔约人违反法定先合同义务与相对方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违反法定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存在过错。

本文所讨论的案情不符合《民法典》第五百条所列的前两种情形,应为第三种“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认定缔约过失责任是否成立的前提是缔约方有违反法定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而法定先合同义务是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但诚信原则需要结合案情而定。

诚信原则要求行为人在民事活动中秉持善意、讲究信用、恪守承诺、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如果甲在不确定购买的情形下向乙发出购买的意愿,那么有欺骗的性质,有违善意;如果甲向乙表达购买意愿时,其决心是确定的,但此后又反悔,则违背承诺、信用缺失,同样有违善意。因此,甲的行为违反先合同义务。此外,乙向丙购进剧本著作权的目的不是自用,而是为了向甲二次转让,甲拒绝向乙购买后,乙仍应向丙支付转让费,获得剧本著作权后又无拍摄的需要与能力,造成资源浪费,给乙造成损失。乙信任甲的购买意愿,甚至得到过甲的确认之后才与丙签订剧本著作权转让合同,乙与丙的签约行为与甲的承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甲不守承诺,存在过错。所以,甲应该对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本文为澎湃号作者或机构在澎湃新闻上传并发布,仅代表该作者或机构观点,不代表澎湃新闻的观点或立场,澎湃新闻仅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申请澎湃号请用电脑访问http://renzheng.thepaper.cn。

    +1
    收藏
    我要举报
            查看更多

            扫码下载澎湃新闻客户端

            沪ICP备14003370号

            沪公网安备31010602000299号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31120170006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17116

            © 2014-2024 上海东方报业有限公司

            反馈